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汇总
消防车用功率输出装置 GB32157-2015
2018-10-27 01:27  点击:41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消防车用功率输出装置
Power take-off of fire fighting vehicles
GB 32157-2015 2015-10-09发布 2016-01-01实施 中华人民国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本标准的第5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车泵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4)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旭东、万明、张建明、朱赟、王怡、郭刚建、刘咏梅。
功率输出装置是消防车的关键部件,其性能的优劣直接影响到消防车性能和功能的发挥,与普通民 用车用功率输出装置相比,应具有一些满足消防作业要求的特殊性能。目前各类消防车采用的功率输 出装置类型很多,但缺乏统一的产品技术标准,很多企业盲目地选用和生产,致使消防车的性能无法充分发挥,难以满足消防作业的特殊要求。
为了规范消防车用功率输出装置的生产,优化消防车性能,保证消防车功能的可靠性和耐久性,特组织制定本标准。标准的制定为消防车用功率输出装置的生产、检验和使用选择提供了技术依据。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车用功率输出装置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及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车用功率输出装置。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7956.1 消防车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 13306  标牌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JB/T 7929—1999 齿轮传动装置清洁度
QC/T 518-2013 汽车用螺纹紧固件紧固扭矩。GB 7956.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功率输出装置 power take-off ; PTO
取力器
将消防车发动机的功率向车辆行驶系以外的设备输出的装置。
3.2
夹心式取力器 sandwich PTO
安装在变速器与离合器之间的功率输出装置。
3.3
断轴式取力器 split-shaft PTO
安装在车辆底盘传动轴中间的功率输出装置。
3.4
侧取力器 side PTO
安装在变速器侧面的功率输出装置。
3.5
额定输出扭矩 rated output torque
用于驱动消防车用功率输出装置的设计扭矩值。
注:单位为牛米(N·m)。
3.6
输出轴旋向 output shaft rotation direction
功率输出轴的旋转方向。当面对输出轴时,左旋转为逆时针,右旋转为顺时针。4.1 消防车用功率输出装置(以下称为取力器)分为夹心式取力器、断轴式取力器和侧取力器。
4.2 取力器型号由取力器代号、结构特征代号、主参数、旋向、企业自定义号5个部分组成。其组成形式如下: 示例1: 额定输出扭矩为1000 N • m的夹心式取力器,输出轴旋向为顺时针,企业自定义号为H,其型号为QLJ1000S/H。
示例2:
额定输出扭矩为600 N • m的断轴式取力器,输出轴旋向为顺时针,无企业自定义号,其型号为QLD600S。
示例3:
额定输出扭矩为90 N • m的侧取力器,输出轴旋向为逆时针,无企业自定义号,其型号为QLC90N。5.1 外观
5.2 结构要求
5.3 磨合要求
5.4 操纵性能
5.5 密封性要求
5.6 清洁度要求
5.7 噪声
5.8 连续运转性能
5.9 超负荷运转性能
5.1.1 取力器所有铸件外表面不应有裂纹及明显的结疤、气孔、砂眼等缺陷。
5.1.2 非加工表面应涂防锈漆或经相应的防锈处理,漆膜应光滑平整,无漏漆、流痕、鼓泡、皱皮和明显刷痕。
5.1.3 外露加工表面应经防锈处理。
5.1.4 外部连接面应无划伤等影响密封的缺陷。
5.1.5 取力器冷却管的接头附近,应有标明冷却介质温度和压力的标牌。
5.2.1 取力器的连接应牢固可靠,螺纹紧固件的紧固扭矩应符合QC/T 518-2013的相关规定。
5.2.2 取力器输人轴、输出轴应运转灵活,无卡滞现象。
5.2.3 采用润滑油冷却的取力器应设置润滑油油位检查口,并且可以在取力器外部直接观察到润滑油的油位。
5.2.4 取力器的冷却管路应拆装方便,在管路的最低位置处应设置排余水的开关。
5.2.5 采用夹心式和断轴式的取力器,应安装润滑油温度传感器,同时应设置加油口。
取力器在额定扭矩的输出转速下进行空载磨合试验,应运转正常,无异响等现象。
5.4.1 取力器应操作方便,结合到位,不得有卡滞及脱挡现象。
5.4.2 采用手动挂挡和脱挡的取力器,在输入轴转速不大于100 r/min时,应能进行挂挡和脱挡,其操纵力应为100 N〜300 N。
5.4.3 采用电子启动挂挡和脱挡的取力器,在输入轴转速不大于100 r/rnin时,应能以额定工作电压进行挂挡和脱挡。
5.4.4 采用气动挂挡和弹簧脱挡的取力器,在输入轴转速不大于100 r/min时,应能以额定工作气压挂挡,卸掉气压后应能自动脱挡;采用气动挂挡和气动脱挡的取力器,在输入轴转速不大于100 r/min时,应能以额定工作气压挂挡、脱挡。
5.4.5 取力器应进行5000次连续挂挡、脱挡试验,试验过程中取力器应工作正常,不得出现卡滞及脱挡等异常现象。
5.5.1 冷却管路密封性要求
取力器的冷却管路应进行密封性试验,不应出现渗漏现象。
5.5.2 气动装置密封性要求
取力器的气动装置应进行密封性试验,压力降值不应大于试验压力的5%。
5.5.3 箱体密封性要求
取力器的箱体应进行密封性试验,不应出现渗漏现象。
取力器的清洁度应符合JB/T 7929—1999规定的H级。
取力器应在额定输出扭矩和转速的工况下进行噪声试验,噪声测试结果应小于图1规定的噪声限值。 取力器噪声限值
取力器应进行连续运转试验,取力器应工作正常,无漏油、漏气等现象。取力器输人端、输出端的最高温度不应大于100 °C。
取力器应进行超负荷运转试验,取力器应工作正常,无过度振动、漏油等现象。
6.1 外观检查
6.2 结构检查
6.3 磨合试验
6.4 操纵性能
6.5 密封性试验
6.6 清洁度试验
6.7 噪声试验
6.8 连续运转试验
6.9 超负荷运转试验

目测其外观质量,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1的要求。
6.2.1 用扭力扳手检查螺纹紧固件,并记录紧固扭矩数值,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2.1的要求。
6.2.2 目测检查取力器的运转,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2.2的要求。
6.2.3 目测检查取力器润滑油油位检查口,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2.3的要求。
6.2.4 目测检查取力器冷却管路及排余水开关,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2.4的要求。
6.2.5 目测检查取力器温度传感器及加油口,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2.5的要求。将取力器安装在试验台架上,加人符合取力器工作规定牌号及容量的润滑油,按额定输出转速空载运行2h,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3的要求。
6.4.1 操作取力器,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4.1的要求。
6.4.2 将取力器安装在试验台架上,选用适当量程的测力计,并使测力方向与挂挡力(脱挡力)作用方向一致,在输人轴转速不大于100 r/min的条件下,进行3次挂、脱挡试验,测得挂、脱挡的操纵力,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4.2的要求。
6.4.3 将取力器安装在试验台架上,在输入轴转速不大于100 r/min的条件下,以额定工作电压进行3次挂挡和脱挡试验,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4.3的要求。
6.4.4 将取力器安装在试验台架上,在输入轴转速不大于100 r/min的条件下,以额定工作气压进行3次挂挡和脱挡试验,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4.4的要求。
6.4.5 将取力器安装在试验台架上,在输入轴转速不大于100 r/min时,连续进行5000次挂、脱挡试验,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4.5的要求。
6.5.1 用试压泵对冷却管路缓慢加压至2.2 MPa,保持3 min,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5.1的要求。
6.5.2 按气动装置最大工作允许压力的1.1倍供气,保压5 min后,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5.2的要求。
6.5.3 将取力器的各安装孔封住,用气泵向箱体供气至0.3 MPa,放置于装满水的容器并全部没入水 中,观察箱体是否有气泡冒出,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5.3的要求。
取力器在进行磨合试验以后,按JB/T 7929-1999的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清洁度试验,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6的要求。
6.7.1 试验条件
背景噪声(A计权声级)至少应比被测取力器噪声低10 dB。
6.7.2 试验方法
取力器在连续运转试验进行2 h时,在取力器两侧水平距离2 m、输出轴等高位置分别测量噪声,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7的要求。
按式(1)计算取力器的功率:
式中: P——功率,单位为千瓦(kW);
T——扭矩,单位为牛米(N·m);
n——转速,单位为转每分(r/min)。
将取力器安装在试验台架上,打开冷却装置(采用水冷却时,提供的冷却水压力为0.9 MPa〜1.1MPa,温度不应大于30°C),按额定输出扭矩和转速连续运转10 h,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8的要求。
将取力器安装在试验台架上,打开冷却装置(采用水冷却时,提供的冷却水压力为0.9MPa〜1.1MPa,温度不应大于30°C),在额定输出转速下,按额定输出扭矩的1.1倍连续运转1h,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9的要求。

7.1 出厂检验
7.2 型式检验

每件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取力器的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1规定的项目。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 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鉴定;
c) 正式生产后,结构、工艺或原材料有重大改变;
d) 产品停产2年后,恢复生产;
e)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
7.2.2 检验样本总数不少于3件,随机抽取1件。
7.2.3 型式检验项目为表1规定的全部项目。
7.2.4 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要求时判该产品型式检验合格。若表1中第2~9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第1项外观检验不符合要求时,允许进行返工,经复检合格时判产品型式检验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取力器检验项目8.1 取力器应有铭牌。铭牌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并应至少标明:
a) 制造厂名称;
b) 产品名称、型号;
c) 速比;
d) 输出转速范围;
e) 润滑油的牌号;
f) 出厂日期;
g) 出厂编号。
8.2 取力器出厂应提供下列文件:
a) 合格证;
b) 使用说明书;
c) 易损件、备件清单。
8.3 产品包装应符合GB/T 13384的规定。在正常运输中产品应注意防水、防损坏。包装箱外应按GB/T 191的规定标有储运图示标志。
8.4 取力器应存放在通风、干燥的库房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