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汇总
火灾信息报告规定 GA/T1192-2014
2018-04-03 09:00  点击:14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火灾信息报告规定
Rules for reporting fire information
GA/T 1192-2014
2014-09-28 发布
2014-09-28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 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灭火救援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10)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忙根、梁新国、刘云、刘建国、尹燕福、蒋铸、王刚、胡锐、姜孝国。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信息报告的范围、内容、时限、方式及主体。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对火灾信息的报告,专职消防队可参照执行。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GB 59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接警 receipt of fire alarm 消防队接收火灾报警信息的活动。 3.2 接警时间 time of receiving fire alarm 消防队首次接到火灾报警信息的时刻。 3.3 灭火战斗fire fighting 消防员在灭火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行动,包括接警出动、火场侦察、战斗展开、战斗进行、战斗结束等。 3.4 控制火势 fire confinement 经采取有效的朴救措施,火势蔓延的途径已被切断,火势强度开始减弱,燃烧面积不再扩大,火场情 况无突变可能的状态。 3.5 扑灭 fire extinguishment 火势被控制后,现场已看不见明火或已进入清理残火阶段。 3.6 信息直报点支队 fire brigade responsible for directly reporting fire information 各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消防支队。4.1 消防总队、信息直报点支队向公安部消防局报告火灾信息的范围:
a) 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10人(含)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火灾; b) 过火面积达2000㎡ (含)以上的火灾;
c) 正在扑救的且扑救时间已超过3h火势未控制的火灾;
d) 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有可能造成次生灾害、较大人员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
e) 灭火战斗行动中,造成消防官兵、专职消防队员1人(含)以上重伤或牺牲的火灾;
f) 消防总队向公安厅(局)报告的火灾;
g) 发生在北京或举办全国性、国际性重要活动所在城市的重点区域的火灾;
h) 公安部消防局指挥中心要求核实上报的火灾。
4.2 消防支队向消防总队报告火灾信息的范围除4.1规定的之外,还应包括:
a) 消防支队值班首长或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的火灾;
b) 请求调派其他消防支队增援的火灾;
c) 消防支队向公安局报告的火灾;
d) 地(市、州、盟)领导到场组成灭火与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火灾;
e) 灭火战斗行动中,造成消防官兵、专职消防队员1人(含)以上受伤的火灾;
f) 消防总队作战指挥中心要求核实上报的火灾。
4.3 消防大(中)队向消防支队报告火灾信息的范围,由消防总队或支队参照4.1和4.2规定的范围确定。
5.1 接警情况
接警情况应包括:
a) 报警时间(年、月、日、时、分);
b) 着火单位名称、详细地址;
c) 燃烧物质;
d) 接警单位;
e) 其他情况。
5.2 调派力量情况
调派力量情况应包括:
a) 公安(专职)消防中队、消防车、消防官兵(专职消防队员)数量;
b) 辖区消防中队和首批到场灭火力量及增援灭火力量到场时间;
c) 总队、支队值班首长或全勤指挥部到场情况;
d) 应急联动单位和社会灭火力量调集情况。
5.3 火灾现场情况
火灾现场情况应包括:
a) 火灾现场人员被困情况;
b) 着火建筑面积、高度、层数、结构、使用性质;
c) 火势发展态势;
d) 毗连(邻)建筑及内部人员是否受到火势威胁情况;
e) 危险化学品情况,是否有发生倒塌、泄漏、爆炸等次生灾害的危险及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 5.4 灭火战斗情况
灭火战斗情况应包括:
a) 灭火战斗行动采取的措施;
b) 消防水源使用情况;
c) 控制火势时间(日、时、分);
d) 扑灭时间(日、时、分);
e) 过火面积;
f) 消防官兵疏散、搜救人员数量,保护财产价值。
5.5 政府和公安机关处置情况
应包括政府和公安机关以及相关部门领导到场情况,下达的命令和作出的指示,具体实施情况等。
5.6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5.6.1 人员伤亡情况应包括:
a) 死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等;
b) 受伤人员的伤势和救治情况等。
5.6.2 消防官兵、专职消防队员伤亡情况应包括:
a) 牺牲消防官兵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入伍时间、政治面貌、部职别、职务、警衔等;
b) 牺牲专职消防队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政治面貌等;
c) 受伤消防官兵、专职消防队员的伤势和救治情况。
5.6.3 财产损失情况应包括:
被烧毁的建筑及重要物资(设备、设施、车辆、物品等)的名称、数量,直接财产损失等。
5.7 火灾调查情况
应包括着火单位隶属关系、经济类型、生产经营性质、消防监督管理、火灾原因等基本情况。
5.8 火灾信息报告格式
重要火灾信息报告表式样见附录A中图A.1。
6.1 消防总队、信息直报点支队向公安部消防局报告火灾信息的时限:
a) 过火面积在2000㎡(含)以上,或超过3h火势未得到控制的火灾,消防总队、信息直报点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向公安部消防局指挥中心报告,填报《重要火灾信息报告表》, 并每小时电话续报一次;火灾得到控制、已被扑灭时,电话报告相关信息,并在1h内上报《值班信息快报》(式样见附录A中图A.2);
b) 死亡3人(含)以上的火灾,消防总队、信息直报点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向公安部消防局指挥中心报告,填报《重要火灾信息报告表》,并在1h内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c) 死亡3人以下的亡人火灾,消防总队、信息直报点支队作战指挥中心应在灭火救援结束6h内向公安部消防局指挥中心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d) 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有可能造成次生灾害、较多 人员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消防总队、信息直报点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向公安部消防局指挥中心报告,填报《重要火灾信息报告表》,并在1h内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e) 灭火战斗行动中造成消防官兵、专职消防队员牺牲1人(含)以上的火灾,消防总队、信息直报 点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向公安部消防局指挥中心报告,并在1h内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f) 党和国家领导人、公安部领导作出指示、批示及发生在北京或举办全国性、国际性重要活动期间所在城市的重点区域的火灾,消防总队、信息直报点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向公安部消防局指挥中心报告,并在1h内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g) 消防总队作战指挥中心向公安厅(局)报告的火灾,应同时向公安部消防局指挥中心报告,需书 面报告的要立即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h) 公安部消防局指挥中心要求核实上报的火灾信息,消防总队、信息直报点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报后,应在30min内电话报告相关情况,需书面报告的在1h内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6.2 消防支队向消防总队报告火灾信息的时限:
a) 过火面积在1000㎡ (含)以上,或超过2h火势未得到控制的;消防支队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参战灭火力量较多,市(地、州、盟)领导到场处置的火灾,消防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向消防总队作战指挥中心报告,并每30min电话续报一次;火灾得到控制、已被扑灭时,电话报告相关信息,并立即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b) 死亡3人(含)以上的火灾,消防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向消防总队作战指挥中心报 告,并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c) 死亡3人以下的亡人火灾,消防支队作战指挥中心应在灭火救援结束2h内向消防总队作战指挥中心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d) 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有可能造成次生 灾害、较大人员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消防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向消防总队作战指挥中心报告,并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e) 灭火战斗行动中造成消防官兵、专职消防队员1人(含)以上受伤或牺牲的火灾,消防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向消防总队作战指挥中心报告,并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f) 请求调派其他消防支队增援的火灾,消防支队作战指挥中心应立即向消防总队作战指挥中心报告,并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g) 消防总队作战指挥中心要求核实上报的火灾信息,消防支队作战指挥中心应立即电话报告相关情况,需书面报告的应立即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6.3 消防大(中)队向消防支队报告火灾信息的时限由消防总队或支队参照6.1和6.2规定的范围,结 合当地实际确定。
火灾信息的报告方式应包括:
a) 电话报告。情况紧急或获得最新情况,需立即向上级首长或作战指挥中心报告时,可采用边处置、边电话报告的方式。
b) 短信报告。当现场通话不畅或需要使用简单文字材料表述时,可通过发送短信向上级首长或作战指挥中心报告。
c) 无线电台报告。利用无线电台向上级首长或作战指挥中心报告。
d) 书面报告。在规定时间内了解灭火救援基本情况后,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e) 音视频报告。通过卫星、图传等设备传输现场音视频图像。
f) 网络系统报告。通过互联网和公安网及信息直报系统等网络系统报告。
火灾信息的报告由各级作战指挥中心具体负责,消防总队、支队、大(中)队到达火灾现场的最高指 挥员为报告现场情况的责任人。《重要火灾信息报告表》和《值班信息快报》由总(支)队带班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发。A.1 重要火灾信息报告表式样见图A.1。
重要火灾信息报告表式样
A.2 值班信息快报式样见图A.2。
值班信息快报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