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报警设定值 alarm setting value 预置的可燃气体报警浓度值。 3.2 报警动作值 alarm value 探测器报警时对应的最小可燃气体浓度值。 按防爆要求分为: a) 防爆型; b) 非防爆型。5.1 性能
5.2 主要部件性能 5.1.1 探测器在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5.1.2 报警设定值 探测器具有低限、高限两个报警设定值时,其报警设定值应符合表1中低限报警设定值范围和高限报警设定值的规定;仅有一个报警设定值的探测器,其报警设定值应符合表1中低限报警设定值范围的要求。 5.1.3 报警动作值 5.1.3.1 在本部分规定的所有试验项目中,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不应低于表1中低限报警设定值范围的下限值。 表1

淹没期间,探测器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或气体浓度超过测量范围的明显指示信号。淹没后,探测器应满足a)或b)条要求: a) 探测器不能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b) 如果探测器能够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可经手动操作),则当试验气体为氢气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200x10-6;试验气体为一氧化碳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80x10-6。 5.1.11 报警重复性 在正常环境条件下,对同一只探测器实测6次报警动作值,试验气体为氢气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125X10-6;试验气体为一氧化碳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0x10-6。 5.1.12 高速气流 试验箱内气流速度为6m/s,试验气体为氢气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200x10-6;试验气体为一氧化碳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80x10-6。 5.1.13 探测器应能耐受表2所规定的电干扰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应满足下述要求: a) 试验期间,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不可恢复的故障信号; b) 试验后,试验气体为氢气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200x10-6;试验气体为一氧化碳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80x10-6。 表2

a) 试验期间,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 b) 试验后,探测器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试验气体为氢气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400x10-6;试验气体为一氧化碳时,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160x10-6。 表3


6.3 功能试验
6.4 电池性能试验
6.5 不通电贮存试验
6.6 报警动作值试验
6.7 方位试验
6.8 报警重复性试验
6.9 高速气流试验
6.10 全量程指示偏差试验
6.11 响应时间试验 6.12 高浓度淹没试验 6.13 辐射电磁场试验
6.14 静电放电试验
6.15 高温试验
6.16 低温试验
6.17 恒定湿热试验
6.18 振动试验 6.19 跌落试验6.1.1 试验程序见表5。 6.1.2 试验样品为12只,并在试验前予以编号。 6.1.3 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则各项试验均在下述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15℃~35°C; 湿度:30%RH~70%RH之间的某一恒定值±10%RH; 大气压力:86 kPa~106 kPa。 6.1.4 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时,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均为士5%。 6.1.5 探测器在试验前均应进行外观检查,符合下述要求时方可进行试验。 a) 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齐全; b) 表面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c) 紧固部位无松动。 6.1.6 试验气体配气精度 配制试验气体所用的可燃气体纯度应不低于99.5%,配制试验气体所用空气应为不含灰尘、油质的新鲜空气,配气湿度应符合正常湿度条件,配气误差应不大于报警设定值的士2%。 表5

6.3.1 目的 检验探测器的功能。 6.3.2 要求 探测器的功能应符合5.1.6条要求。 6.3.3 方法 6.3.3.1 在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10min后,使探测器处于报警状态,观察并记录探测器声、光报警情况。 6.3.3.2 使处于报警状态的探测器脱离可燃气体环境(自动或手动恢复),观察并记录探测器声、光报警信号恢复情况。 6.3.3.3 使探测器的传感元件断路、短路,观察并记录探测器的工作状态。 6.3.3.4 操作探测器自检机构,观察并记录探测器声、光报警情况。6.4.1 目的 检验探测器的电池性能。 6.4.2 要求 探测器电池性能应满足5.1.7条要求。 6.4.3 方法 6.4.3.1 检查探测器电池低电量指示功能的设置情况。 6.4.3.2 使探测器连续工作至电池低电量指示时,连续工作的探测器再工作15min,单次工作的探测器再操作10次。然后,按6.6.3条方法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 6.4.3.3 将连续工作的探测器装入电量充足的电池,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8h后,检查探测器工作情况;将单次工作的探测器装入电量充足的电池,使其完整操作200次,检查探测器工作情况。6.5.1 目的 检查探测器对贮存环境的适应能力。 6.5.2 要求 探测器应满足5.1.8条要求。 6.5.3 方法 6.5.3.1 将全部经标定、调零后功能正常的探测器置于低温试验箱内,以不大于1°C/min的降温速率使试验箱内温度降至﹣25℃±20℃,并保持24 h。 6.5.3.2 将探测器从低温试验箱中取出,放于室内正常环境条件下恢复至少24h。 6.5.3.3 将探测器置于高温试验箱内,以不大于1℃/min的升温速率,使试验箱内温度升至55℃±2℃,并保持24h。 6.5.3.4 将探测器从高温试验箱中取出,放于室内正常环境条件下恢复至少24h。 6.5.3.5 试验结束后,在正常环境条件下,按6.6.3条方法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 6.5.4 试验设备 满足国家标准GB 16838—1997第4章规定。6.6.1 目的 检查探测器报警设定值的准确度。 6.6.2 要求 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应满足5.1.3条规定。 6.6.3 方法 6.6.3.1 将探测器按正常工作状态要求安装于试验箱中,接通电源,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 6.6.3.2 启动通风机,使试验箱内气流速度稳定在0.8m/s±0.2m/s,再以体积分数不大于100x10-6/min的速率增加试验气体浓度,直至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 6.6.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本部分附录A规定。
6.7.1 目的 检验探测器方位对报警动作值的影响。 6.7.2 要求 探测器方位性能应满足5.1.9条规定。 6.7.3 方法 6.7.3.1 将探测器按正常工作状态要求安装于试验箱中,接通电源,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 min。 6.7.3.2 启动通风机,使气流速度稳定在0.8m/s±0.2m/s,再以体积分数不大于100x10-6/min的速率增加试验气体浓度直至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测量探测器在Z轴线上方位0°的报警动作值。以后每旋转45°方位进行一次试验,测量Z轴线上每个方位的报警动作值。 6.7.3.3 分别测量Y、X轴线上各个方位的报警动作值,如果在Y、X轴线上探测器的外部结构和内部部件结构对气流速度无影响时,可不进行Y、X轴的试验。 6.7.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本部分附录A规定。6.8.1 目的 检验探测器报警动作值的重复性。 6.8.2 要求 探测器报警重复性应满足5.1.11条要求。 6.8.3 方法 按6.6.3条方法重复6次试验,测量探测器每次报警动作值。 6.8.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本部分附录A规定。6.9.1 目的 检验探测器对高速气流的适应性。 6.9.2 要求 探测器的高速气流性能应满足5.1.12条要求。 6.9.3 方法 6.9.3.1 将探测器按正常工作状态要求安装于试验箱中,接通电源,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 6.9.3.2 启动通风机,使试验箱内气流速度稳定在6m/s±0.5m/s,再以体积分数不大于100x10-6/min的速率增加试验气体浓度直至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 6.9.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本部分附录A规定。
6.10.1 目的 检验探测器全量程指示偏差。 6.10.2 要求 探测器的全量程指示偏差应满足5.1.4条要求。 6.10.3 方法 6.10.3.1 将探测器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 6.10.3.2 分别调节进入气体稀释器的可燃气体和洁净空气的流量,配制出流量为500mL/min并分别达到探测器满度10%、25%、50%、75%、90%浓度的试验气体。然后经校验罩分别将配制好的试验气体输送到探测器的传感元件上至少1min,记录探测器在每一种情况下的指示情况。 6.10.4 试验设备 a) 气体分析仪; b) 气体稀释器。6.11.1 目的 检验探测器的响应时间。 6.11.2 要求 探测器的响应时间应满足5.1.5条要求。 6.11.3 方法 6.11.3.1 将探测器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 6.11.3.2 对于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调节进入气体稀释器的可燃气体和洁净空气的流量,配制出流量为500mL/min,浓度为探测器满量程的60%的试验气体,并经校验罩将配制好的试验气体输送到探测器的传感元件上,同时启动计时装置,待探测器显示到真实值的90%时,停止计时,记录探测器的响应时间(t90)。 6.11.3.3 对于不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调节进入气体稀释器的可燃气体和洁净空气的流量,配制出流量为500mL/min,浓度为探测器报警动作值的1.6倍的试验气体,并经校验罩将配制好的试验气体输送到探测器的传感元件上,同时启动计时装置,待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时,停止计时,记录探测器的报警响应时间。 6.11.4 试验设备 a) 气体分析仪; b) 气体稀释器; c) 计时器。6.12.1 目的 检验探测器对高浓度淹没的适应性。 6.12.2 要求 探测器的高浓度淹没性能应满足5.1.10条要求。 6.12.3 方法 6.12.3.1 将探测器安装于防爆试验箱内,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 6.12.3.2 将体积分数为100%的可燃气体以500mL/min的流量经校验罩输送到探测器的传感元件上,保持2min,将试验箱内可燃气体抽出,然后将探测器置于洁净空气中30min。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探测器的工作状态;试验后,若探测器能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则按6.6.3条方法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 6.12.4 试验设备 防爆试验箱。
6.13.1 目的 检验探测器在辐射电磁场环境下工作的适应性。 6.13.2 要求 探测器的抗辐射电磁场性能应满足5.1.13条要求。 6.13.3 方法 6.13.3.1 将探测器安放在绝缘台上,接通电源,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 6.13.3.2 按图1布置试验设备,将发射天线置于中间,探测器与电磁干扰测量仪器分别置于发射天线两边各1m处。


6.14.1 目的 检验探测器对带静电人员、物体造成的静电放电的适应性。 6.14.2 要求 探测器抗静电放电性能应满足5.1.13条要求。 6.14.3 方法 6.14.3.1 将探测器放在绝缘支架上,且距接地板四周距离不少于100mm。接通电源,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 6.14.3.2 调整静电发生器输出电压为8000V,用球型放电头充电后尽快触及探测器表面,切实接触(但不能损伤探测器)。每次放电后,应将静电发生器移开并充电。对探测器表面共放电8次,对探测器周围100mm处接地板放电2次,每次放电的时间间隔至少为1s,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探测器的工作状态。 6.14.3.3 试验后,按6.6.3条方法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 6.14.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 16838—1997中第4章规定。6.15.1 目的 检验探测器在高温环境条件下工作时性能的稳定性。 6.15.2 要求 探测器在高温环境条件下的性能应满足5.1.14条要求。 6.15.3 方法 6.15.3.1 将探测器按正常工作状态安装于试验箱内,接通电源,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 6.15.3.2 启动通风机,使试验箱内气流速度稳定在0.8m/s±0.2m/s,以不大于1°C/min的升温速率使试验箱内温度升至70℃±2℃并保持2h。 6.15.3.3 按6.6.3条方法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 6.15.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符合本部分附录A规定。6.16.1 目的 检验探测器在低温环境条件下工作时性能的稳定性。 6.16.2 要求 探测器在低温环境条件下的性能应满足5.1.14条要求。 6.16.3 方法 6.16.3.1 将探测器按正常工作状态安装于试验箱内,接通电源,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 6.16.3.2 启动通风机,使试验箱内气流速度稳定在0.8m/s±0.2m/s,以不大于1°C/min的降温速率,使试验箱内温度降至﹣40°C±2℃并保持2h。 6.16.3.3 按6.6.3条方法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 6.16.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本部分附录A规定。
6.17.1 目的 检验探测器在恒定湿热条件下工作时性能的稳定性。 6.17.2 要求 探测器在恒定湿热条件下工作时性能应满足5.1.14条要求。 6.17.3 方法 6.17.3.1 将探测器按正常工作状态安装于试验箱内,接通电源,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 6.17.3.2 启动通风机,使试验箱内的气流速度稳定在0.8m/s±0.2m/s,以不大于1°C/min的升温速率,使试验箱内的温度升至40℃±2℃,然后以不大于5%RH/min的速率将试验箱内的湿度增至

8.2 型式检验 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探测器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 外观检查; b) 功能试验; c) 报警动作值试验; d) 报警重复性试验; e) 恒定湿热试验。 探测器在出厂前均应进行a)至c)三项试验,d)和e)项可进行抽样试验。其中d)和e)项试验中任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其他三项试验中任两项不合格,允许调整后补做,累计补做次数不超过两次。8.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部分第6章规定的6.1.5、6.2~6.19。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检验样品。 8.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e)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f)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 8.2.3 在型式检验中累计补做次数不允许超过四次,单项补做次数不超过两次。 每只探测器或每类探测器都应有相应的说明书。
说明书应有完整、清楚、准确的安全和使用说明,安装和服务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完整的安装和调试开通说明; b) 操作说明; c) 日常检查和校准说明; d) 必要时,应包括下述使用条件限制: 1) 适合的气体(包括报警设定值); 2) 环境温度限制; 3) 湿度范围; 4) 电压范围; 5) 需要屏蔽线; 6) 电池特性; 7) 最高最低贮存温度限制; 8) 压力限制。 e) 详细说明查找可能出现故障源的方法和改正过程; f) 电池的安装和维护说明; g) 推荐的可更换元件一览表; h) 贮存和使用寿命; i) 允许使用场所。A.1 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温湿试验箱
A.2 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低温试验箱A.1.1 温湿试验箱风流筒示意图(见图A.1)

A.2.1 低温试验箱风流筒示意图(见图A.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