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摩托车 Fire motorcycles
GA 768-2008
2008-04-24发布
2008-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的第 5 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的。
由于消防摩托车没有国际标准,根据国内目前消防摩托车生产、使用情况及必须遵守的摩托车有关标准与法规,同时考虑到消防摩托车的发展趋势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四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戎军、范桦、万明、阙兴贵、屈励、蒋旭东、毕赢、朱赟。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部分的发布机构不应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型号、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使用说明书等。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摩托车。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3181—1995 漆膜颜色标准 GB5099 钢质无缝气瓶 GB5100 钢质焊接气瓶 GB/T5373—200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尺寸和质量参数的测定方法 GB/T5374—199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可靠性试验方法 GB/T5384—199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最高车速试验方法 GB6245—2006 消防泵 GB7956—1998 消防车消防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 GB8181—2005 消防水枪 GB/T11640 铝合金无缝气瓶 GB/T15364—199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驻车性能试验方法 GB16169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T16708—1996 三轮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最大侧倾稳定角试验方法 GB20073—200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A534—2005 脉冲气压喷雾水枪通用技术条件 QC/T29117.6—1993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产品质量检验可靠性统计计算方法及故障模式 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消防摩托车 fire motorcycles
固定安装有能够扑救相应类型火灾的消防灭火装置(以下简称灭火装置)或固定安装有特种救援装置(以下简称救援装置)的摩托车。
3.2
制动距离 brake distance
消防摩托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急踩制动时,从脚接触制动踏板(或手触动制动手柄)时起至消防摩托车停住时驶过的距离。
3.3
消防摩托车满载质量 laden weight
指消防装备齐全,按规定加足燃料,且按规定装载灭火剂和乘员(包括驾驶员)时的消防摩托车质量。
3.4
消防摩托车满载质量时前后轴载质量 front and rear axle weight when laden
指消防摩托车满载质量时,在前后轴上的实际分配质量。
3.5
消防摩托车整备质量 unladen weight
指消防装备齐全,按规定加足燃料,但未装载灭火剂和无乘员时的消防摩托车质量。
3.6
消防摩托车整备质量时前后轴载质量 front and rear axle weight when unladen
指消防摩托车整备质量时,在前后轴上的实际分配质量。
4.1 分类
4.2 型号
根据消防摩托车的底盘不同分为两轮消防摩托车、三轮消防摩托车(含正三轮消防摩托车、边三轮消防摩托车)、四轮消防摩托车。
消防摩托车的型号编制方法如下:



5.1 整车性能要求
5.2 车载灭火装置性能要求
5.3 灭火装置的工具、附件及救援装置的要求5.1.1 摩托车底盘要求 所有改装选用的摩托车底盘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要求。 5.1.2 外观质量要求 5.1.2.1 零部件应无机械性损伤,不应有裂纹、毛刺等缺陷。 5.1.2.2 油漆涂层应光亮,无瘤痕、露底等缺陷,各电镀件镀层应均匀,不得出现起皮、漏渡、明显划痕、碰伤等缺陷。 5.1.2.3 车架以及摩托车改制部分的焊接应牢固,其焊缝应均匀、美观,不得有肉眼可见的裂纹、气孔、夹渣、弧坑、未焊透和未熔合等缺陷。 5.1.2.4 消防摩托车的车身颜色应采用符合GB/T3181—1995规定的R03大红色。消防摩托车应配置警用声、光装置。 5.1.3 质量参数 消防摩托车质量参数的测定应按6.1.2进行。消防摩托车满载质量、前轴载质量、后轴载质量均不得超过底盘厂规定的最大限值。且在满载状态下,转向轴载质量与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比值,正三轮消防摩托车不得小于18%,四轮消防摩托车不得小于20%。其中,驾驶员和乘员的体重核定为75kg/人。 5.1.4 最高车速 消防摩托车最高车速的测定应按6.1.3进行,最高车速应符合表3的规定。

消防摩托车外廓尺寸的测定应按6.1.4进行,外廓尺寸应符合表4的规定。


消防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的测定应按6.1.6进行,加速行驶噪声应符合表6的规定。

5.1.8.1 两轮消防摩托车侧翻坡度角、前翻坡度角的测定及抽拉消防软管试验应按6.1.7进行。两轮消防摩托车的驻车性能应符合表7的规定,抽拉消防软管时不得有侧倾翻倒现象出现。


泡沫灭火装置在(20±5)℃时,其基本参数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 泡沫灭火装置基本参数

喷雾灭火装置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 喷雾灭火装置基本参数


5.3.1 灭火装置配备的工具、附件及救援装置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3.2 灭火装置配备的工具、附件及救援装置应装夹牢固、取用方便。 6.1 整车性能试验
6.2 车载灭火装置性能试验6.1.1 外观质量检查
目测消防摩托车的外观质量应符合5.1.2的规定。
6.1.2 质量参数
消防摩托车的质量参数应按GB/T5373—2006中第6章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5.1.3的规定。
6.1.3 最高车速
消防摩托车的最高车速的试验方法应按GB/T5384—1996中第4章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5.1.4的规定。
6.1.4 外廓尺寸
消防摩托车的外廓尺寸应按GB/T5373—2006中第5章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5.1.5的规定。
6.1.5 制动距离
消防摩托车的制动距离应按GB20073—2006中第5章的试验方法进行。制动的初速度为30km/h±2km/h,并根据实际车速对所测得的数据通过下面公式进行修正:
S0=S0ˊ×(v1/v1ˊ)² 式中:
S0——修正后的制动距离,单位为米(m);
S0ˊ——实测的制动距离,单位为米(m);
v1——制动初速度的规定值,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v1ˊ——制动初速度的实测值,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试验结果应符合5.1.6的规定。
6.1.6 加速行驶噪声
消防摩托车的加速行驶噪声应按GB16169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5.1.7的规定。
6.1.7 驻车性能
两轮消防摩托车的驻车性能应按GB/T15364—1994中5.2的试验方法进行。消防软管与卷盘转轴左右成45°分别抽拉至完全展开,试验结果应符合5.1.8.1的规定。三轮消防摩托车的驻车性能应按GB/T15364—1994中5.1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5.1.8.2的规定。四轮消防摩托车的驻车性能应按GB/T15364—1994中5.1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5.1.8.3的规定。
6.1.8 侧倾稳定角
三轮消防摩托车和四轮消防摩托车的侧倾稳定角应按GB/T16708—1996中第5章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5.1.9的规定。
6.1.9 可靠性能
消防摩托车的可靠性应按GB/T5374—1995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里程和里程分配按表12的规定。试验结果应符合5.1.10的规定。

泡沫灭火装置的喷射性能应按GB7956—1998中5.13、5.15、5.16和GB8109—2005中7.1.1.2的方法进行,测定泡沫灭火装置的混合比、发泡倍数、25%析液时间、喷射距离和有效喷射时间。试验结果应符合表9的规定。 6.2.3.3 喷雾灭火装置 气压喷雾灭火装置的喷射性能应按GA534—2005中6.5的方法进行,测定气压喷雾灭火装置的喷射距离。其他喷雾灭火装置的喷射性能应按GB8181—2005中6.5和GB8109—2005中7.1.1.2的方法进行,测定喷雾枪的压力、流量、喷射距离和有效喷射时间。试验结果应符合表10的规定。 6.2.3.4 手抬机动消防泵组灭火装置 手抬机动消防泵组灭火装置的基本性能应按GB6245—2006中10.4的方法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表11的规定。 7.1 出厂检验
7.2 型式检验7.1.1 消防摩托车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 7.1.2 出厂检验按5.1.2、5.1.3、5.1.5、5.1.6、5.1.8、5.1.9及5.2.1的规定进行,其结果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7.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鉴定或老产品转厂;
b)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工艺、设计有较大改动时;
c)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或正常生产满二年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的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结果均应达到标准规定。
7.2.3 型式检验的样本数为1辆。8.1 标志
8.2 包装
8.3 运输
8.4 贮存
8.5 使用说明书8.1.1 在每辆消防摩托车车身的前半部明显的位置上设置永久性的商标。 8.1.2 产品的铭牌上,应有下列内容: a)消防摩托车的名称、型号和配备的灭火装置及救援装置的名称; b)技术参数表包括整备质量、满载质量、乘员数、灭火剂额定质量; c)消防摩托车底盘认证标记; d)消防摩托车生产连续序号; e)消防摩托车生产日期; f)消防摩托车制造厂名称。 8.1.3 干粉、泡沫和喷雾灭火装置中使用的受压罐体上应以铭牌的方式永久性注明压力容器相应的参数,包括下列内容: a)罐体容积; b)容器类别; c)设计压力; d)工作压力; e)水压试验压力; f)使用温度范围; g)执行标准; h)罐体净重; i)出厂编号; j)制造单位; 8.2.1 产品出厂时可以以整车形式运输,也可分拆包装。分拆包装时应分别采用专制包装箱。要求各零部件的包装要牢固可靠、耐震、防潮、防尘,并应便于装卸、运输及储存。包装箱外应有包装要求的包装标志以及产品名称、型号、执行标准、制造单位、制造日期或生产批号、商标、总重量、箱外形尺寸等,干粉灭火装置还应在贮粉罐包装箱外印上“小心轻放”、“注意防潮”、“严禁曝晒”等字样或标记。图形标志应符合GB/T191—2000的规定。
8.2.2 包装内应附以下文件资料: a)产品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b)产品使用说明书及维修手册; c)装箱清单。 应把上述资料装入防火袋中。 8.2.3 各装置、零部件在包装前应进行防锈、防腐处理,摩托车按照摩托车包装、运输规定的要求进行防锈、防腐处理。其中要求在包装前将摩托车油箱中的燃油放尽,取下蓄电池。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要平衡、牢固,避免因行车时碰撞损坏包装,装卸时要轻抬轻放,严格避免磕、摔、撬等行为。应有防雨、防晒措施,不得与易燃品、化学腐蚀品等同运。 产品要放置在干燥、通风的地方,要避免和有腐蚀的物质及气体接触,并要有必要的防潮、防雨、防晒、防腐等措施。 每辆消防摩托车应提供一份使用说明书,其内容应包括: a)灭火装置和救援装置简介(主要是产品应用场所、主要功能、灭火装置及救援装置构成及工作原理); b)消防性能主要性能参数; c)摩托车主要性能参数; d)消防摩托车外廓总图; e)灭火装置和救援装置各部件名称、型号规格、主要性能参数; f)灭火装置和救援装置使用方法、维护说明及注意事项; g)灭火剂灌装方法; h)售后服务; i)制造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编和电话。 生产厂应对每种类型的消防摩托车备有一份维修手册。其内容应有必要的说明、警告和提示;维修设备的要求和说明;推荐维修的说明。同时还应有易损零部件的名称、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