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报警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GB26851-2011
2018-08-20 09:00  点击:17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Audible and/or visual fire alarm signaling appliances GB 26851-2011
2011-07-29发布  2012-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本标准的第4、6、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参考了EN 54—3:2001《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第3部分:火灾声警报器》。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西安盛赛尔电子有限公司、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恒洲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学来、林强、李瑞、邓丽红、邵宇、赵宇、关明阳、吴礼龙、丁宏军。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的分类、要求、试验、检验规则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除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 12978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 16838  消防电子产品  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B/T 17626.2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3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4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5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6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3.1 按用途分为: a) 火灾声警报器; b) 火灾光警报器; c) 火灾声光警报器; d) 气体释放警报器。 3.2 按使用场所分为: a) 室内型(包括住宅内使用、非住宅内使用); b) 室外型。4.1 基本功能要求
4.2 运行可靠性
4.3 电压波动
4.4 绝缘电阻
4.5 电气强度
4.6 电磁兼容性
4.7 气候环境耐受性
4.8 机械环境耐受性
4.9 外壳防护等级
4.10 使用说明书
4.1.1 火灾声警报器的性能要求 4.1.1.1 室外型和非住宅内使用室内型火灾声警报器的声信号至少在一个方向上3 m处的声压级应不小于75 dB(A计权),且在任意方向上3 m处的声压级应不大于120 dB(A计权)。 4.1.1.2 住宅内使用室内型火灾声警报器的声信号从开始发出至达到稳定应采用从低到高变化的方式运行,且从开始发出至达到稳定的时间应为3 s~5 s。开始发出的声信号在任意方向上3 m处的最大声压级应不大于45 dB(A计权),达到稳定后的声信号至少在一个方向上3 m处的声压级应不小于75 dB(A计权),且在任意方向上3 m处的声压级应不大于120 dB(A计权)。 4.1.1.3 采用变调的火灾声警报器的变调周期应为0.2 s~5.0 s。 4.1.1.4 具有2种及2种以上不同音调的火灾声警报器,其每种音调应有明显区别。 4.1.1.5 具有语音警报功能的火灾声警报器应采用1个周期警报音—2个周期语音—1个周期警报音或1个周期警报音—1个周期语音一1个周期警报音的反复循环警报方式。 4.1.1.6 多只火灾声警报器在同一方向上分别测得的声压级中的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差值,或同一只火灾声警报器在环境试验前后同一方向上分别测得的声压级中的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差值应不大于6 dB。 4.1.2 火灾光警报器的性能要求 4.1.2.1 火灾光警报器的闪光频率应为1 Hz~2 Hz。 4.1.2.2 火灾光警报器的光信号在100 lx~500 lx环境光线下,25 m处应清晰可见。 4.1.2.3 通过显示器以文字形式发出火灾光信号的火灾光警报器应能以自动和手动两种方式使显示器显示清晰、稳定的火灾光警报信号,并保持至手动复位。 4.1.3 火灾声光警报器的性能要求 火灾声光警报器应同时满足4.1.1和4.1.2的要求。 4.1.4 气体释放警报器的性能要求 4.1.4.1 气体释放警报器应具有文字标志,文字标志应为红色发光标志,背景应为白色,文字高度应不小于100mm。 4.1.4.2 仅使用红色文字信息、背景不发光的气体释放警报器的文字表面最小亮度不应小于50cd/m²,最大亮度不应大于300 cd/m²;使用红色文字信息、白色发光背景的气体释放警报器的文字表面最小亮度不应小于5 cd/m²,最大亮度不应大于300 cd/m²,白色背景与红色文字本身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不应大于10,白色与相邻红色交界两边对应点的亮度比应不小于5且不大于15。 4.1.4.3 气体释放警报器的闪亮频率应为1Hz~2Hz,点亮与非点亮时间比应不小于3:2。 4.1.4.4 具有声警报功能的气体释放警报器还应满足4.1.1的要求。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应能在4 h内可靠运行,并满足下述要求: a) 试验期间,应持续发出警报信号; b) 试验后,基本功能应符合4.1的要求。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应能在制造商规定的供电电压上、下限值(如未规定,则上、下限参数分别为额定工作电压110%和85%)之间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基本功能应符合4.1的要求。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间的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20 MΩ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的电源输入端与机壳间的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50 MΩ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的外部带电端子与外壳间应能耐受频率为50 Hz、有效值为1250 V的交流电压历时1 min的电气强度试验,并满足下述要求: a) 试验期间,不应发生击穿现象; b) 试验后,基本功能应符合4.1的要求。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应能适应表1所规定的电磁兼容条件下的各项试验,并满足下述要求: a) 试验期间,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 b) 试验后,基本功能应符合4.1的要求。 注:正常监视状态指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与控制和指示设备连接并接通电源,且未发出火灾声和/或光警报信号或故障信号时的状态。 表1 电磁兼容性试验条件 电磁兼容性试验条件4.7.1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应能耐受住表2所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并满足下述要求: a) 试验期间,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 b) 试验后,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基本功能应符合4.1要求。 表2 气候环境条件(运行试验)
气候环境条件(运行试验) 4.7.2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应能耐受住表3所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的试验。试验后,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基本功能应符合4.1的要求。 表3 气候环境条件(耐久试验) 气候环境条件(耐久试验)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应能耐受住表4所规定的机械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并满足下述要求: a) 试验期间(包括冲击试验后2 min),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 b) 试验后,不应有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基本功能应符合4.1要求。 表4 机械环境条件
机械环境条件室外型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的外壳防护等级应达到GB 4208规定的IP33的要求。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应有相应的中文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满足GB/T 9969的要求,并与产品性能一致。5.1 总则
5.2 基本功能试验
5.3 运行可靠性试验
5.4 电压波动试验
5.5 绝缘电阻试验
5.6 电气强度试验
5.7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5.8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
5.9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5.10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5.11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5.12 高温(运行)试验
5.13 低温(运行)试验
5.14 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5.15 SO2腐蚀(耐久)试验
5.16 冲击(运行)试验
5.17 振动(正弦)(运行)试验
5.18 外壳防护等级试验5.1.1 试验环境条件 试验应在下述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15℃~35℃; ——湿度:25%RH~75%RH; ——大气压力:86 kPa~106 kPa。 5.1.2 试样状态 试验时,如果要求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应将试样与控制和指示设备连接并接通电源。 5.1.3 试样安装 试验时,应按制造商规定的正常安装方式安装。如说明书给出多种安装方式,试验中应采用对试样工作最不利的安装方式。 5.1.4 容差 试验数据的容差应为±5%。环境条件参数偏差应符合GB 16838要求。 5.1.5 试样 试样的数量为6只,并在试验前予以编号。 5.1.6 试验前检查 5.1.6.1 试验前对试样进行外观检查,应符合下述要求: a) 表面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b) 紧固部位无松动。 5.1.6.2 按4.10要求检查使用说明书。 5.1.7 试验程序 试验程序见表5。 表5 试验程序 试验程序5.2.1 火灾声警报器的基本功能试验     在自由声场中,使火灾声警报器发出声警报信号。以试样的安装点为圆心,以3 m为半径,在水平和垂直两个平面的半圆上以30°为间隔,从15°到165°的各点分别测量并记录声压级。对于住宅使用的室内型火灾声警报器,分别测量并记录其最小和最大声压级,以及由最小声压级升到最大声压级的时间。采用变调的火灾声警报器,测量并记录其声警报信号的变调周期。具有2种及2种以上不同音调的火灾声警报器,检查其每种音调区别情况。对于具有语音警报功能的火灾声警报器,检查其警报音循环警报情况。 5.2.2 火灾光警报器的基本功能试验 5.2.2.1 使火灾光警报器发出光警报信号,测量并记录试样基本闪光频率。在距其25 m处观察光警报信号的可见度。 5.2.2.2 对于采用显示器发出火灾光警报信号的火灾光警报器,使火灾光警报器处于自动状态,输入报警信号,然后手动复位,观察显示器显示情况;使火灾光警报器处于手动状态,手动启动警报器使其发出光警报信号,然后手动复位,观察显示器显示情况。 5.2.3 火灾声光警报器的基本功能试验     对于火灾声光警报器,应按5.2.1和5.2.2的要求进行试验。 5.2.4 气体释放警报器的基本功能试验     检查气体释放警报器文字标志,测量并记录试样表面亮度、闪亮频率和点亮与非点亮时间比。具有声警报功能的气体释放警报器还应按5.2.1进行试验。 5.2.5 其他功能试验     对于各型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检查使用说明书中描述的其他功能。5.3.1 使试样发出声和/或光警报信号,保持4 h。 5.3.2 按5.2规定的方法进行基本功能试验。5.4.1 按制造商规定的供电电压上限值(如未规定,则上限参数为额定工作电压110%)给试样供电,按5.2规定的方法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5.4.2 按制造商规定的供电电压下限值(如未规定,则下限参数为额定工作电压85%)给试样供电,按5.2规定的方法进行基本功能试验。5.5.1 试验步骤 通过绝缘电阻试验装置,分别对试样的下述部分施加500 V±50 V直流电压,持续60 s士5 s后,测量其绝缘电阻值: a) 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外壳之问; b) 对于采用交流220 V电压供电的试样,电源线输入端与外壳之间。
试验时,应保证可靠接触,引线间的绝缘电阻应足够大,以保证读数准确。 5.5.2 试验设备 采用满足下述技术要求的绝缘电阻试验装置(也可用兆欧表或摇表测试): ——试验电压:500 V土50 V; ——测量范围:0 MΩ~500 MΩ; ——最小分度:0.1 MΩ; ——记时:60 s士5 s。5.6.1 试验步骤 5.6.1.1 通过试验装置,以100 V/s~500 V/s的升压速率,对试样的电源线与外壳间施加50 Hz、1250 V的试验电压。持续60 s±5 s,观察并记录试验中所发生的现象。 5.6.1.2 以100 V/s~500 V/s的降压速率使电压降至低于额定工作电压值后,切断试验装置的电压输出。 5.6.1.3 按5.2规定的方法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5.6.2 试验设备 采用满足下述条件的试验装置: ——试验电压:电压0 v~1 250 V(有效值)连续可调,频率50 Hz,短路电流10 A(有效值); ——升、降压速率:100 V/s~500 V/s; ——计时:60 s±5 s。5.7.1 试验步骤 5.7.1.1 将试样按GB/T 17626.3的规定进行试验布置,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 min。 5.7.1.2 按GB/T17626.3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试样施加表1所示条件的电磁干扰,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 5.7.1.3 按5.2规定的方法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5.7.2 试验设备 采用符合GB/T 17626.3规定的试验设备。5.8.1 试验步骤 5.8.1.1 将试样按GB/T 17626.6规定进行试验配置,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 min。 5.8.1.2 按GB/T 17626.6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试样施加表1所示条件的电磁干扰,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 5.8.1.3 按5.2规定的方法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5.8.2 试验设备 采用符合GB/T 17626.6规定的试验设备。5.9.1.1 试验步骤 5.9.1.1 将试样按GB/T 17626.2的规定进行试验布置,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 min。 5.9.1.2 按GB/T 17626.2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试样及耦合板施加表1所示条件的电磁干扰,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 5.9.1.3 按5.2规定的方法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5.9.2 试验设备 采用符合GB/T 17626.2规定的试验设备。5.10.1 试验步骤 5.10.1.1 将试样按GB/T 17626.4的规定进行试验配置,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 min。 5.10.1.2 按GB/T 17626.4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试样施加表1所示条件的电磁干扰,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 5.10.1.3 按5.2规定的方法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5.10.2 试验设备 采用符合GB/T 17626.4规定的试验设备。5.11.1 试验步骤
5.11.1.1 将试样按GB/T 17626.5的规定进行试验配置,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 min。 5.11.1.2 按GB/T 17626.5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试样施加表1所示条件的电磁干扰,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 5.11.1.3 按5.2规定的方法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5.11.2 试验设备 采用符合GB/T 17626.5规定的试验设备。5.12.1 试验步骤 5.12.1.1 将试样放入试验箱内,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正常大气条件下保持1 h,然后以不大于1℃/min的升温速率将温度升到55℃士3℃(室外型警报器将温度升到70℃±3℃),在此条件下稳定16 h,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 5.12.1.2 关断控制和指示设备,以不大于1°C/min的降温速率降温至环境温度,取出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恢复1 h以上。 5.12.1.3 按5.2规定的方法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5.12.2 试验设备 采用符合GB 16838规定的试验设备。5.13.1 试验步骤 5.13.1.1 将试样放入试验箱内,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正常大气条件下保持1 h,然后以不大于1℃/min的降温速率将温度降至一10℃土3℃(室外型警报器将温度降到一25℃±3℃),在此条件下稳定16 h,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 5.13.1.2 关断控制和指示设备,以不大于1℃/min的升温速率升温至环境温度,取出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恢复1 h以上。 5.13.1.3 按5.2规定的方法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5.13.2 试验设备 采用符合GB 16838规定的试验设备。5.14.1 试验步骤 5.14.1.1 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 h~4 h后放入湿热试验箱中,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调节试验箱,使温度为40℃±2℃,温度稳定后,再调节试验箱使相对湿度为90%~95%,保持4 d。 5.14.1.2 取出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恢复1 h~2 h。 5.14.1.3 按5.2规定的方法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5.14.2 试验设备 采用符合GB 16838规定的试验设备。5.15.1 试验步骤 5.15.1.1 给试样连接足够长的非镀锡铜导线,以保证腐蚀环境后可直接进行基本功能试验;腐蚀环境期间试样不通电。 5.15.1.2 将试样安装在一个温度为25℃±2℃、SO2浓度为(25±5)×10-6(体积比)、相对湿度为93%士3%的试验箱中,持续21d。 5.15.1.3 腐蚀环境后,将试样放置在温度为40℃±2℃、相对湿度低于50%的试验箱中干燥16 h后,再将试样取出,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恢复1 h以上。 5.15.1.4 按5.2规定的方法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5.15.2 试验设备 采用符合GB 16838规定的试验设备。注:质量大于4.75 kg的试样不进行此项试验。 5.16.1 试验步骤 5.16.1.1 将试样刚性安装在冲击试验台上,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16.1.2 启动冲击试验台,对质量为M(kg)的试样,以峰值加速度为(100-20M)×10 m/s²,脉冲持续时间为6 ms的半正弦波脉冲,对试样的三个相互垂直的轴线中的每个方向连续冲击3次,总计18次。冲击结束后,保持2 min。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 5.16.1.3 检查试样外观及紧固部位。 5.16.1.4 按5.2规定的方法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5.16.2 试验设备 采用符合GB 16838规定的试验设备。5.17.1 试验步骤 5.17.1.1 将试样按正常安装方式刚性安装,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17.1.2 依次在三个互相垂直的轴线上,在10 Hz~150 Hz的频率循环范围内,以4.905 m/s²的加速度幅值、1 oct/min的扫频速率,各进行1次扫频循环。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工作状态。 5.17.1.3 检查试样外观及紧固部位。 5.17.1.4 按5.2规定的方法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5.17.2 试验设备 采用符合GB 16838规定的试验设备(振动台及夹具)。按GB 4208的规定进行。6.1 产品出厂检验
6.2 型式检验6.1.1 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前至少应对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进行下述项目的试验:        a) 基本功能试验;        b) 耐久性试验;        c) 电压波动试验;        d) 绝缘电阻试验;        e) 电气强度试验;        f) 低温(运行)试验。 6.1.2 生产企业应规定抽样方法、检验和判定规则。6.2.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规定的试验项目。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或正式投产满5年时;        c) 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e)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3 检验结果按GB 12978中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7.1 总则
7.2 产品标志
7.3 质量检验标志7.1.1 每只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应有清晰、耐久的标志。 7.1.2 标志不应贴在螺丝或其他易被拆卸的部件上。7.2.1 每只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应清晰标志如下信息:        a) 产品名称、型号;        b) 执行标准编号;        c) 主要技术参数(声压级、变调周期、闪光频率等);        d) 制造日期和产品编号;        e) 产地;        f) 制造商名称或商标;        g) 接线端子标注。 7.2.2 产品标志信息中如使用不常用符号或缩写时,应在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的使用说明书中说明。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应有质量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