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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 第2部分:常规消防安全标志 GA480.2-2004
2018-02-05 09:00  点击:9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 第2部分:常规消防安全标志 Rules  for  testing  of  fire  safety  signs—
Part  2:Normal  fire  safety  signs
GA 480.2-2004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时间:2004年3月18日 实施时间:2004年10月1日
     GA 480的本部分第4、5、6、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GA 480《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是GB 13495《消防安全标志》和GB 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的配套标准,对消防安全标志产品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以作为对生产和市场进行管理的技术法规。      根据目前常见类型的消防安全标志产品,GA 480分为以下若干独立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2部分:常规消防安全标志;      ——第3部分:蓄光消防安全标志;      ——第4部分:逆向反射消防安全标志;      ——第5部分:荧光消防安全标志;      ——第6部分:搪瓷消防安全标志;      ——第7部分:内部发光消防安全标志;
     ......      本部分是GA 480的第2部分,本部分针对目前市场上常见的常规消防安全标志在几何尺寸、颜色 和亮度因数、色材的附着性、耐候性、耐腐蚀性、耐水性、耐冲击性和耐燃烧性等提出具体要求和试验方法,并规定了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储存等要求。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分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姚松经、刘伶凯、韩占先、迟立发、刘连喜。     GA 480的本部分规定了常规消防安全标志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适用于向公众表达消防安全信息的常规消防安全标志产品。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A 48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0111  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GB 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neq  ISO 6309:1987)      GA 480.1—2004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GA 480.1—200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A 480 的本部分。 3.1      常规消防安全标志  normal  fire  safety  sign      在基材上通过印刷、喷涂色漆或粘贴普通色膜等方式制成的消防安全标志。这种标志既无荧光、逆向反射、蓄光等性能,也无内部发光和自发光性能。4.1 代号      常规消防安全标志的分类代号为:CG。 4.2 产品型号的编制方法      常规消防安全标志的产品型号应采用以下形式编制: 5.1 外观
     常规消防安全标志的外观应符合GA 480.1—2004中5.1的要求。 5.2 几何尺寸      常规消防安全标志的几何尺寸应符合GA 480.1—2004中5.2的要求。 5.3 标志的结构      常规消防安全标志的标志结构应符合GA 480.1—2004中5.3的要求。 5.4 颜色和亮度因数      常规消防安全标志的颜色和亮度因数应符合GA 480.1—2004中5.4的要求。 5.5 耐候性      常规消防安全标志的耐候性应符合GA 480.1—2004中5.5的要求。 5.6 色材的附着性      常规消防安全标志色材的附着性应符合GA 480.1—2004中5.6的要求。 5.7 耐腐蚀性      常规消防安全标志的耐腐蚀性应符合GA 480.1—2004中5.7的要求。 5.8 耐水性      常规消防安全标志的耐水性应符合GA 480.1—2004中5.8的要求。 5.9 耐冲击性      常规消防安全标志的耐冲击性应符合GA 480.1—2004中5.9的要求。 5.10 耐燃烧性      常规消防安全标志的耐燃烧性应符合GA 480.1—2004中5.10的要求。6.1 检验分类      常规消防安全标志的检验分类应符合GA 480.1—2004中7.1的要求。 6.2 型式检验时机      常规消防安全标志的型式检验时机应符合GA 480.1—2004中7.2的要求。 6.3 型式检验的样品抽取方法和样品数量 6.3.1 抽样基数      产品型号和标志名称各异的样品的抽样基数均不应少于50个。 6.3.2 样品抽取方法 6.3.2.1 抽样方法      采用GB/T 10111规定的方法利用随机数骰子随机抽取样品。 6.3.2.2 样品的抽取步骤      a)  随机抽取产品型号和标志名称各异的样品各一个;      b)  在基材、色材、边框和安全色各异的产品中随机加抽标志型号最大的样品各三个。      c)  若存在辅助标志,应将带有辅助标志的标志牌作为样品抽取。 6.4 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法      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法应符合GA 480.1—2004中7.4的要求。 6.5 不合格分类      不合格分类见GA 480.1—2004中7.5。 6.6 检验项目、检验顺序和判定准则 6.6.1 型式检验的检验顺序和检验项目见表1,判定准则见表2。      在检验过程中,将第6.3.2.2a)和b)中抽取的具有相同基材、色材的样品作为一类。每类样品中将标志型号和图形符号相同的四个样品分别作为一组,做主检样品;其他样品作为一组,做辅检样品。 6.6.2 出厂检验项目、判定准则见表3。 表1  型式检验的检验顺序和检验项目(“ * ”为该编号试样进行该项检验)
表1  型式检验的检验顺序和检验项目(“ * ”为该编号试样进行该项检验)
表2  型式检验判定准则
表2  型式检验判定准则
表3  出厂检验项目、判定准则
表3  出厂检验项目、判定准则
表3(续)
表3(续)
7.1 标志      常规消防安全标志产品的标志应符合GA 480.1—2004中8.1的要求。 7.2 包装      常规消防安全标志产品的包装应符合GA 480.1—2004中8.2的要求。 7.3 运输和储存      常规消防安全标志产品的运输和储存应符合GA 480.1—2004中8.3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