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分类及型号编制导则
Directives for classification and type arranging of fire products
GA/T 1250-2015
2015-03-03发布 2015-03-03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础标准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1)归口。
本标淮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屈励、姚松经、王鹏翔、余威、刘连喜、庄爽、朱青、毛毅平、卢韶然、孙玉虎、韩伟平、 张立胜。
引言 1982年公安部曾发布GN 11—1982《消防产品型号编制方法》行业标准,后因标准代号变更停止使 用,消防产品型号编制长期处于缺乏通用标准的状态。
近年来,消防产品生产行业发展迅速,新产品、新装备不断出现。根据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联合颁发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22号令),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目录》,明确了消防产品的类别和品种。
本标准在《消防产品目录》所确定产品类别和品种的基础上,统一了消防产品型号编制的基本规则, 规定了消防产品的类别和品种代号,从而为消防产品的设计、生产和使用管理提供技术指导,以期逐步实现消防产品型号编制的规范化。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及型号编制。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产品的分类和型号编制。
下列文拌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所有部分)消防词汇
GB/T 59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甩于本文件。
3.1
消防产品 fire product
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3.2
型号 type
用汉语拼音字母、英文字母和数字的组合来表示产品类别、品种和规格的代号。
4.1消防产品按其用途分为16个类别,按其功能和特征暂分为69个品种。
4.2消防产品的类别、品种和产品示例见表1。
5.1 型号构成
5.2 代号
5.1.1消防产品的型号一般应由类别代号、品种代号、产品代号、特征和主参数代号、自定义代号等部 分构成。
5.1.2消防产品型号的编制形式如下:
5.2.1.1 消防产品类别和品种的代号分别由一位大写汉语拼音字母表示,这些字母应选择类别、品种的代表性文字的汉语拼音字头字母。
5.2.1.2 消防产品的类别和品种代号见表1。
5.2.1.3 表1中未包含的消防新产品,其类别和品种代号可由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规定。
5.2.2 产品代号
5.2.2.1 产品代号应按照同一品种内不重复的原则,由产品标准做出具体规定。
5.2.2.2 产品代号宜由两位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这些字母应选择产品的代表性文字的汉语拼音字 头字母。
5.2.3 特征和主参数代号
5.2.3.1 消防产品的特征和主参数代号用来划分产品规格,为可选代号,由产品标准做出具体规定。若类别、品种和产品代号已明确表明产品的特性,或产品较简单不需区分特征和主参数代号时可省略。
5.2.3.2特征代号应由一至两位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字母应来自代表产品特征文字的汉语拼音字头字母。
5.2.3.3 主参数代号应由阿拉伯数字和/或字母构成,可直观、清晰地表示出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或主要结构的参数。
5.2.3.4 若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参数,应在各参数代号之间用“/”分隔。
5.2.4 自定义代号
5.2.4.1 自定义代号用来表示消防产品设计、结构、工艺有所不同或具有较大改变,需要对产品加以区分时使用。
5.2.4.2 自定义代号一般由产品制造商自行规定,用一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宜按照A、B、C、……顺序采用,首次发布的产品可不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