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5322—1994。本部分规定了测量人工煤气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检验规则和使用说明书。 本部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测量人工煤气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探测器,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部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15322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16838—1997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本部分采用下列定义。
3.1 报警设定值 alarm setting value 预置的可燃气体报警浓度值。 3.2 报警动作值 alarm value 探测器报警时对应的最小可燃气体浓度值。4.1 按防爆要求可分: a) 防爆型; b) 非防爆型。 4.2 按使用环境条件分为: a) 室内使用型; b) 室外使用型。 4.3 按响应的气体种类分为: a) 氢气敏感型; b) 一氧化碳敏感型。5.1 性能
5.2 主要部件性能 5.1.1 探测器在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5.1.2 报警设定值 探测器具有低限、高限两个报警设定值时,其报警设定值应符合表1中低限报警设定值范围和高限报警设定值的规定;仅有一个报警设定值的探测器,其报警设定值应符合表1中低限报警设定值范围的要求。 表1




6.2 主要部件检查试验 6.3 不通电贮存试验
6.4 报警动作值试验 6.5 方位试验
6.6 报警重复性试验
6.8 电压波动试验 6.9 全量程指示偏差试验
6.10 响应时间试验
6.11 高浓度淹没试验
6.12 绝缘电阻试验
6.13 耐压试验
6.14 辐射电磁场试验
6.15 静电放电试验
6.16 电瞬变脉冲试验 6.17 高温试验
6.18 低温试验
6.19 恒定湿热试验
6.20 振动试验
6.21 跌落试验
6.22 长期稳定性试验
6.23 气体干扰试验6.1.1 试验程序见表5。

6.2.1 目的 检查探测器主要部件性能。 6.2.2 要求 探测器的主要部件性能应符合5.2条要求。 6.2.3 方法 6.2.3.1 检查并记录三防情况。 6.2.3.2 检查探测器的外壳,并测量难燃材料外壳的氧指数。6.3.1 目的 检查探测器对贮存环境的适应能力。 6.3.2 要求 探测器应满足5.1.6条要求。 6.3.3 方法 6.3.3.1 将全部经标定、调零后功能正常的探测器置于低温试验箱内,以不大于1°C/min的降温速率使试验箱内温度降至﹣25℃±20°C,并保持24h。 6.3.3.2 将探测器从低温试验箱中取出,放于室内正常环境条件下恢复至少24h。 6.3.3.3 将探测器置于高温试验箱内,以不大于1°C/min的升温速率,使试验箱内温度升至55℃±2°C,并保持24 h。 6.3.3.4 将探测器从高温试验箱中取出,放于室内正常环境条件下恢复至少24h。 6.3.3.5 试验结束后,在正常环境条件下,按6.4.3条方法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 6.3.4 试验设备 满足GB 16838—1997第4章规定。 6.4.1 目的 检查探测器报警设定值的准确度。 6.4.2 要求 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应满足5.1.3条规定。 6.4.3 方法 6.4.3.1 将探测器按正常工作状态要求安装于试验箱中,接通电源,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 min。 6.4.3.2 启动通风机,使试验箱内气流速度稳定在0.8m/s±0.2m/s,再以体积分数不大于100x10-6/min的速率增加试验气体浓度,直至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 6.4.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本部分附录A规定。6.5.1 目的 检验探测器方位对报警动作值的影响。 6.5.2 要求 探测器方位性能应满足5.1.7条规定。 6.5.3 方法 6.5.3.1 将探测器按正常工作状态要求安装于试验箱中,接通电源,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 6.5.3.2 启动通风机,使气流速度稳定在0.8m/s±0.2m/s,再以体积分数不大于100x10-6/min的速率增加试验气体浓度直至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测量探测器在Z轴线上方位0°的报警动作值。以后每旋转45°方位进行一次试验,测量Z轴线上每个方位的报警动作值。 6.5.3.3 分别测量Y、X轴线上各个方位的报警动作值,如果在Y、X轴线上探测器的外部结构和内部部件结构对气流速度无影响时,可不进行Y、X轴的试验。 6.5.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本部分附录A规定。
6.6.1 目的 检验探测器报警动作值的重复性。 6.6.2 要求 探测器报警重复性应满足5.1.9条要求。 6.6.3 方法 按6.4.3条方法重复6次试验,测量探测器每次报警动作值。 6.6.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本部分附录A规定。 6.7.1 目的 检验探测器对高速气流的适应性。 6.7.2 要求 探测器的高速气流性能应满足5.1.10条要求。 6.7.3 方法 6.7.3.1 将探测器按正常工作状态要求安装于试验箱中,接通电源,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 6.7.3.2 启动通风机,使试验箱内气流速度稳定在6m/s±0.5m/s,再以体积分数不大于100x10-6min的速率增加试验气体浓度直至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 6.7.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本部分附录A规定。6.8.1 目的 检验探测器对电网电压波动的适应能力。 6.8.2 要求 探测器的性能应满足5.1.11条要求。
6.8.3 方法 将探测器供电电压调至85%额定工作电压,并稳定20 min,按6.4.3条方法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然后将试验箱内的可燃气体排除,使探测器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将探测器供电电压调至115%额定工作电压,并稳定20 min,再按6.4.3条方法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 6.8.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本部分附录A规定。
6.9.1 目的 检验探测器全量程指示偏差。 6.9.2 要求 探测器的全量程指示偏差应满足5.1.4条要求。 6.9.3 方法 6.9.3.1 将探测器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 6.9.3.2 分别调节进入气体稀释器的可燃气体和洁净空气的流量,配制出流量为500mL/min并分别达到探测器满度10%、25%、50%、75%、90%浓度的试验气体。然后经校验罩分别将配制好的试验气体输送到探测器的传感元件上至少1min,记录探测器在每一种情况下的指示情况。 6.9.4 试验设备 a) 气体分析仪; b) 气体稀释器。6.10.1 目的 检验探测器的响应时间。 6.10.2 要求 探测器的响应时间应满足5.1.5条要求。 6.10.3 方法 6.10.3.1 将探测器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 6.10.3.2 对于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调节进入气体稀释器的可燃气体和洁净空气的流量,配制出流量为500mL/min,浓度为探测器满量程的60%的试验气体,并经校验罩将配制好的试验气体输送到探测器的传感元件上,同时启动计时装置,待探测器显示到真实值的90%时,停止计时,记录探测器的响应时间(t90)。 6.10.3.3 对于不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调节进入气体稀释器的可燃气体和洁净空气的流量,配制出流量为500mL/min,浓度为探测器报警动作值的1.6倍的试验气体,并经校验罩将配制好的试验气体输送到探测器的传感元件上,同时启动计时装置,待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时,停止计时,记录探测器的报警响应时间。 6.10.4 试验设备 a) 气体分析仪; b) 气体稀释器; c) 计时器。6.11.1 目的 检验探测器对高浓度淹没的适应性。 6.11.2 要求 探测器的高浓度淹没性能应满足5.1.8条要求。 6.11.3 方法 6.11.3.1 将探测器安装于防爆试验箱内,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 6.11.3.2 将体积分数为100%的可燃气体以500mL/min的流量经校验罩输送到探测器的传感元件上,保持2min,将试验箱内可燃气体抽出,然后将探测器置于洁净空气中30min。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探测器的工作状态;试验后,若探测器能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则按6.4.3条方法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 6.11.4 试验设备 防爆试验箱。
6.12.1 目的 检验探测器的绝缘性能。 6.12.2 要求 探测器的绝缘性能应满足5.1.13条要求。 6.12.3 方法 6.12.3.1 在正常环境条件下,用绝缘电阻测试装置,分别对探测器下述部位施加 500 V±50 V直流电压,持续60 s±5 s,测量其绝缘电阻。 a) 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外壳间; b) 电源插头与外壳间(电源开关置于开位置,不接通电源)。 6.12.3.2 将探测器放置到温度为40℃±5℃的干燥箱中干燥6h,再放置到温度为40℃±2℃、相对湿度为90%~95%的湿热试验箱中,保持96h,然后在正常环境条件下放置60min,按上述方法测量其绝缘电阻。 6.12.4 试验设备 满足下述技术要求的绝缘电阻试验装置(也可用兆欧表或摇表测试) 试验电压:500V±50V; 测量范围:0MΩ~500MΩ; 最小分度:0.1MΩ; 记时:60s±5s。6.13.1 目的 检验探测器的耐压性能。 6.13.2 要求 探测器的耐压性能应满足5.1.13条要求。 6.13.3 方法 6.13.3.1 用耐压试验装置,以100V/s~500V/s的升压速率,分别对探测器下述部位施加50Hz、1500V±10%(额定电压超过50V),或50Hz±10%、500V±10%(额定电压不超过50V)的交流电压,持续60s±5s,观察并记录试验中所发生的现象。 a) 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外壳间; b) 电源插头与外壳间(电源开关置于开位置,不接通电源)。 6.13.3.2 试验后,按5.1.1条规定对探测器进行功能检查。 6.13.4 试验设备 满足下述技术要求的耐压试验装置: 试验电源:电压0V~1500V(有效值)连续可调,频率 50Hz±1%、升 (降)压速率100V/s~500V/s。 记时:60s±5s。6.14.1 目的 检验探测器在辐射电磁场环境下工作的适应性。
6.14.2 要求 探测器的抗辐射电磁场性能应满足5.2.14条要求。 6.14.3 方法 6.14.3.1 将探测器安放在绝缘台上,接通电源,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 min。 6.14.3.2 按图1布置试验设备,将发射天线置于中间,探测器与电磁干扰测量仪器分别置于发射天线两边各1m处。






6.17.1 目的 检验探测器在高温环境条件下工作时性能的稳定性。 6.17.2 要求 探测器在高温环境条件下的性能应满足5.1.15条要求。 6.17.3 方法 6.17.3.1 将探测器按正常工作状态安装于试验箱内,接通电源,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 6.17.3.2 启动通风机,使试验箱内气流速度稳定在0.8m/s±0.2m/s,以不大于1°C/min的升温速率使试验箱内温度升至70℃±2°C(适用于室外使用型探测器)稳定2h或55℃±2°C(适用室内使用型探测器)稳定2h。 6.17.3.3 按6.4.3条方法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 6.17.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符合本部分附录A规定。6.18.1 目的 检验探测器在低温环境条件下工作时性能的稳定性。 6.18.2 要求 探测器在低温环境条件下的性能应满足5.1.15条要求。 6.18.3 方法 6.18.3.1 将探测器按正常工作状态安装于试验箱内,接通电源,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 6.18.3.2 启动通风机,使试验箱内气流速度稳定在0.8 m/s±0.2 m/s,以不大于1°C/min的降温速率,使试验箱内温度降至﹣40℃±2℃并保持2 h(适用于室外使用型探测器)或0℃±2℃并保持2h(适用于室内使用型探测器)。 6.18.3.3 按6.4.3条方法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 6.18.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本部分附录A规定。6.19.1 目的 检验探测器在恒定湿热条件下工作时性能的稳定性。
6.19.2 要求 探测器在恒定湿热条件下工作时性能应满足5.1.15条要求。 6.19.3 方法 6.19.3.1 将探测器按正常工作状态安装于试验箱内,接通电源,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 6.19.3.2 启动通风机,使试验箱内的气流速度稳定在 0.8m/s±0.2m/s,以不大于1°C/min的升温速率,使试验箱内的温度升至40℃±2°C,然后 以不大于5%RH/min的速率将试验箱内的湿度增至

6.20.1 目的 检验探测器经受振动的适应性及结构的完好性。 6.20.2 要求 探测器的抗振性能满足5.1.16条要求。 6.20.3 方法 6.20.3.1 将探测器按其正常安装方式固定在振动台上,接通电源,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6,20.3.2 启动振动试验台,使其在10Hz~150Hz频率范围内,以0.5g加速度,1oct/min的速率,分别在X、Y、Z三个轴线上各扫频10次。 6.20.3.3 试验期间,监视探测器状态,试验后,检查外观和紧固部位情况。 6.20.3.4 试验后,按6.4.3条方法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 6.20.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符合GB 16838—1997第4章规定。6.21.1 目的 检验探测器经受跌落的适应性。 6.21.2 要求 探测器经受跌落的性能应满足5.1.16条要求。 6.21.3 方法 6.21.3.1 将非包装状态的探测器自由跌落在平滑、坚硬的混凝土面上。 跌落高度: a) 质量小于1kg的 250 mm; b) 质量在1kg~10 kg之间 100 mm; c) 质量在10kg以上 50 mm。 6.21.3.2 试验后检查探测器外观和紧固部位情况。 6.21.3.3 试验后按6.4.3条方法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6.22.1 目的 检验探测器在正常大气条件下长期运行的稳定性。 6.22.2 要求 探测器长期运行的稳定性应满足5.1.12条要求。 6.22.3 方法 6.22.3.1 接通电源,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调准零点。
6.22.3.2 在正常环境条件下,使探测器连续运行28 d。 6.22.3.3 试验结束后,按6.4.3条方法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
6.23.1 目的 检验室内使用的探测器抗气体干扰的能力。 6.23.2 要求 室内使用的探测器抗气体干扰的能力应满足5.1.17条要求。 6.23.3 方法 6.23.3.1 将处于正常监视状态的探测器置于体积分数为0.1%的乙醇环境中工作10min后,再将探测器置于正常环境条件下工作10min。 6.23 3.2 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探测器是否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 6.23.3.3 试验结束后,按6.4.3条方法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7.1 产品标志 每只探测器均应有清晰、耐久的产品标志,产品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制造厂名称、地址; b) 产品名称; c) 产品型号; d) 产品主要技术参数(适合气体种类,报警设定值等); e) 防爆标志; f) 商标; g) 制造日期及产品编号; h) 执行标准。
7.2 质量检验标志 每只探测器均应有清晰的质量检验标志,质量检验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检验员; b) 合格标志。8.1 产品出厂检验
8.2 型式检验 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探测器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 外观检查; b) 功能试验; c) 报警动作值试验; d) 报警重复性试验; e) 绝缘电阻试验; f) 耐压试验; g) 恒定湿热试验; h) 气体干扰试验。 探测器在出厂前均应进行a)至c)三项试验,d)至h)项可进行抽样试验。其中d)至h)五项试验中任一项不合格 ,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其他三项试验中任两项不合格,允许调整后补做,累计补做次数不超过两次。8.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部分第6章规定的6.1.5、6.2~6.23。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检验样品。 8.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e)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f)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 8.2.3 在型式检验中累计补做次数不允许超过四次,单项补做次数不超过两次。 每只探测器或每类探测器都应有相应的说明书。 说明书应有完整、清楚、准确的安全和使用说明,安装和服务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完整的安装和调试开通说明; b) 操作说明; c) 日常检查和校准说明; d) 必要时,应包括下述使用条件限制: 1) 适合的气体(包括报警设定值); 2) 环境温度限制(室内使用型、室外使用型); 3) 湿度范围; 4) 电压范围; 5) 控制器到探测器间的电线相关特性和说明; 6) 需要屏蔽线; 7) 最高最低贮存温度限制; 8) 压力限制。 e) 详细说明查找可能出现故障源的方法和改正过程; f) 说明输出控制接点的类型; g) 电池的安装和维护说明; h) 推荐的可更换元件一览表; i) 贮存和使用寿命; j) 允许使用场所。A.1 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温湿试验箱
A.2 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低温试验箱A.1.1 温湿试验箱风流筒示意图(见图A.1)

A.2.1 低温试验箱风流筒示意图(见图A.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