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ocation standard for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of firefighters
GA 621—2013 代替 GA 621—2006 2013-01-10发布 2013-01-1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的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 621—2006《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与GA 621—200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的分类由基本防护装备、特种防护装备二类改为躯体防护装备、呼吸保 护装备和随身携带装备三类(见5.1~5.4,2006版的5.1,5.2);
——增加了消防员灭火防护服、灭火防护头套、消防手套和灭火防护靴的配备和备份数量(见表1, 2006版的表1、表2);
——增加了应急救援用的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及配备数量,包括消防护目镜、抢险救援防护服、抢 险救援防护靴、抢险救援手套、抢险救援头盔等(见表1);
——增加了普通消防站中消防员隔热防护服、手提式强光照明灯、防高温手套、一级消防员化学防 护服和防化手套的配备数量(见表1);
——增配了消防员降温背心、消防员呼救器后场接收装置、消防用荧光棒、头骨振动式通信装置、防爆手持电台和消防员单兵定位装置等防护装备(见表1、表3)。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灭火救援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1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捍东、薛林、王治安、曹永强、何宁、王丽晶、张智、殷海波、周凯。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621—2006。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的术语和定义、配备原则、配备要求以及管理与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其他形式消防队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应优先于其他类别装备的配备。 4.2 安全可靠原则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应能保护消防员在灭火救援作业或训练时有效抵御有害物质和外力对人体的伤害,各项性能应安全可靠。
4.3 系统配套原则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应系统配套,功能多样,有利于装备功能的充分发挥,有利于战斗展开和灭火技术、战术的实施。
4.4 实用有效原则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应从实战需要出发,方便适用,能有效保护消防员在实战中的人身安全。
5.1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按照防护功能分为消防员躯体防护类装备、呼吸保护类装备和随身携带类装备等三类。各类装备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相应的市场准入规则。
5.2 消防员躯体防护类装备配备应符合表1的规定。
5.3 消防员呼吸保护类装备配备应符合表2的规定。
5.4 消防员随身携带类装备配备应符合表3的规定。
5.5 本标准规定的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种类及配备数量是消防部队配备的最低要求。
5.6 根据备份比计算的备份数量为非整数时应向上敢整。
5.7 寒冷地区的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应考虑防寒要求。
5.8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6.1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应建立仓储、使用与维护制度。 6.2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维修记录和计量检测记录应存档备查。 6.3 对磨损消耗速度快、可连续使用次数少的躯体防护装备和呼吸保护装备,应建立使用记录手册,记 录防护装备每次的使用时间、使用人员、使用情况以及安全检查结果等。 6.4 个人使用的防护装备应统一标识、标号,对共用的防护装备应指定专人负责维护。 6.5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应建立相应的维修、报废制度,若有损坏或影响安全使用的,应及时修复或 更换。 6.6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更换年限应参照装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并结合实际使用 频次和磨损等情况确定。消防装备管理部门有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