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工程
建筑电气制图标准 GB/T50786-2012
2018-09-19 09:00  点击:1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电气制图标准
Standard for building electricity drawings

GB/T 50786-201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年 1 0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1411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制图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电气制图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786-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5月28日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00一~二00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常用符号;5.图样画法。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编:100048)。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
                                  上海现代设计集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孙 兰 徐玲献 李道本 范景昌 翟华昆 丁 杰 王 勇 陈众励 陈泽毅 崔福涛 汪 浩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田有连 王素英 王金元 孙成群 邵民杰 张文才 王东林 张艺滨 费锡伦 熊 江 吴恩远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建筑电气制图标准》GB/T 50786-2012,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5月28日以第1411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了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外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取得了制订本标准所必要的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电气制图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0.1 为统一建筑电气专业制图规则,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简明,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电气专业的下列工程制图:
      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竣工图;
      2 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
1.0.3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电气专业的计算机制图和手工制图方式绘制的图样。
1.0.4 建筑电气专业制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建筑电气包括强电、弱电(智能化)两部分。强电包括:电源、变电所(站)、供配电系统、配电线路布线系统、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电气照明、电气控制、防雷与接地等;弱电(智能化)包括: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等。
    信息设施系统(ITSI)包括通信接入系统、电话交换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及其他相关的系统。
    信息化应用系统(ITAS)包括工作业务应用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公共服务管理系统、公众信息服务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及其他业务功能所需要的应用系统。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是对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和公共安全系统(PSS)等实施综合管理。
    公共安全系统(PSS)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等。
1.0.2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装修装饰工程。
1.0.4 本标准有规定的应按本标准执行,本标准无规定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等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电气专业绘制的各设计阶段图样深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2.0.1 系统图 overview diagram
    概略地表达一个项目的全面特性的简图,又称概略图。
2.0.2 项目 object
    在设计、工艺、建筑、运行、维修和报废过程中所面对的实体。
2.0.3 简图 diagram
    主要是通过以图形符号表示项目及它们之间关系的图示形式来表达信息。
2.0.4 电路图 circuit diagram
    表达项目电路组成和物理连接信息的简图。
2.0.5 接线图(表) connection diagram(table)
    表达项目组件或单元之间物理连接信息的简图(表)。
2.0.6 电气平面图 electrical plan
    采用图形和文字符号将电气设备及电气设备之间电气通路的连接线缆、路由、敷设方式等信息绘制在一个以建筑专业平面图为基础的图内,并表达其相对或绝对位置信息的图样。
2.0.7 电气详图 electrical details
    一般指用1:20至1:50比例绘制出的详细电气平面图或局部电气平面图。
2.0.8 电气大样图 electrical detail drawing
    一般指用1:20至10:1比例绘制出的电气设备或电气设备及其连接线缆等与周边建筑构、配件联系的详细图样,清楚地表达细部形状、尺寸、材料和做法。
2.0.9 电气总平面图 electrical site plan
    采用图形和文字符号将电气设备及电气设备之间电气通路的连接线缆、路由、敷设方式、电力电缆井、人(手)孔等信息绘制在一个以总平面图为基础的图内,并表达其相对或绝对位置信息的图样。
2.0.10 参照代号 reference designation
    作为系统组成部分的特定项目按该系统的一方面或多方面相对于系统的标识符。

 

条文说明
 

2 术语
2.0.1 概略图术语引用国家标准《电气技术用文件的编制 第1部分:规则》GB/T 6988.1-2008/IEC 61082-1:2006中第3.4.1条。
    《电气简图用图形符号第1部分:一般要求》GB/T 4728.1-2005/IEC 60617database第2.2节中,概略图(含框图、单线简图等)表示系统、分系统、装置、部件、设备、软件中各项目之间的主要关系和连接的相对简单的简图,通常用单线表示。
    根据上述两个标准的定义及目前建筑电气专业实际使用的现状,本规范将概略图和系统图的概念同时使用。设计人员根据实际工程情况绘制相应的系统图如低压配电系统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示例见本标准图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图等。
    弱电系统如采用方框图形式表达其全面特性时,宜称为概略图。
2.0.2 项目术语摘自国家标准《电气技术用文件的编制 第1部分:规则》GB/T 6988.1-2008/IEC 61082-1:2006中第3.1.7条。
    本规范条款中的项目包括电气设备、电气设备之间电气通路的连接线缆、保护槽管、元器件等。
    电气设备包括强电设备和弱电设备。线缆包括电线电缆、控制电缆、弱电系统的电缆和光缆。
2.0.3 简图术语摘自国家标准《电气技术用文件的编制 第1部分:规则》GB/T 6988.1-2008/IEC 61082-1:2006中第3.3.2条。
2.0.4 电路图术语摘自国家标准《电气技术用文件的编制 第1部分:规则》GB/T 6988.1-2008/1EC 61082-1:2006中第3.4.3条。
    《电气简图用图形符号第1部分:一般要求》GB/T 4728.1-2005/IEC 60617database第2.2节中,电路图表示系统、分系统、装置、部件、设备、软件等实际电路的简图,采用按功能排列的图形符号来表示各元件的连接关系,以表示功能而不需考虑项目的实际尺寸、形状或位置。
2.0.5 接线图(表)术语摘自国家标准《电气技术用文件的编制 第1部分:规则》GB/T 6988.1-2008/IEC 61082-1:2006中第3.4.4条、第3.4.8条。
    《电气简图用图形符号 第1部分:一般要求》GB/T 4728.1-2005/IEC 60617database第2.2节中,接线图(包括单元接线图、互连接线图、端子接线图、电缆图等)表示或列出一个装置或设备的连接关系的简图。
2.0.6 建筑电气专业涉及的系统较多,一张电气平面图绘制不全,至少强电和弱电平面图应分别绘制。设计人员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可绘制相应的电气平面图。例如,照明设备、连接线缆以及安装位置等信息绘制在一个建筑平面图内的图样称为照明平面图;综合布线系统设备、连接线缆以及安装位置等信息绘制在一个建筑平面图内的图样称为综合布线系统平面图。其他系统平面图表示法以此类推。
2.0.7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2009中第2.4.10条将建筑大样图定义为:“对建筑物的主要部位或房间用较大的比例(一般为1:20至1:50)绘制的详细图样”。
    电气详图根据建筑专业详图的定义,规定了使用比例。
2.0.8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2009中第2.4.11条将建筑大样图定义为:“对建筑物的细部或建筑构、配件用较大的比例(一般为1:20、1:10、1:5等)将其形状、大小、材料和做法详细地表示出来的图样,又称节点详图”。
    电气大样图根据建筑专业大样图的定义及本专业的特性,规定了使用比例。电气大样图包括建筑电气设备大样图和局部电气平面大样图。
2.0.9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2009中第2.4.3条将总平面图定义为:“表示拟建房屋所在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总体布置图,并反映与原有环境的关系和邻界的情况等”。
2.0.10 参照代号术语摘自国家标准《电气技术用文件的编制第1部分:规则》GB/T 6988.1-2008/IEC 61082-1:2006中第3.1.8条。


3.1.1 建筑电气专业的图线宽度(b)应根据图纸的类型、比例和复杂程度,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选用,并宜为0.5mm、0.7mm、1.0mm。
3.1.2 电气总平面图和电气平面图宜采用三种及以上的线宽绘制,其他图样宜采用两种及以上的线宽绘制。
3.1.3 同一张图纸内,相同比例的各图样,宜选用相同的线宽组。
3.1.4 同一个图样内,各种不同线宽组中的细线,可统一采用线宽组中较细的细线。
3.1.5 建筑电气专业常用的制图图线、线型及线宽宜符合表3.1.5的规定。

表3.1.5  制图图线、线型及线宽
表3.1.5  制图图线、线型及线宽
表3.1.5  制图图线、线型及线宽

3.1.6 图样中可使用自定义的围线、线型及用途,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说明。自定义的图线、线型及用途不应与本标准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相矛盾。

 

条文说明
 

3.1 图线
3.1.2 电气总平面图和电气平面图一般有本专业(包括强电和弱电,下同)设备轮廓线、图形符号轮廓线、本专业设备之间电气通路的连接线缆、非本专业设备轮廓线等,图样采用三种及以上的线宽绘制,可清楚表示上述项目之间的关系。系统图、电路图等以本专业设备为主,简单的系统图采用两种线宽绘制就可表示清楚。线宽的应用可见本标准表3.1.5。
3.1.3 线宽组的具体数值可见《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10中表4.0.1的规定,每组线宽可分为b、0.7b、0.5b、0.25b四种宽度。
3.1.4 当一个图样中需要采用五种及以上的线宽绘制时,一组线宽的图线不能满足绘制要求。采用两组及以上线宽组绘制图样时,0.25b细线可采用较细的线宽组的细线。如采用b为0.7和0.5的线宽组,0.25b细线分别为0.18和0.13,图样中的细线可采用0.18和0.13两种线宽,也可统一采用0.13一种线宽。
3.1.5 为使图面清晰方便设计人员选用,主要使用的制图线型表3.1.5给出了两种线宽。该表中的连锁线包括气动、电动、机械、液压等联动线。
3.1.6 设计人员编制设计文件时,可以自定义图线、线型、图形符号等,但不应与本标准及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相矛盾。如本标准表3.1.5中已规定虚线线型为本专业设备之间电气通路不可见连接线、设备不可见轮廓线、地下电缆沟、排管区等,不应再在电气平面图中定义为应急电源线。


3.2.1 电气总平面图、电气平面图的制图比例,宜与工程项目设计的主导专业一致,采用的比例宜符合表3.2.1的规定,并应优先采用常用比例。

表3.2.1  电气总平面图、电气平面图的制图比例
表3.2.1  电气总平面图、电气平面图的制图比例
表3.2.1  电气总平面图、电气平面图的制图比例

3.2.2 电气总平面图、电气平面图应按比例制图,并应在图样中标注制图比例。
3.2.3 一个图样宜选用一种比例绘制。选用两种比例绘制时,应做说明。

 

条文说明
 

3.2 比例
3.2.1 民用建筑的主导专业为建筑专业;工业建筑的主导专业除建筑专业外,还应以工艺设计为主。
3.2.2 绘制电气总平面图、电气平面图、电气详图时,制图比例一般不包括图形符号。电气大样图中的所有元器件均应按比例绘制。


3.3.1 当同一 类型或同一系统的电气设备、线路(回路)、元器件等的数量大于或等于2时,应进行编号。
3.3.2 当电气设备的图形符号在图样中不能清晰地表达其信息时,应在其图形符号附近标注参照代号。
3.3.3 编号宜选用1、2、3……数字顺序排列。
3.3.4 参照代号采用字母代码标注时,参照代号宜由前缀符号、字母代码和数字组成。当采用参照代号标注不会引起混淆时,参照代号的前缀符号可省略。参照代号的字母代码应按本标准表4.2.4选择。
3.3.5 参照代号可表示项目的数量、安装位置、方案等信息。参照代号的编制规则宜在设计文件里说明。

 

条文说明
 

3.3 编号和参照代号
3.3.2 当电气设备的图形符号在图样中不会引起混淆时,可不标注其参照代号,例如电气平面图中的照明开关或电源插座,如果没有特殊要求时,可只绘制图形符号。当电气设备的图形符号在图样中不能清晰地表达其信息时,例如电气平面图中的照明配电箱,如果数量大于等于2且规格不同时,只绘制图形符号已不能区别.需要在图形符号附近加注参照代号AL1、AL2……等。
3.3.3 采用1、2、3……数字顺序排列,直观、便于统计。
3.3.4 参照代号里的数字应标注在字母代码之后,数字可对项目进行编号,也可附加特定含意。个位数采用单个数字表示,十位数采用两个数字表示,以此类推。
    国家标准《工业系统、装置与设备以及工业产品结构原则与参照代号 第1部分:基本规则》GB/T 5094.1-2002/idt IEC 61346-1:1996中第5.2.1条规定:前缀符号“=”表示项目的功能信息,“ -”表示项目的产品信息,“+”表示项目的位置信息。
3.3.5 参照代号的应用应根据实际工程的规模确定,同一个项目其参照代号可有不同的表示方式。以照明配电箱为例,如果一个建筑工程楼层超过10层,一个楼层的照明配电箱数量超过10个,每个照明配电箱参照代号的编制规则为;




    参照代号AL11B2,ALB211,+B2-AL11,-AL11+B2,均可表示安装在地下二层的第11个照明配电箱。采用①②参照代号标注,因不会引起混淆,所以取消了前缀符号“-”。①②表示方式占用字符少,但参照代号的编制规则需在设计文件里说明。采用③④参照代号标注,对位置、数量信息表示更加清晰、直观、易懂,且前缀符号国家标准有定义,参照代号的编制规则不用再在设计文件里说明。
    上面介绍的4种参照代号的表示方式,可供设计人员选用,但同一项工程使用参照代号的表示方式应一致。

 3.4.1 电气设备的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在用电设备的图形符号附近标注其额定功率、参照代号;
      2 对于电气箱(柜、屏),应在其图形符号附近标注参照代号,并宜标注设备安装容量;
      3 对于照明灯具,宜在其图形符号附近标注灯具的数量、光源数量,光源安装容量、安装高度、安装方式。
3.4.2 电气线路的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标注电气线路的回路编号或参照代号、线缆型号及规格、根数、敷设方式、敷设部位等信息;
      2 对于弱电线路,宜在线路上标注本系统的线型符号,线型符号应按本标准表4.1.4标注;
      3 对于封闭母线、电缆梯架、托盘和槽盒宜标注其规格及安装高度。
3.4.3 照明灯具安装方式、线缆敷设方式及敷设部位,应按本标准表4.2.1-1~表4.2.1-3的文字符号标注。


条文说明

3.4 标注
3.4.1 第1款 用电设备主要指电机、电加热器、空调机组等。
    此款适用于系统图、电气平面图标注。
    第2款 电气箱(柜、屏)包括动力配电、照明配电、控制、信号箱(柜、屏)等。此款适用于系统图、电气平面图标注。
    设备安装容量包括预留安装容量。
    第3款 相同类型的照明灯具绘制在一张图纸上又不会与其他灯具混淆时,灯具的标注可在任一处图形符号附近完成。照明灯具的型号、光源种类可在设计说明或材料表里说明,也可标注在图样上。
    此款适用于电气平面图标注。示例可见本标准图9照明平面图。
3.4.2 第1款 电气线路包括强电的电源线缆、控制线缆及敷设路由;弱电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智能化各子系统的信号线缆及敷设路由。电气线路的信息,可标注在线路上,也可标注在线路引出线上。简单的弱电系统可不标注回路编号或参照代号。
    当电气线路的标注不会引起混淆时,电气线路的信息可在系统图或电气平面图任一处标注完整,另一处可只标注回路编号或参照代号。
    线缆型号一般由系列代号,材料代号和使用特性、结构特征组成。例如:BV、ZD-BV、YJY、WDZ-YJY、WDZN-YJY、SYWV等。当线缆的额定电压不会引起混淆时,标注可省略。
    第2款 当多个弱电系统或一个弱电系统的信号、电源、控制线缆绘制在一张电气平面图内时,为表示清楚宜在本系统的信号线缆上标注线型符号。示例可见本标准图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和图10弱电系统平面图。
    第3款 封闭母线的规格包括其额定载流量和外形尺寸。封闭母线在系统图上主要标注其额定载流量及导体(铜排)规格,在平面图上主要标注其外形尺寸。


4.1.1 图样中采用的图形符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形符号可放大或缩小;
      2 当图形符号旋转或镜像时,其中的文字宜为视图的正向;
      3 当图形符号有两种表达形式时,可任选用其中一种形式,但同一工程应使用同一种表达形式;
      4 当现有图形符号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可按图形符号生成原则产生新的图形符号;新产生的图形符号宜由一般符号与一个或多个相关的补充符号组合而成;
      5 补充符号可置于一般符号的里面、外面或与其相交。
4.1.2 强电图样宜采用表4.1.2的常用图形符号。

表4.1.2   强电图样的常用图形符号
表4.1.2   强电图样的常用图形符号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注:1 当电气元器件需要说明类型和敷设方式时,宜在符号旁标注下列字母:EX-防爆;EN-密闭;C-暗装。
       2 当电击需要区分不同类型时,符号可采用下列字母表示:G-发电机;GP-永磁发电机;GS-同步发电机;M-电动机;MG-能作为发电机或电动机使用的电机;MS-同步电动机;MGS-同步发电机-电动机等。
      3 符号中加上端子符号表面是一个器件,如果使用了端子代号,则端子符号可以省略。
      4 可作为电气箱(柜、屏)的图形符号,当需要区分其类型时,宜在内标注下列字母:LB-照明配电箱;ELB-应急照明配电箱;PB-动力配电箱;FPB-应急动力配电箱;WB-电度表箱;SB-信号箱;TB-电源切换箱;CB-控制箱、操作箱。
      5 当信号灯需要指示颜色,宜在符号旁标注下列字母:YE-黄;RD-红;GN-绿;BU-蓝;WH-白。如果需要指示光源种类,宜在符号旁标注下列字母:Na-钠气;Xe-氙;Ne-氖;IN-白炽灯;Hg-汞;I-碘;EL-电致发光的;ARC-弧光;IR-红外线的;FL-荧光的;UV-紫外线的;LED-发光二极管。
      6 当电源插座需要区分不同类型时,宜在符号旁标注下列字母:1P-单相;3P-三相;1C-单相暗敷;3C-三相暗敷;1EX-单相防爆;3EX-三相防爆;1EN-单相密闭;3EN-三相密闭。
      7 当灯具需要区分不同类型时,宜在符号旁标注下列字母:ST-备用照明;SA-安全照明;LL-局部照明灯;W-壁灯;C-吸顶灯;R-筒灯;EN-密闭灯;G-圆球灯;EX-防爆灯;E-应急灯;L-花灯;P-吊灯;BM-浴霸。

4.1.3 弱电图样的常用图形符号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及综合布线系统图样宜采用表4.1.3-1的常用图形符号。 

表4.1.3-1  通信及综合布线系统图样的常用图形符号
表4.1.3-1  通信及综合布线系统图样的常用图形符号
表4.1.3-1  通信及综合布线系统图样的常用图形符号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样宜采用表4.1.3-2的常用图形符号。

表4.1.3-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样的常用图形符号
表4.1.3-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样的常用图形符号
表4.1.3-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样的常用图形符号
表4.1.3-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样的常用图形符号
表4.1.3-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样的常用图形符号

注:1 当火灾报警控制器需要区分不同类型时,符号可采用下列字母表示;C-集中型火灾报警控制器;Z-区域型火灾报警控制器;G-通用火灾报警控制器;S-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2 当控制和指示设备需要区分不同类型时,符号可采用下列字母表示:RS-防火卷帘门控制器;RD-防火门磁释放器;I/O-输入/输出模块;I-输入模块;O-输出模块;P-电源模块;T-电信模块;SI-短路隔离器;M-模块箱;SB-安全栅;D-火灾显示盘;FI-楼层显示盘;CRT-火灾计算机图形显示系统;FPA-火警广播系统;MT-对讲电话主机;BO-总线广播模块;TP-总线电话模块。

      3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图样宜采用表4.1.3-3的常用图形符号。

表4.1.3-3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图样的常用图形符号
表4.1.3-3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图样的常用图形符号
表4.1.3-3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图样的常用图形符号

       4 广播系统图样宜采用表4.1.3-4的常用图形符号。

表4.1.3-4  广播系统图样的常用图形符号
表4.1.3-4  广播系统图样的常用图形符号

注:1 当扬声器箱、音箱、声柱需要区分不同的安装形式时,宜在符号旁标注下列字母:C-吸顶式安装;R-嵌入式安装;W-壁挂式安装。
       2 当放大器需要区分不同类型时,宜在符号旁标注下列字母:A-扩大机;PRA-前置放大器;AP-功率放大器。

      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图样宜采用表4.1.3-5的常用图形符号。

表4.1.3-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图样的常用图形符号
表4.1.3-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图样的常用图形符号
表4.1.3-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图样的常用图形符号
表4.1.3-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图样的常用图形符号

      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图样宜采用表4.1.3-6的常用图形符号。

表4.1.3-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图样的常用图形符号
表4.1.3-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图样的常用图形符号
表4.1.3-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图样的常用图形符号

4.1.4  图样中的电气线路可采用表4.1.4的线型符号绘制。

表4.1.4  图样中的电气线路线型符号
表4.1.4  图样中的电气线路线型符号
表4.1.4  图样中的电气线路线型符号

4.1.5 绘制图样时,宜采用表4.1.5的电气设备标注方式表示。

表4.1.5  电气设备的标注方式
表4.1.5  电气设备的标注方式
表4.1.5  电气设备的标注方式

注:1 前缀在不会引起混淆时可省略。
       2 灯具的标注见第3.4.1条第三款的规定。
       3 当电源线缆N和PE分开标注时,应先标注N后标注PE(线缆规格中的电压值在不会引起混淆时可省略)。

 

条文说明
 

4.1 图形符号
4.1.1 第1款 图形符号在不改变其含义的前提下可放大或缩小,但图形符号的大小宜与图样比例相协调。
    第2款 当图形符号旋转或镜像时,图形符号所包含的文字标注方位,宜为自设计文件下方或右侧为视图正向。
    第4款 新的图形符号创建方法可参见《电气技术用文件的编制第1部分:规则》GB/T 6988.1-2008/IEC 61088-1:2006。
4.1.2
      1 图形符号主要依据《电气简图用图形符号》GB/T 4728.1-2005~GB/T 4728.5-2005/IEC 60617、《电气简图用图形符号》GB/T 4728.6-2008~GB/T 4728.11-2008/IEC 60617编制。
      2 表4.1.2里序号45图形符号一般用于指示仪表等,序号46图形符号一般用于记录仪表等。
      3 电源插座在图样中的布置示例见图1。

图1  电源插座在图样中的布置示例
图1  电源插座在图样中的布置示例

4.1.3 第1款
      1)通信及综台布线系统图形符号主要依据《电气简图用图形符号》GB/T 4728.9-2008/IEC 60617、GB/T 4728.11-2008/IEC 60617和行业标准《电信工程制图与图形符号规定》YD/T 5015-2007编制。
      2)当设计文件说明时,TO可表示一个电话插座和一个数据插座。示例可见本标准图10。
      3)电话插座在图样中的布置示例见图2,文字标注方位为自设计文件下方和右侧为视图正向。

图2  电话插座在图样中的布置示例(a)图2  电话插座在图样中的布置示例(b)
图2  电话插座在图样中的布置示例

    第2款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常用图形符号主要依据《消防技术文件用消防设备图形符号》GB/T 4327-2008和《火灾报警设备图形符号》GA/T 229。
    第5款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常用图形符号主要依据行业标准《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A/T 74-2000编制。
    第6款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常用图形符号主要依据《工业系统、装置与设备以及工业产品信号代号》GB/T 16679-2009/IEC 61175:2005编制。
4.1.4 当图样中的电气线路采用实线绘制不会引起混淆时,电气线路可不采用表4.1.4所示的线型符号。例如当综合布线系统单独绘制时,其线路可采用实线表示,其间或其上不用加GCS标注。
4.1.5
      1 系统图电气箱(柜、屏)采用表4.1.5序号2标注方式时,如果参照代号已含有位置信息,标注b可省略。
      2 线缆采用表4.1.5序号8标注方式时,标注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3.4.2条第1款的规定。
    当电源线缆N和PE分开标注时,应先标注N后标注PE。举例如下:
    例1:YJV-0.6/1kV-4×25+1×16或YJV-0.6/1kV-3×25+1×25+1×16(N线截面和相线截面一致)。
    例2:YJV-0.6/1kV-3×50+2×25(N和PE线截面一致)。
    例3:YJV-0.6/1kV-3×6+1×10+1×6(N线截面高于相线截面或不同于PE线截面时)。
    例4:BV-450/750V 3×2.5(单相相线、N线和PE线截面一致)。

4.2.1 图样中线缆敷设方式、敷设部位和灯具安装方式的标注宜采用表4.2.1-1~表4.2.1-3的文字符号。

表4.2.1-1  线缆敷设方式标注的文字符号
表4.2.1-1  线缆敷设方式标注的文字符号

表4.2.1-2  线缆敷设部位标注的文字符号
表4.2.1-2  线缆敷设部位标注的文字符号

表4.2.1-3  灯具安装方式部位标注的文字符号
表4.2.1-3  灯具安装方式部位标注的文字符号

4.2.2 供配电系统设计文件的标注宜采用表4.2.2的文字符号。

表4.2.2  供配电系统设计文件标注的文字符号
  表4.2.2  供配电系统设计文件标注的文字符号

 4.2.3 设备端子和导体宜采用表4.2.3的标志和标识。

表4.2.3  设备端子和导体的标志和标识
 表4.2.3  设备端子和导体的标志和标识

4.2.4 电气设备常用参照代号宜采用表4.2.4的字母代码。

表4.2.4  电气设备常用参照代号的字母代码
 表4.2.4  电气设备常用参照代号的字母代码
表4.2.4  电气设备常用参照代号的字母代码
表4.2.4  电气设备常用参照代号的字母代码
表4.2.4  电气设备常用参照代号的字母代码
表4.2.4  电气设备常用参照代号的字母代码
表4.2.4  电气设备常用参照代号的字母代码
表4.2.4  电气设备常用参照代号的字母代码
表4.2.4  电气设备常用参照代号的字母代码

4.2.5 常用辅助文字符号宜按表4.2.5执行。

表4.2.5  常用辅助文字符号
表4.2.5  常用辅助文字符号
表4.2.5  常用辅助文字符号
表4.2.5  常用辅助文字符号
表4.2.5  常用辅助文字符号

4.2.6 电气设备辅助文字符号宜按表4.2.6-1和表4.2.6-2执行。

表4.2.6-1  强电设备辅助文字符号
<em></em>​表4.2.6-1 强电设备辅助文字符号

表4.2.6-2  弱电设备辅助文字符号
表4.2.6-2  弱电设备辅助文字符号

4.2.7 信号灯和按钮的颜色标识宜分别按表4.2.7-1和表4.2.7-2执行。

表4.2.7-1  信号灯的颜色标识
表4.2.7-1  信号灯的颜色标识

表4.2.7-2  按钮的颜色标识
表4.2.7-2  按钮的颜色标识

4.2.8 导体的颜色标识宜按表4.2.8执行。

表4.2.8  导体的颜色标识
表4.2.8  导体的颜色标识


条文说明

 

4.2 文字符号
4.2.3 设备端子和导体终端标识主要依据《人机界面标志标识的基本方法和安全规则 设备端子和特定导体终端标识及字母数字系统的应用通则》GB/T 4026-2004/IEC 60445:1999编制。
4.2.4
      1 电气设备常用参照代号的字母代码主要依据《工业系统、装置与设备以及工业产品结构原则与参照代号 第2部分:项目的分类与分类码》GB/T 5094.2-2003/IEC 61346-2:2000和《技术产品和技术产品文件结构原则字母代码 按项目用途和任务划分的主类和子类》GB/T 20939-2007/IEC PAS 62400:2005编制。
      2 电气设备常用参照代号的字母代码宜采用单字母主类代码。当采用单字母主类代码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可采用多字母子类代码。
4.2.6 为了区分不同的电气设备,可采用     内填加不同的英文缩略语作为电气设备的图形符号。例如: MEB :等电位端子箱; UPS :不间断电源装置箱; VAD :音量调节器; ST :软启动器; HDR :烘手器。
4.2.7
      1 信号灯和按钮的颜色标识主要依据《人-机界面标志标识的基本和安全规则 指示器和操作器的编码规则》GB/T 4025-2003/IEC 60073:1996编制。
      2 合闸(启动)按钮选择绿色时,分闸(停机)按钮必须选择红色;合闸(启动)按钮选择白色时,分闸(停机)按钮必须选择黑色。
4.2.8 导体的颜色标识主要依据《人机界面标志标识的基本和安全规则 导体的颜色或数字标识》GB 7947-2006/IEC 60446:1999编制。


5.1.1 同一个工程项目所用的图纸幅面规格宜一致。
5.1.2 同一个工程项目所用的图形符号、文字符号、参照代号、术语、线型、字体、制图方式等应一致。
5.1.3 图样中本专业的汉字标注字高不宜小于3.5mm,主导专业工艺、功能用房的汉字标注字高不宜小于3.0mm,字母或数字标注字高不应小于2.5mm。
5.1.4 图样宜以图的形式表示,当设计依据、施工要求等在图样中无法以图表示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文字说明:
      1 对于工程项目的共性问题,宜在设计说明里集中说明;
      2 对于图样中的局部问题,宜在本图样内说明。
5.1.5 主要设备表宜注明序号、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可按表5.1.5绘制。

表5.1.5  主要设备表
表5.1.5  主要设备表

5.1.6 图形符号表宜注明序号、名称、图形符号、参照代号、备注等。建筑电气专业的主要设备表和图形符号表宜合并,可按表5.1.6绘制。

表5.1.6  主要设备、图形符号表
表5.1.6  主要设备、图形符号表

5.1.7 电气设备及连接线缆、敷设路由等位置信息应以电气平面图为准,其安装高度统一标注不会引起混淆时,安装高度可在系统图、电气平面图、主要设备表或图形符号表的任一处标注。

 

条文说明
 

5.1 一般规定
5.1.1 对于规模较大的建筑群或底部连体的建筑群,同一个工程项目可以是其中的一个子项目(一栋建筑物或上部独立的建筑物)。图纸幅面规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有关规定。如有困难时,同一个工程的图纸幅面规格不宜超过2种。
5.1.2 本标准第4章里有些图形符号有两种表示方式,参照代号的表示方式电不止一种。无论设计人员选择哪种方式绘制图纸,同一个工程项目所用的图形符号、文字符号、参照代号等表示方式应一致。
5.1.3 条文中规定的字高为完成纸质图样中的实际文字高度。如有困难时,本专业汉字标注字高不应小于3.0mm。电气总平面图或电气平面图中除主导专业工艺、功能用房标注外,其他专业的文字标注字高不应小于2.5mm。
5.1.5 表5.1.5适用于建筑电气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表格绘制数据可根据不同图幅不同工程特性做调整。该表为一个工程项目或一个子项目的主要电气设备表。
5.1.7 为简化设计,电气设备及连接线缆、敷设路由的安装高度可在系统图、电气平面图、主要设备表或图形符号表的任一处标注。例如家居配电箱,在主要设备表备注栏里注明暗装箱底边距地1.8m,系统图、平面图里可不用再标注家居配电箱的安装高度。


5.2.1 设计图纸应有图号标识。图号标识宜表示出设计阶段、设计信息、图纸编号。
5.2.2 设计图纸应编写图纸目录,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初步设计阶段工程设计的图纸目录宜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编写;
      2 施工图设计阶段工程设计的图纸目录宜以工程项目或工程项目的各子项目为单位进行编写;
      3 施工图设计阶段各子项目共同使用的统一电气详图、电气大样图、通用图,宜单独进行编写。
5.2.3 设计图纸宜按下列规定进行编排:
      1 图纸目录、主要设备表、图形符号、使用标准图目录、设计说明宜在前,设计图样宜在后;
      2 设计图样宜按下列规定进行编排:
        1)建筑电气系统图宜编排在前,电路图、接线图(表)、电气平面图、剖面图、电气详图、电气大样图、通用图宜编排在后;
        2)建筑电气系统图宜按强电系统、弱电系统、防雷、接地等依次编排;
        3)电气平面图应按地面下各层依次编排在前,地面上各层由低向高依次编排在后。
5.2.4 建筑电气专业的总图宜按图纸目录、主要设备表、图形符号、设计说明、系统图、电气总平面图、路由剖面图、电力电缆井和人(手)孔剖面图、电气详图、电气大样图、通用图依次编排。

 

条文说明
 

5.2 图号和图纸编排
5.2.1 设计图纸加注图号标识是为了便于图纸管理与检索。设计阶段指规划、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装修设计;设计信息指强电设计和弱电设计。简单的电气工程可不分强电、弱电出图;规模大的工程,强电、弱电宜分别出图。
5.2.2 第1款 初步设计阶段,图纸数量相对少,除建筑群多个工程子项目需分时间段出图或建设方有要求外,一般单体建筑或建筑群宜以一个工程项目为单位编写图纸目录。
    第2款 施工图设计阶段,单体建筑工程项目一般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编写图纸目录;建筑群工程项目一般以工程子项目(单体建筑)为单位编写图纸目录。
    第3款 建筑群工程项目如有共用的电气详图、电气大样图、通用图,这些共用图宜单独编写图纸目录。
5.2.3 图纸目录包括使用的统一电气详图、电气大样图、通用图。图纸目录、主要设备表、图形符号、使用标准图目录宜以表格的形式绘制,便于查找。为使图面整洁,同一张图纸中上述表格的外形宽度尺寸宜一致。
    图纸目录、主要设备表、图形符号、使用标准图目录、设计说明在一张图纸内编排不全时,应按所述内容顺序成图和编号。
    为便于审图、施工,图纸宜绘制出本工程涉及的图形符号。
5.2.4 建筑电气专业总图的设计深度按现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本条款只规定了图纸编排顺序。


5.3.1 同一张图纸内绘制多个电气平面图时,应自下而上按建筑物层次由低向高顺序布置。
5.3.2 电气详图和电气大样图宜按索引编号顺序布置。
5.3.3 每个图样均应在图样下方标注出图名,图名下应绘制一条中粗横线(0.7b),长度宜与图名长度相等。图样比例宜标注在图名的右侧,字的基准线应与图名取平;比例的字高宜比图名的字高小一号。
5.3.4 图样中的文字说明宜采用“附注”形式书写在标题栏的上方或左侧,当“附注”内容较多时,宜对“附注”内容进行编号。

 

条文说明
 

5.3 图样布置
5.3.3 使用电气详图和电气大样图编号作图名时,编号下不再绘制中粗横线(0.7b)。图名和比例标注见图3。

图3  图名和比例标注示例
图3  图名和比例标注示例

5.3.4 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规定图纸的标题栏应设置在图纸的下方或右侧。

5.4.1 电气系统图应表示出系统的主要组成、主要特征、功能信息、位置信息、连接信息等。
5.4.2 电气系统图宜按功能布局、位置布局绘制,连接信息可采用单线表示。
5.4.3 电气系统图可根据系统的功能或结构(规模)的不同层次分别绘制。
5.4.4 电气系统图宜标注电气设备、路由(回路)等的参照代号、编号等,并应采用用于系统的图形符号绘制。

 

条文说明
 

5.4 系统图
5.4.1 电气系统图表达的是系统、分系统、装置、设备等的主要构成和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全部组成、全部特征。各系统、分系统、装置、设备等的详细信息应在电路图、接线图(表)、电气平面图中表示。火灾自动报譬系统图示例见图4。
5.4.2 系统图应优先按功能布局绘制,图中可补充位置信息。当位置信息对理解其功能很重要时,可采用位置布局绘制。图纸表示的内容,应做到使信息、控制、能源和材料的流程清晰,易于辨认和读图。
5.4.3 供配电系统图按功能可绘制低压系统图、照明配电箱系统图;按结构(规模)可绘制供配电总系统图(见图5供配电系统图示例)、供配电分系统图(见图6 10kV供配电系统图示例、图7 动力配电箱系统图示例、图8 照明配电箱系统图示例)。
    图5 采用单线示出供电系统由35kV总降站(=S01)和10/0.4kV变电所(=S21、=S22、=S23、=S24)分供电系统组成。忽略各组成部分的实际方位,通过其接线示出35kV总降站由布置在35kV配电室的35kV配电系统、变压器室的35/10.5kV主变压器( -T1、-T2)、10kV配电室的10kV配电系统组成。该图按功能布局采用图形符号和参照代号绘制,方便了解供配电系统电能供给流程及结构,展示出系统、分系统、装置、设备等的主要构成和他们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供配电系统的总体印象。
    图6 为10kV供配电分系统的系统图,该图详细地绘制了10kV配电部分的一次电路信息,为编制二次电路图提供依据。通过提供一次主接线、一次设备、二次电路图、外部接线、设备型号、方案号等信息满足设备订货、布置、安装施工、运行及管理的需要。
    当配电柜数量较多一张图纸中布置不全时,应为下一张图纸衔接标出导体断开点的识别字母。见图6右上侧的A。

图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图示
图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图示

图5  供配电系统图示例
图5  供配电系统图示例

注:为产品型号,根据需要由设计人员确定。
图6  10kV供配电系统图示例
图6  10kV供配电系统图示例

注:1. 为产品型号,根据需要由设计人员确定。
2. 一次接线方案号和二次电路图图号由设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图7 是35kV总降站所用电的配电装置,该图垂直分支电路从左到右布置,电源进线在左侧。配电装置进线的接地型式为TN-C系统,出线的接地型式为TN-S系统,所以在图中绘制出相线、中性线和保护线的图形符号。该图表示出了元器件、参照代号、元器件规格等标注的方法。当电气箱系统图采用垂直方向表示时,文字标注于图形符号的左侧,回路容量和用途标注于图形符号下方。

图7  动力配电箱系统图示例(垂直方向表示)
图7  动力配电箱系统图示例(垂直方向表示)

注:为产品型号,根据需要由设计人员确定。

    图8 是35kV总降站10kV配电室二层照明系统的配电装置。该图水平分支电路自上而下布置,电源线进线在上部。该图表示出了元器件、参照代号、元器件规格标注等标注的方法。当电气箱系统图采用水平方向表示时,文字标注于图形符号的上方,回路容量和用途标注于图形符号右侧。

图8  照明箱配电系统图示例(水平方向表示)
图8  照明箱配电系统图示例(水平方向表示)

注:为产品型号,根据需要由设计人员确定。

5.4.4 系统图标注电气设备、路由(回路)等的参照代号、编号是为了便于位置检索和查找。

5.5.1 电路图应便于理解电路的控制原理及其功能,可不受元器件实际物理尺寸和形状的限制。
5.5.2 电路图应表示元器件的图形符号、连接线、参照代号、端子代号、位置信息等。
5.5.3 电路图应绘制主回路系统图。电路图的布局应突出控制过程或信号流的方向,并可增加端子接线图(表)、设备表等内容。
5.5.4 电路图中的元器件可采用单个符号或多个符号组合表示。同一项工程同一张电路图,同一个参照代号不宜表示不同的元器件。
5.5.5 电路图中的元器件可采用集中表示法、分开表示法、重复表示法表示。
5.5.6 电路图中的图形符号、文字符号、参照代号等宜按本标准的第4章执行。

 

条文说明


5.5 电路图
5.5.2 电路图一般包括图形符号、连接线、参照代号、端子代号及了解其功能必需的补充信息。
    电路图中的元器件及其相互连接至少应表示控制电路的控制过程。
5.5.3 电路图的图形符号排列应整齐,电路连线应直通;依据功能关系,应将功能相关元件放到一起进行绘制;可在电路图中增加端子接线图(表),方便施工和维修。
5.5.4 同一个参照代号不宜表示不同的元器件是为了方便施工和维修。
5.5.5 集中表示法:表示符号的组合可彼此相邻,用于简单的电路图。分开表示法:表示符号的组合可彼此分开,实现布局清晰。重复表示法:同一符号用于不同的位置。
    为了便于理解和检索元器件在布置图中的位置,宜在电路图图样的某个位置列出元器件及符号表。

5.6.1 建筑电气专业的接线图(表)宜包括电气设备单元接线图(表)、互连接线图(表)、端子接线图(表)、电缆图(表)。
5.6.2 接线图(表)应能识别每个连接点上所连接的线缆,并应表示出线缆的型号、规格、根数、敷设方式、端子标识,宜表示出线缆的编号、参照代号及补充说明。
5.6.3 连接点的标识宜采用参照代号、端子代号、图形符号等表示。
5.6.4 接线图中元器件、单元或组件宜采用正方形、矩形或圆形等简单图形表示,也可采用图形符号表示。
5.6.5 线缆的颜色、标识方法、参照代号、端子代号、线缆采用线束的表示方法等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

 

条文说明
 

5.6 接线图(表)
5.6.1 单元接线图(表)一般由厂商提供或非标设备设计时绘制。单元接线图(表)应提供单元或组件内部的元器件之间的物理连接信息;互连接线图(表)应提供系统内不同单元外部之间的物理连接信息;端子接线图(表)应提供到一个单元外部物理连接的信息;电缆图(表)应提供装置或设备单元之间敷设连接电缆的信息。
5.6.2 线缆较多时标注其编号、参照代号便于查找,接线图(表)所表示的端子顺序应方便其预定用途。
5.6.4 元器件、单元或组件采用简单图形表示,是为了简化图面突出其接线。例如控制箱元器件、单元或组件的布置及接线应有相应的图纸,标准控制箱的布置及接线图一般由厂商完成。


5.7.1 电气平面图应表示出建筑物轮廓线、轴线号、房间名称、楼层标高、门、窗、墙体、梁柱、平台和绘图比例等,承重墙体及柱宜涂灰。
5.7.2 电气平面图应绘制出安装在本层的电气设备、敷设在本层和连接本层电气设备的线缆、路由等信息。进出建筑物的线缆,其保护管应注明与建筑轴线的定位尺寸、穿建筑外墙的标高和防水形式。
5.7.3 电气平面图应标注电气设备、线缆敷设路由的安装位置、参照代号等,并应采用用于平面图的图形符号绘制。
5.7.4 电气平面图、剖面图中局部部位需另绘制电气详图或电气大样图时,应在局部部位处标注电气详图或电气大样图编号,在电气详图或电气大样图下方标注其编号和比例。
5.7.5 电气设备布置不相同的楼层应分别绘制其电气平面图;电气设备布置相同的楼层可只绘制其中一个楼层的电气平面图。
5.7.6 建筑专业的建筑平面图采用分区绘制时,电气平面图也应分区绘制,分区部位和编号宜与建筑专业一致,并应绘制分区组合示意图。各区电气设备线缆连接处应加标注。
5.7.7 强电和弱电应分别绘制电气平面图。
5.7.8 防雷接地平面图应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建筑专业的顶部平面图上绘制接闪器、引下线、断接卡、连接板、接地装置等的安装位置及电气通路。
5.7.9 电气平面图中电气设备、线缆敷设路由等图形符号和标注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和第4章的规定。

 

条文说明
 

5.7 电气平面图
5.7.1 电气平面图中承重墙体、柱涂灰或涂成其他浅色并涂实,—是为了区别墙体,因承重墙体上预留一定尺寸的孔洞要与结构专业配合;二是为了识别墙体内的接线盒、电气箱等电气设备和敷设线缆。
5.7.2 电气专业电源插座、信息插座安装在低处,其连接线缆一般敷设在本层楼板或垫层里;照明灯具安装在高处,其连接线缆一般敷设在本层吊顶或上一层楼板中,这些线缆均应绘制在本层电气平面图内。
5.7.3 便于理解标准的相关规定,条文说明中以变电所为例,分别绘制出照明平面图(见图9)和弱电系统平面图(见图10)图示。配电箱暗装或明装可采用图示,画在墙体内为暗装,也可和照明开关、电源插座一样采用文字标注或说明。

图9  照明平面图示例
图9  照明平面图示例

图10  弱电系统平面图示例
图10  弱电系统平面图示例

    电气平面图上线缆的根数如已文字说明且不会引起混淆时,可不用在线缆上示出其根数,示例可见本标准图9。
5.7.5 使用功能不同的楼层,如地下一层、首层,一般电气设备配置也不一样,电气平面图应分别绘制。使用功能相同的楼层,如办公、住宅建筑的标准层,电气设备配置一样,电气平面图可只绘制一张,但每层电气箱的参照代号应表示清楚。
5.7.8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给出接闪器的定义:“由拦截闪击的接闪杆(原避雷针)、接闪带(原避雷带)、接闪线(原避雷线)、接闪网(原避雷网)以及金属屋面、金属构件等组成。”
    建筑物的接闪器、引下线、断接卡、连接板、接地装置等应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设置,其安装位置包括安装高度。
    当接地平面图需单独绘制时,接地平面图宜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建筑专业的地下平面图上绘制。

5.8.1 电气总平面图应表示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名称、外形、编号、坐标、道路形状、比例等,指北针或风玫瑰图宜绘制在电气总平面图图样的右上角。
5.8.2 强电和弱电宜分别绘制电气总平面图。
5.8.3 电气总平面图中电气设备、路灯、线缆敷设路由、电力电缆井、人(手)孔等图形符号和标注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和第4章的规定。

 

条文说明
 

5.8 电气总平面图
5.8.2 电气总平面图涉及强电和弱电进出建筑物的相关信息,所以电气总平面图应根据工程规模、系统复杂程度及当地主管部门审批要求进行绘制,既可将强电和弱电绘制在一张图里,也可分别绘制。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