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跨区域灭火救援指挥导则
Guidelines for command of cross-regional firefighting and rescue
GA/T 1041-2012
2012-12-28发布 2013-01-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的。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灭火救援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10)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康青春、李文波、程晓红、贾定夺、夏登友、孟庆刚、王士军、杨绍芳。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为规范消防部队跨区域灭火救援指挥工作,提高消防部队跨区域灭火救援作战能力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跨区域灭火救援指挥的术语和定义、指挥体系、战斗编成、力量调集、现场力量部署和战勤保障。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跨区域灭火救援组织指挥工作。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313-2000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跨区域灭火救援行动 cross-regional firefighting and rescue operation
参与非本行政区划(地市级以上)的灭火救援行动。
3.2 跨区域灭火救援指挥 command of cross-regional firefighting and rescue
对属地部队和参与跨区域灭火救援行动的增援力量进行的组织领导活动。
3.3 指挥关系 command relationship
各级灭火救援指挥机构之间,以及属地部队和增援部队指挥机构之间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3.4 灭火救援战斗编成 combat formation of firefighting and rescue
简称战斗编成或编成。在灭火战术范畴内,根据作战需要对所属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和战斗人员所进行的战斗编组。
3.5 编成的战斗力 combat effectiveness of formation
在扑救火灾及处置其他灾害事故时,战斗编成所能够承担特定任务的灭火救援作战能力。
3.6 集结地点staging area
增援力量从本行政区划(地市级以上)集中编队出发的地点。
3.7 集结时间 rendezvous time
从发出增援指令到增援力量到达集结地点的时间。
3.8 行进时间 marching time
救援力量从增援集结地点出发到达灾害现场所需的时间。
3.9 时间距离 time distance
将灭火救援力量调集至灾害现场所需要的时间,即集结时间与行进时间之和。
4.1 工作原则
跨区域灭火救援指挥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多方参与”的原则。
4.2 指挥机构
4.2.1 分类
指挥机构分为灭火救援总指挥部、现场作战指挥部和前沿指挥部三个层次。
4.2.2 灭火救援总指挥部
由政府负责组建,政府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各救援力量协调、重大事项决策及战勤保障等工作,重大行动命令由灭火救援总指挥部统一下达。公安消防部队现场最高指挥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参加总指挥部。
应根据灾害性质,召集相关专家参与决策。同时,应由各救援力量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与指挥。
4.2.3 现场作战指挥部
一般由消防部队总队级以上指挥机构组成,负责现场的作战指挥工作。
4.2.4 前沿指挥部
一般由消防部队支队级指挥机构组成,负责战斗段的灭火救援指挥。
4.3 指挥关系
灭火救援总指挥部是跨区域灭火救援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所有参与灭火救援的力量都必须接受总指挥部的领导。
现场作战指挥部根据灭火救援总指挥部的命令和指示,组织现场灭火救援行动并协调各前沿指挥部的救援行动。
前沿指挥部在现场作战指挥部的指挥下组织实施灭火救援行动。
4.4 指挥原则
跨区域灭火救援指挥应遵循统一指挥和逐级指挥的原则:
a) 统一指挥。即在跨区域灭火救援行动中,所有救援力量应在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灭火救援行动;
b) 逐级指挥。即在跨区域灭火救援行动中,各级指挥员应按照隶属关系对所属作战力量实施指挥。紧急情况下,可以实施越级指挥,接受指挥者应当执行命令并及时向上一级指挥员报告。
4.5 指挥方式
跨区域灭火救援指挥主要有属地指挥和授权指挥两种方式:
a) 属地指挥。即两个以上公安消防总(支)队协同作战时,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前,由本区域消防指挥机构实施指挥;
b) 授权指挥。即两个以上公安消防总(支)队协同作战时,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后,可根据灾害现场实际情况将指挥权交给完成此类任务经验丰富的指挥员代行指挥,或授权给属地指挥员指挥。
4.6 指挥程序
由掌握现场情况、定下决心、组织实施、协调控制及落实战勤保障等环节和内容构成。
4.7 指挥手段
跨区域灭火救援指挥手段分为:
a) 利用公共通信资源实施指挥:可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GPS+GIS卫星导航系统或海事卫星等手段对增援力量实施指挥;
b) 利用消防专网实施指挥:依据GB 50313-2000的8.1.4规定,可利用消防三级组网实施指挥。
5.1 制定原则
跨区域灭火救援战斗编成的制定原则为:
a) 优选作战车辆。即选取性能较好的消防车辆作为跨区域灭火救援战斗编成的作战车辆;
b) 功能匹配。即同一灭火救援战斗编成内,消防车辆的功能及技术参数应匹配。
5.2 制定方法
跨区域灭火救援战斗编成的制定方法为:
a) 确定编成的类型和数量。即根据灾害处置需要和作战任务分工,确定战斗编成的车辆装备类型、数量和投入兵力规模;
b) 选定主战车辆及配属车辆。即按照编成的类型选定主战车辆,并根据主战车辆性能选择与之匹配的其他消防车辆;
c) 确定人员数量,形成战斗编成。即把战备人员根据需要分配于各装备编组,最终形成战斗编成。战斗编成要分配统一的编成代码,以方便调集和使用。
6.1 力量调集原则
跨区域灭火救援力量的调集原则为:
a) 就近优先。即优先调集距灾害发生地较近的灭火救援力量和资源;
b) 时间距离最短。即以重特大灾害发生地为中心,向周围辐射,以时间距离最短为原则从周围消防站点调集各种灭火救援力量和资源;
c) 类型适应。即应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火灾或其他灾害,调集相应类型的灭火救援力量;
d) 编成的战斗力等级优先。即在符合灾害类型需求的前提下,编成的战斗力等级高的优先调集;
e) 力量调集比例限定。即跨区域调集灭火救援力量时,所调集的力量不宜超过增援部队所属力量的40%。
6.2 力量调集方法
跨区域灭火救援力量的调集方法为:
a) 跨地市调集力量。即由辖区消防支队根据灾情向消防总队提出跨区域增援请求,消防总队根据请求情况,确定参与增援的支队及战斗编成种类和数量,并实施调集;
b) 跨省调集力量。即当需要跨省调集增援力量时,辖区消防总队向公安部消防局请求跨省增援,并确定参与增援的消防总队及战斗编成情况,由公安部消防局实施调集。
6.3 力量出动方式
跨区域灭火救援力量的出动方式为:
a) 按作战指挥中心指令出动。即跨区域增援力量以消防支队为单位自行确定集结地点,集结完毕后,选取最优路线统一奔赴救援现场;
b) 按省(市)间消防部队救援约定出动。即跨区域增援力量按约定方式奔赴救援现场。
6.4 力量到达
跨区域增援力量到达灾害地时,属地部队应按约定方式接应,并及时向作战指挥中心汇报。
跨区域灭火救援现场力量部署应:
a) 辖区优先,兼顾增援。即优先安排辖区力量在火场的主要方面,同时根据增援力量的类型和数量,预留作战空间;
b) 统筹安排,合理分配。即对所有灭火救援力量统筹考虑、科学安排,合理分配兵力;
c) 相对独立,协同作战。即部署力量时应尽量保持各作战单元的独立性,并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同作战。
8.1 战勤保障原则
遵循“全国统筹、本地为主、分工保障、社会联动”的原则。
8.2 战勤保障组织
8.2.1 战勤保障大队
以消防支队建制保障为基础,实施跨区域增援保障。
8.2.2 省级战勤保障机构
以消防支队现有的战勤保障为基础,组建隶属于省消防总队的省级战勤保障机构,实施跨区域增援保障。
8.2.3 国家级战勤保障机构
在省级战勤保障机构的基础上,组建隶属于公安部消防局的国家级战勤保障机构,实施大型灾害救援跨区域增援保障。
8.3 战勤保障内容
8.3.1 灭火剂、油料保障
各级战勤保障部门除自己保有一定的灭火剂与燃油储备量外,还应建立与地方单位、灭火剂生产厂 家、燃油供应部门建立应急保障联动机制。
8.3.2 特种设备保障
各级战勤保障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确保发电机、充电设备、大型机械设备等第一时间投入使用。
8.3.3 医疗救护保障
各级战勤保障部门应与城市120、各级医疗机构等专业急救站协同,实施医疗救护保障。
8.3.4 信息网络保障
各级战勤保障部门应建立信息资源保障网络,确保跨区域灭火救援现场各类信息的上传下达和远程共享。
8.3.5 技术保障
灭火救援总指挥部应组织相关专家成立灭火救援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持。
8.3.6 其他保障
各级战勤保障部门应积极组织和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配合和满足跨区域灭火救援行动中的供电、供水、环保、饮食及车辆维修等其他保障工作。
跨区域灭火救援指挥导则 GA/T1041-2012
2018-08-29 09:00 点击: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