消防报警
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 GB30122-2013
2018-08-20 09:00  点击:14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
Self-contained heat detectors
GB 30122-2013
2013-12-17发布 2014-12-14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本标准的第4章、第6章、第7章、第8章内容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参考了ISO 7240-5:2003《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第5部分:点型感温火灾报警器》。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探测与报警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6)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希伟、刘子巍、杨玉琴、唐皓、金鹏、刘作利、王宇行、郭金龙、关明阳。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分类、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和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エ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其他特殊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除特殊要求外,可参照执行本标准。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 12978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 16838  消防电子产品  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B/Т 17626.2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Т 17626.3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B 23757  消防电子产品防护要求
3.1 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按工作方式可分为:
a) 单点式报警器;
b) 互联式报警器。
3.2 按典型应用温度可分为:
a) 常温型报警器,用字母А表示;
b) 高温型报警器,用字母В表示。
3.3 按温度响应性能可分为:
a) 定温型报警器,用字母S表示。具有定温响应特性的常温或高温型报警器以А或В后附加字母S表示,即AS或BS型;
注1:即使在较高升温速率条件下,AS和BS型报警器在达到动作温度下限值前也不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b) 差定温型报警器,用字母R表示。具有差定温响应特性的常温或高温型报警器以А或В后附加字母R表示,即AR或BR型。
注2:在较高升温速率条件下,AR或BR型报警器即使从典型应用温度以下开始升温也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4.1 总则
4.2 功能要求
4.3 方位响应性能
4.4 动作温度性能
4.5 响应时间性能
4.6 25°C起始响应性能
4.7 高温响应性能
4.8 通电性能
4.9 气候环境耐受性
4.10 机械环境耐受性
4.11 电磁兼容性能
4.12 S型报警器附加响应性能
4.13 R型报警器附加响应性能
4.14 防护性能
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应首先满足第4章的要求,然后按第5章的相关规定进行试验,并满足试验要求。
4.2.1 报警器的温度响应性能应符合表1的要求。 4.2.2 当被监视区域发生火灾,其温度参数达到预定值时,报警器应同时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在距报警器3m远处,火灾报警信号声压级应在45dB〜75dB(А计权)之间,并应采用逐渐增大方式,初始声压级不应大于45dB;在报警器正前方6m处,光照度不超过500lx的环境条件下,光信号应清晰可见。
4.2.3 每个报警器应有红色火灾报警确认灯,通过火灾报警确认灯显示报警器其他工作状态时,被显示状态应与火灾报警状态有明显区别。具有多个指示灯的报警器,对指示灯应采用顔色标识。运行指示灯应为绿色,故障指示灯应为黄色。
4.2.4 报警器应具有自检功能,自检时报警器应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
4.2.5 具有报警消音功能的报警器,消音周期应小于100s。
4.2.6 对于互联式报警器,当第一只报警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与其连接的其他报警器(可以为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亦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报警器的消音不应影响与其互联的报警器的报警功能。
4.2.7 报警器应由内部电池供电,除电池外,报警器不应有经用户拆换或维修的元器件,当电池被取走时,应有明显警示标识。
4.2.8 报警器可具有与远程显示器等辅助设备进行通讯的功能,但是报警器与这些设备连接线出现断线、短路故障时不应影响报警器探测火灾的性能。
4.2.9 报警器的结构设计应使其内部的感温元件(辅助功能的元件除外)与安装表面的距离不小于15mm。
4.2.10 在安装使用过程中,不应以任何方式改变报警器的出厂设置。
4.2.11 报警器的内部电池容量应能保证报警器维持正常工作不少于1年;在检测到电池容量将要不足时,应发出与火灾报警声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音故障信号;声音故障信号至少在7d内连续每分钟至少提示1次,在此之后,报警器应仍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且火灾报警信号应至少持续4min。
4.2.12 报警器可设有防止电池电源极性反接措施,没有防止电池电源极性反接措施的报警器,在电池极性反接时应能正常工作。
4.3.1 对А型报警器,从典型应用温度开始,在8个方位上以10°C/min的升温速率测得的响应时间应在1min 0s和4min 20s之间。
4.3.2 对В型报警器,从典型应用温度开始,在8个方位上以10°C/min的升温速率测得的响应时间应在2min 0s和5min 30s之间。
报警器从最高应用温度开始,以不大于0.2°C/min升温速率升温至动作时的温度应在表1规定的动作温度上、下限值之间。报警器从其对应类别的典型应用温度开始,在各升温速率条件下测得的响应时间和在3°C/min和20°C/min升温速率条件下测得的环境试验前响应时间应符合表2规定。
В型报警器从25°C开始,在3°C/min和20°C/min升温速率条件下测得的响应时间应分别大于7min 13s和1min 0s。4.7.1 以适当的升温速率使报警器处在最高应用温度环境条件下并稳定2h,试验期间,报警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或故障信号。
4.7.2 在最高应用温度环境条件下稳定2h后,报警器在3°C/min和20°C/min升温速率条件下测得的响应时间应符合表3规定。 4.8.1 报警器应能在正常监视状态下至少连续运行45d,试验期间,报警器不应发出故障或火灾报警信号。
4.8.2 通电运行后,报警器从其对应类别的典型应用温度开始,在3°С/min和20°C/min升温速率条件下测得的响应时间应满足表4的要求。 报警器应能耐受住表5所规定的气候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处于通电状态的报警器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响应时间应满足表4的要求。 表5气候环境条件报警器应能耐受住表6中所规定的机械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处于通电状态的报警器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不应有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响应时间应满足表4的要求。
报警器应能适应表7所规定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要求。试验期间,处于通电状态的报警器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响应时间应满足表4的要求。 4.12.1 S型报警器在方位试验、响应时间试验和环境试验前响应时间试验中测得的响应时间不应小于表8规定的响应时间下限值。 4.12.2 在按5.22的要求进行S型报警器附加试验期间,报警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或故障信号。AR型报警器在5°C±2°C的初始温度下,BR型报警器在20°C±2°C的初始温度下,按5.23的要求进行R型报警器附加试验期间,报警器的响应时间应符合表2的规定。
报警器的防护性能应满足GB 23757的要求。
5.1 总则
5.2 基本功能试验
5.3 电池故障报警试验
5.4 声压试验
5.5 电源试验
5.6 方位试验
5.7 动作温度试验 
5.8 响应时间试验 
5.9 25°C起始响应时间试验
5.10 高温响应试验
5.11 环境试验前响应时间试验
5.12 通电性能试验 
5.13 低温(运行)
5.14 交变湿热(运行)
5.15 SO2腐蚀(耐久)试验
5.16 冲击(运行)试验 
5.17 碰撞(运行)试验
5.18 振动(正弦)(运行)试验 
5.19 振动(正弦)(耐久)试验 
5.20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5.21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5.22 S型报警器附加试验
5.23 R型报警器附加试验
5.24 防护性能试验
5.1.1 试验大气条件
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则各项试验均在下述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15°C〜35°C;
——相对湿度:25%〜75% ;
——大气压力:86KРа〜106KРа。
5.1.2 报警器正常监视状态
试验时要求报警器处于无火灾报警、故障报警等状态的正常监视状态。
5.1.3 报警器安装
试验时,应按制造商规定的正常安装方式安装。如说明书给出多种安装方式,试验中应采用对报警器工作最不利的安装方式。
5.1.4 报警器供电
如果某项试验要求报警器处于监视状态,则应按报警器制造商规定的要求供电,除非试验方法中有指定说明,给报警器供电的电源参数应设置在生产厂家规定的范围内,并且试验期间为常数,每个参数的选择应为规定值或指定范围的平均值。
5.1.5 容差
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特别说明,则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均为±5%,环境条件参数偏差应符合GB 16838要求。
5.1.6 试验前检查
试验前对试验样品(以下简称试样)进行外观检查,应符合下述要求:
a) 表面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b) 紧固部位无松动;
c) 报警器内部的感温元件与安装表面的距离满足4.2.9的要求。
5.1.7 响应时间测量
5.1.7.1 测量试样响应时间前,应按5.1.3规定将试样安装在符合附录А规定的标准温箱(以下简称温箱)中,并按5.1.2规定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如无特殊要求,应在试样的最大响应时间方位上进行响应时间的测量。
5.1.7.2 调节温箱内气流温度至规定的初始温度,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特殊指明,温箱的初始温度为表1规定的相应类别报警器的典型应用温度,按制造商规定的稳定时间进行稳定(如未规定,稳定10 mm)。然后以规定的升温速率升温至试样动作,记录试样的响应时间(从开始升温到试样动作的时间间隔)。试验过程中,保持温箱中的气流速度为0.8m/s±0.1m/s(25°C时测得),温度误差为±2°C。
5.1.8 试验程序
5.1.8.1 报警器数量为14只,试验前对试样予以编号。
5.1.8.2 对于无防止电池电源极性反接措施的报警器,应随机连接电源级性。
5.1.8.3 对AS或BS型探测器应进行5.22规定的S型报警器附加试验,对AR或BR型探测器应进行5.23规定的R型报警器附加试验。
5.1.8.4 报警器试验程序见表9。 5.2.1 试验步骤
5.2.1.1 将报警器安装在温箱中(对互联式报警器按互联方式连接),并且按5.1.2的要求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操作报警器的自检装置,观察报警器是否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
5.2.1.2 使报警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按测量响应时间方法开始升温,观察报警器是否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对互联式报警器观察与其连接的所有报警器是否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
5.2.1.3 在报警器报警以后,保持温度在报警器能够报警的水平,60 s后启动消音装置(有消音装置的报警器进行此试验),保持温度直到报警器再次报警,记录消音周期。如果报警器的报警消音周期可调,则按报警器的最大消音周期试验。如果报警消音装置安装在互联式报警器上,上述试验要在最大负载的条件下完成(可用模拟负载代替)。3温箱中的样品处于报警消音周期内,将与其相互连接的报警器中的任一只升温到报警。检查所有报警器是否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
5.2.1.4 当电池被取走吋,检查是否有明显警示。
5.2.1.5 检查具有通讯功能的报警器是否可与辅助设备(如远程显示器等)进行通讯,当报警器与这些设备通讯过程中出现断线、短路故障时是否影响报警器探测火灾的性能。
5.2.1.6 检查报警器的指示灯。
5.2.1.7 检查报警器的出厂设置能否被改变。
5.2.2 试验设备
附录А规定的标准温箱。
5.3.1 试验步骤
用可调稳压电源给试样供电,首先以额定电压供电,然后使电源电压以每分钟不大于0.1V的速率下降,观察试样能否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记录发出故障信号时的电压值(故障电压)。
5.3.2 试验设备
满足5.3.1要求的稳压电源。
5.4.1 试验步骤
5.4.1.1 按照5.1.4的要求连接供电电源,试样采用稳压电源供电,并将电压调整到电池额定电压。使试样在正常监视状态和故障报警状态之间转换50次,然后在报警状态下连续运行72 h。
5.4.1.2 运行后,在适宜的环境下进行声压试验。互联式试样应在互联工作方式下测量一只试样的声压级,可使用模拟负栽。
5.4.1.3 试样以故障电压供电,在距报警器3m远处,测量并记录报警器报警时的声压级。
5.4.2 试验设备
声级计。
报警器,以50倍最大平均工作电流对报警器内的电池或电池组放电168h,然后分别将电池放入报警器,测量报警器的报警声压级。报警器发出故障信号(如果报警器未发出故障信号,则进一步放电,使报警器发出故障信号),观察并记录报警器是否在7d内每分钟至少发出故障信号一次,然后使报警器处于报警状态4шіп,观察并记录报警器声、光报警信号情況。
5.6.1 试验步骤
5.6.1.1 按5.1.7的规定,以10°C/min的升温速率测量试样的响应时间。试验共进行8次,每试验1次,试样应按同一方向绕其垂直轴线旋转45°。记录试样8个方位上的响应时间。
5.6.1.2 记录试样的最大和最小响应时间方位。
5.6.2 试验设备
附录A规定的标准温箱。5.7.1 试验步骤
试验用两只试样,一只在最大响应时间方位、另一只在最小响应时间方位上进行。按5.1.7的规 定,以1 °C/mm的升温速率升温至表1规定的相应类别报警器的最高应用温度。然后,以不大于 0.2°C/min的升温速率升温至试样动作,记录试样的动作温度。
5.7. 2试验设备
附录А規定的标准温箱。5.8.1 试验步骤
试验用两只试样,一只在最大响应时间方位、另一只在最小响应时间方位上进行。按照5.1.7的规定,分别以1°C/min、3°C/min、5°C/min、10°C/min、20°C/min和 30°C/min的升温速率升温至试样动作,记录试样在各升温速率下的响应时间。
5.8.2 试验设备
附录А规定的标准温箱。
5.9.1 试验步骤
В类试样在最小响应时间方位上进行。温箱中气流的初始温度为25°C,按5.1.7的规定,分别以3°C/min和20°C/min的升温速率升温至试样动作。记录试样在各升温速率下的响应时间。
5.9.2 试验设备
附录А规定的标准温箱。
5.10.1 试验步骤
首先以不大于1°C/min的升温速率升温至表1规定的相应类别试样的最高应用温度,稳定2h。然后按5.1.7的要求,分别以3°C/min和20°C/min的升温速率升温至试样动作。记录试样在各升温速率下的响应时间。
5.10.2 试验设备
附录А规定的标准温箱。5.11.1 试验步骤
按5.1.7的规定,分别以3°C/min和20°C/min的升温速率升温至试样动作,记录试样在各升温速率下的响应时间。
5.11.2 试验设备
附录А规定的标准温箱。
5.12.1 试验步骤
将试样在5.8中测得的响应时间作为环境试验前响应时间。然后使其在正常监视状态下连续运行45d,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工作状态。运行结束后,再按5.1.7的规定求分别以3°C/min和20°C/min的升温速率升温至试样动作,记录试样在各升温速率下的响应时间。
5.12.2 试验设备
附录А规定的标准温箱。
5.13.1 试验步骤
5.13.1.1 将试样放入试验箱,按5.1.2的规定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正常大气条件下保持1h。
5.13.1.2 然后以不大于1°C/min的降温速率将温度降到-10°C±3°C,在此条件下稳定16h,观察并记录试样在降温和温度保持期间的状态。
5.13.1.3 使试样处于不通电状态,以不大于1°C/min的升温速率升温至环境温度,取出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恢复1h以上。然后按5.1.7的规定,分别以3°C/min和20°C/min的升温速率升温至试样动作,记录试样在各升温速率下的响应时间。
5.13.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 16838的要求。
5.14.1 试验步骤
5.14.1.1 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h〜4h后,将试样放入试验箱内,按5.1.2的规定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14.1.2 调节试验箱,按GB 16838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试样进行高温温度为40°C±2°C、2个循环周期的交变湿热(运行)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
5.14.1.3 使试样处于不通电状态,取出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恢复1h以上。然后按5.1.7的规定,分别以3°C/min和20°C/min的升温速率升温至试样动作。记录试样在各升温速率下的响应时间。
5.14.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 16838的要求。 
5.15.1 试验步骤
5.15.1.1 将试样按5.1.З的规定安装在温度为(25±2)°C、SO2浓度为(25±5)Х10-6体积比)、相对湿度为(93±3)%的试验箱内,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保持21d,观察并记录试样的状态。
5.15.1.2 腐蚀环境后,将试样放置在温度为40°C±2°C、相对湿度低于50%的试验箱中干燥16h后,再将试样取出。
5.15.1.3 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恢复1h以上。按5.1.7的规定,分别以3°C/min和20°C/min的升温速率升温至试样动作。记录试样在各升温速率下的响应时间。
5.15.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 16838的要求。
5.16.1 试验步骤
5.16.1.1 将试样按5.1.3的规定刚性安装在冲击试验台上,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16.1.2 启动冲击试验台,对质量m(kg)的试样,以峰值加速度为(100-20m)Х10m/s2,脉冲持续时间为6ms的半正弦波脉冲,对试样的3个互相垂直的轴线中的每个方向连续冲击3次,总计18次。冲击结束后,保持2min。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
5.16.1.3 检查试样外观及紧固部位。然后按5.1.7的规定,分别以3°C/min和20°C/min的升温速率升温至试样动作,记录试样在各升温速率下的响应时间。
注:质量大于4.75kg的试样不进行此项试验
5.16.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 16838的要求。
5.17.1 试验步骤
5.17.1.1 将试样按5.1.3的规定刚性安装在碰撞试验设备(见附录B)的水平安装板上,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17.1.2 调整碰撞试验设备,使锤头碰撞面能够从水平方向碰撞试样,并对准试样最易遭受破坏的部位。然后,以1.5 m/s±0.13m/s的锤头速度、1.9J±0.1J的碰撞动能碰撞试样。碰撞后,保持2min。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
5.17.1.3 检查试样外观及紧固部位。然后按5.1.7的规定,分别以3°C/min和20°C/min的升温速率升温至试样动作,记录试样在各升温速率下的响应时间。
5.17.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 16838的要求。
5.18.1 试验步骤
5.18.1.1 将试样按5.1.3的规定刚性安装在振动台上,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18.1.2 启动试验台,使其在10Hz〜150Hz的频率循环范围内,以4.905m/s2的加速度幅值、1oct/min的扫频速率,分別在X、Y、Z三个互相垂直的轴线上进行1次扫频循环。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
5.18.1.3 检查试样外观及紧固部位。然后按5.1.7的规定,分别以3°C/min和20°C/min的升温速率升温至试样动作。记录试样在各升温速率下的响应时间。
5.18.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 16838的要求。
5.19.1 试验步骤
5.19.1.1 将试样按5.1.3的规定刚性安装在振动台上,振动期间试样不通电。
5.19.1.2 启动试验台,使其在10 Hz〜150 HZ的频率循环范围内,以9.810m/s2的加速度幅值、1oct/min的扫频速率,分別在X、Y、Z三个互相垂直的轴线上进行20次扫频循环。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
5.19.1.3 检查试样外观及紧固部位。并接通电源,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若试样能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按5.1.7的规定,分别以3°C/min和20°C/min的升温速率升温至试样动作。记录试样在各升温速率下的响应时间。
5.19.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 16838的要求。
5.20.1 试验步骤
5.20.1.1 将试样按GB/T 17626.2的规定进行试验布置,按5.1.2的规定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保持20min。
5.20.1.2 按GB/T 17626.2中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试样及耦合板施加表7所示条件下的干扰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
5.20.1.3 上述试验完成后,按5.1.7的规定,分别以3°C/min和20°C/min的升温速率升温至试样动作。记录试样在各升温速率下的响应时间。
5.20.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T 17626.2的要求。
5.21.1 试验步骤
5.21.1.1 将试样按GB/T 17626.3的规定进行试验布置,按5.1.2的规定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保持20min。
5.21.1.2 按GB/T 17626.3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试样施加表7所示条件下的干扰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
5.21.1.3 上述试验完成后,按5.1.7的规定,分别以3°C/min和20°C/min的升温速率升温至试样动作。记录试样在各升温速率下的响应时间。
5.21.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T 17626.3的要求。
5.22.1 试验步骤
按5.1.2的规定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针对不同类别报警器,在表10规定的初始温度环境下稳定后,将试样在10s内按最小响应时间方位放入气流速度为0.8m/s±0.1m/s、温度符合表10气流温度规定的试验箱内,保持10min以上,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
5.22.2 试验设备
附录A规定的标准温箱。 5.23.1 试验步骤
针对不同类别报警器,一只在最大响应时间方位上、另一只在最小响应时间方位上,AR型报警器在5°C±2°C的初始温度下,BR型报警器在20°C±2°C的初始温度下分别以10°C/min、20°C/min和30°C/min的升温速率升温至动作。记录试样在各升温速率下的响应时间。
5.23.2 试验设备
附录А规定的标准温箱。按GB 23757的要求对报警器进行防护性能试验。6.1 产品出厂检验
制造商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报警器至少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 响应时间试验;
b) 基本功能试验;
c) 高温响应试验;
d) 声压试验;
e) S型或R型报警器附加试验;
f) 碰撞(运行)试验。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试验项目。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 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d)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e)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D) 产品强制市场准入制度有要求;
g) 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提出要求。
6.2.3 检验结果按GB 12978中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7.1 总则
7.1.1 标志在报警器安装维护过程中应清晰可见。
7.1.2 标志不应贴在螺丝或其他易被拆卸的部件上。
7.2 产品标志
7.2.1 每只报警器应清晰标识如下信息:
a) 产品名称、型号和类别;
b) 制造商名称;
c) 接线端子标注;
d) 执行标准编号;
e) 制造日期或产品编号;
f) 产地。
对于可拆卸报警器,报警器上的标志应包含a)、b)、c)、d)和f)项,底座上的标志应至少包含а)、b)和е)项。
7.2.2 产品标志信息中如使用不常用符号或缩写时,应在报警器的使用说明书中说明。
7.3 质量检验标志
报警器应有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报警器使用说明书应按GB/T 9969编写,内容应与产品性能一致。对于产品使用的电池,应说明电池种类、容量、型号及安装方法、更换方法、更换时间。
检验报警器响应时间的试验设备是专用的标准温箱。温箱的风道截面为正方形,并有一个水平工作区域,如图A.1所示,报警器安装在风道工作区域的顶板上,并使它与风道的两个侧壁对称。
风道中的气流流速在试验过程中应始终为0.8m/s±0.1m/s(25°C时测量值),并能分别以0.2°C/min、1°C/min、3°C/min、5°C/min、10°C/min、20°C/min、30°C/min的升温速率升温;测温误差为±2°C,响应时间测量误差±1s。试验中应保证报警器附近的气流不受风道底面和侧壁的影响,报警器不应受到加热器的直接热辐射作用。
测温元件距离风道工作区域风道顶板应大于25mm,并且测温元件在水平方向上位于报警器的迎风侧距报警器至少50mm。测温元件的时间常数应小于2s。

试验设备(见图В.1)主体是一个摆锤机构。摆锤的锤头由硬质铝合金AlCu4SiMg(经固溶、时效处理)制成,外形为具有一个斜的碰撞面的六面体。锤头的摆杆固定在带球轴承的钢轮毂上,球轴承装在硬钢架的间定钢轴上。硬钢架的结构应保证在未安装探测器时能够使摆锤自由旋转。
锤头的外形尺寸为长94mm、宽76mm、高50mm。锤头斜切面与锤头纵轴间的夹角为(60±1)°,锤头的摆杆外径为25mm±0.1mm,壁厚为1.6mm±0.1mm。 锤头的纵轴距旋转轴线的径向距离为305mm,锤头的摆杆轴线要保证与旋转轴线垂直。外径为102mm,长为200mm的钢轮毂同心组装在直径为25mm的钢轴上。钢轴直径的精度取决于所用的轴承尺寸公差。在钢轮毂与摆杆相对的方向上装有两个外径为20mm、长为185mm的钢质配重臂,其伸出长度为150mm。在两个配重臂装一个位置可调的配重块,以便使锤头与配重臂平衡。在钢轮毂的一端安装一个厚12mm、直径为150mm的铝合金滑轮,在滑轮上缠绕一条缆绳,缆绳的一端固定在滑轮上,另一端系上工作重锤。 安装报警器的水平安装板由钢架支撑着。安装板可以上下调整,以便使锤头的碰撞面中心从水平方向碰撞报警器,如图B.1所示。在使用试验设备时,首先要按图B.1调整报警器和安装板的位置,调好后,把安装板固紧在钢架上,然后摘下工作重锤,通过调整配重块平衡摆锤机构。调整平衡后,把摆杆拉到水平位置上,系上工作重锤,当摆锤机构释放时,工作重捶将使锤头旋转碰撞报警器。工作重锤的质量按公式(B.1)得出:                                                  式中:
Q——工作重锤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
r——滑轮的有效半径,单位为米(m)。
注:当г为0.075m时,工作重锤质量约为0.55kg,锤头质量约为0.79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