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员岗位资格条件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fire supervision inspectors
GA/T 707-2007
2007-07-19发布 2007-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希琳、景绒、季俊贤、李淑惠、屈励、曹琦、嵇涛、王献忠、崔蔚、刘喜娟、杨殿波、王海港。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为了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员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提髙消防监督检查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推进公安消防部队基层基础建设,确保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暂行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监督检査员岗位资格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消防监督检查员岗位资格申请者条件以及消防监督检查员岗位资格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门消防监督检査员岗位资格的综合评价和确认,也适用于指导消防监督检查员岗位资格培训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消防检査员的岗位资格条件,可参照借鉴本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 502 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
GA5O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 588 消防产品现场检査判定规则
GA 653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岗位资格 job qualification
从事消防监督检査员岗位所必备的知识、技能和体能要求。
3.2
岗位资格认证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ion
对消防监督检查员岗位资格申请者具备规定的知识、技能和体能要求给予的书面证明。
4.1 消防监督检查员岗位资格构成
由消防基本理论知识要求、消防监督管理基本技能要求和体能要求三要素组合构成消防监督检査员岗位资格体系。
4.2 消防监督检查员岗位资格培训
依据本标准构建的消防监督检查员岗位资格培训模式是本标准的参考系统之一,该模式是进行消防监督检査员岗位资格培训的主要手段。消防监督检查员岗位资格培训模式建设纲要参见附录A。
4.3 消防监督检查员岗位资格评价认证
依据本标准构建的消防监督检査员岗位资格评价认证模式是本标准的参考系统之一,该模式是评价认证消防监督检查员岗位资格的主要手段。消防监督检査员岗位资格评价认证模式建设纲要参见附录B。
5.1 获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或法律等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5.2 接受过消防监督检查员岗位资格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6.1 消防基本理论知识要求
6.2 消防监督管理基本技能要求
6.3 体能要求
6.1.1 掌握消防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
6.1.2 掌握消防基础知识,包括消防公文写作、燃烧理论、建筑知识、消防制图、新闻报道和摄影知识。
6.1.3 掌握消防专业知识,包括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建筑消防设施、建筑防火、工业企业防火和电气防火、城乡消防规划、火灾事故调查、灭火救援、火灾保险及消防行政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6.2.1 消防监督抽查应会的基本技能
6.2.1.1 能制定辖区消防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确定每次消防监督抽査的单位和数量及实施计划;能在互联网站上传消防监督检査的有关信息。
6.2.1.2 能根据消防监督检查需要选配相应的检测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
6.2.1.3 能向单位的各类人员询问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能针对询问反映的问题评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状况。
6.2.1.4 能综合判定单位的消防组织是否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
6.2.1.5 能判定被检査单位的建(构)筑物或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査。
6.2.1.6 能通过查阅消防档案,判定被检査单位建立的消防档案是否齐全,制定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完整,开展防火检(巡)査、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并能指出其存在的问题。
6.2.1.7 能识别建(构)筑物分类;能对投人使用的建(构)筑物或场所进行一致性检査,指出不当改动的违法行为;在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改变后,能判定其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等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
6.2.1.8 能测量并判定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是否满足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能辨识建筑周围影响人员逃生与灭火救援的障碍。
6.2.1.9 能对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上岗情况进行核查,判定其是否符合规定。
6.2.1.10 能识别各种防火分隔设施;能判定建(构)筑物或场所内防火分隔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能现场判定常用防火分隔设施是否齐全完好;能现场对常用防火分隔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基本功能抽查测试,判定其在火灾情况下能否正常发挥作用。
6.2.1.11 能识别各种安全疏散设施和消防安全标志;能判定建(构)筑物或场所的安全出口设置数量是否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能判定建(构)筑物或场所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能现场判定安全疏散设施是否齐全完好;能现场对安全疏散设施的基本功能进行抽查测试,判定其是否能正常发挥作用。
6.2.1.12 能判定建(构)筑物或场所的消防电梯设置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布置是否合理;能现场对消防电梯的基本功能进行抽査测试,判定其在火灾情况下能否正常发挥作用。
6.2.1.13 能识别火灾自动报警设施和消防控制室及其设备;能现场判定建(构)筑物或场所内火灾自动报警设施和消防控制室的设置是否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能判定建(构)筑物或场所内火灾自动报警设施和消防控制室设备是否齐全完好,能否通过自动和手动方式操作消防联动控制装置完成对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联动控制;能使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装备对火灾自动报警设施和联动控制设备的功能进行测试,判定其是否处于准工作状态。
6.2.1.14 能识别消防给水和各种灭火设施;能现场判定建(构)筑物或场所内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置范围和布置是否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能判定建(构)筑物或场所内设置的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是否齐全完好;能进行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运行的基本功能抽查测试,判断其是否处于准工作状态,能否通过自动、手动、机械应急操作控制方式启动各种自动灭火设施;能发现和指出消防水源的水量、水质、水压及取水设施等方面的存在问题。 6.2.1.15 能识别各类防排烟设施:能现场判定建(构)筑物或场所内防排烟设施的设置范围和布置是否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能进行防排烟设施运行的基本功能抽查测试,判定防排烟设施是否齐全完好,是否处于准工作状态。
6.2.1.16 能识别各类灭火器材;能操作使用各类灭火器灭火;能判定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选型、数量及 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6.2.1.17 能识别消防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设施;能现场判定建(构)筑物或场所内消防电话及应急广 播设施的设置范围和布置是否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能对录音卡座、CD播放器、扩音机和扬声 器以及消防电话主机等消防应急广播设施的音质、音量功能进行功能抽查测试,判定消防电话及应急广播设施是否齐全完好,是否处于准工作状态。
6.2.1.18 能识别消防供电设施;能判定建(构)筑物或场所的消防供电负荷等级是否符合有关消防技 术规范要求;能判定建(构)筑物或场所设置的消防供电设施是否齐全完好;能切换消防主、备电源,查看其运行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6.2.1.19 能识别和纠正违章用火、用电、用气行为;能现场判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是否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6.2.1.20 能识别建筑内部常用装修材料并判定其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要求;能判定建筑内装修是否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是否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能使用消防监督技术装备,依据GA 588对建(构)筑物或场所使用的防火阻燃材料进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判断其在火灾情况下是否能正常发挥作用。
6.2.1.21 能识别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能判定建(构)筑物或场所防雷、防爆及防静电设施的设置范围和布置是否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能使用消防监督技术装备,对防爆、防静电设施的功能进行测试,判定建(构)筑物或场所设置的防雷、防爆及防静电设施是否齐全完好,是否能正常发挥作用。
6.2.1.22 能识别各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并现场判定有无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储存、使用、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行为。
6.2.1.23 能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GA 653判定一般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并能提出整改建议和期限;能现场判定和区分应责令立即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举办的情形;能按法定时限进行复查,并能判定其是否符合整改要求;能对依法立案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监督;能对投入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构)筑物或场所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提出相应的改造方案。
6.2.1.24 能在法定时限制作和送达消防监督检査的各种法律文书。
6.2.2 消防举报、投诉案件查处应会的基本技能
6.2.2.1 能依法受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会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査处情况记录》。
6.2.2.2 能按法定时限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以及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案件进行 核査,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向举报人答复和书面上报情况。
6.2.3 消防安全检查应会的基本技能
6.2.3.1 能识别各类消防行政许可申请项目。
6.2.3.2 能当场判定是否受理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消防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会填发受理或不受理消防行政许可的书面凭证;能告知申请人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依据、条件、范围、程序和时限;能告知和指导申请人申报消防安全检査需要补正的文件资料与内容。
6.2.3.3 能在互联网站上传受理的各类消防行政许可的审查计划和有关信息。
6.2.3.4 能对受理的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査的书面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査,判 定其是否符合要求;能实地对其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査,并判定其场所是否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条件。
6.2.3.5 能实地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査,并判定其活动场所的用火用电、防火间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消防设施等是否符合要求。
6.2.3.6 能在法定时限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査意见书》。
6.2.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会的基本技能
6.2.4.1 能当场判定是否受理申请人申报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会填发受理或不受理消防行政许可的书面凭证:能告知申请人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条件、范围、程序和时限;能告知和指导申请人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需要补正的文件资料与内容。
6.2.4.2 能识读建(构)筑物总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各层平面图;能判定建(构)筑物的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划分、安全出口设置、防火分隔设施、安全疏散设施、消防电梯、避难层(间)、消防控制室等的设置、以及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等是否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6.2.4.3 能识读建(构)筑物火灾自动报普系统设计的平面布置图、系统图;能判定火灾自动报普系统的设置范围、主要组件的布置及其选型是否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6.2.4.4 能识读建(构)筑物防排烟系统设计的平面布置图、系统图;能判定防排烟系统的设置范围、主要组件布置及其选型是否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6.2.4.5 能识读建(构)筑物消防给水和灭火系统设计的各层管道平面布置图、轴测图;能判定消防给水和灭火系统的设置范围,主要组件的布置及其选型,系统所需消防水量、水压或灭火剂用量是否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6.2.4.6 能在法定时限制作并送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有关法律文书。
6.2.5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会的基本技能
6.2.5.1 能当场判定是否受理申请人申报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会填发受理或不受理消防行政许可的书面凭证;能告知申请人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依据、条件、范围、程序和时限;能告知和指导申请人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需要补正的文件资料与内容。
6.2.5.2 能对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技术审査,判定其是否符合要求。
6.2.5.3 能根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需要选配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类装备和个人防护类装备。
6.2.5.4 能实地核査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依据GA 5O2、GA 503和GA 588,使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装备和消防产品现场检测器具,对建(构)筑物或场所安装的各类消防设施的产品性能及联动功能进行现场抽査测试,并判定是否符合要求。
6.2.5.5 能在法定时限内制作并送达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有关法律文书。
6.2.6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应会的基本技能
6.2.6.1 能识别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型式认可和强制检验的标识。
6.2.6.2 能制定辖区的消防产品监督抽査计划,确定每次抽査的销售、安装、维修、使用消防产品单位、数量及实施计划;能在互联网站上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有关信息。
6.2.6.3 能根据消防产品监督检查需要选配相应的现场检测器具和个人防护装备。
6.2.6.4 能指出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认可和强制检验制度的消防产品目录,并能査验判定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市场准人制度。
6.2.6.5 能对消防产品的外观标识、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等进行一致性检査和评价。
6.2.6.6 能使用现场检测器具,依据GA 588对销售、安装、维修、使用的消防产品进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判定是否合格。
6.2.6.7 能通过对消防产品进行的市场准人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査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结果,依据GA 588综合判定其是否合格。
6.2.6.8 能判定涉及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的类别;能依法对不合格的消防产品进行查封、扣押;能对质量有疑义但现场无法判定的消防产品,或者被检査单位对现场检查结果有异议的消防产品,完成抽样送检。
6.2.6.9 能依法制作和送达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的有关法律文书。
6.2.7 消防行政处罚应会的基本技能
6.2.7.1 能按法定程序对消防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立案,并能制作《受案登记表》。
6.2.7.2 能选择有关人员进行询(讯)问,并按规定制作询(讯)问笔录;能按法定程序采取传唤、拍摄、 抽样取证、登记保存、扣押等手段,收集和核实有关证据类材料。
6.2.7.3 能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拟进行消防行政处罚的依据、罚种和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复议、诉讼 等权利,并能按规定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6.2.7.4 能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能判定是否属于听证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能按听证程序依法举证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意见及法律依据;能制作听证笔录。
6.2.7.5 能根据消防违法案由依法确定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罚种和幅度。
6.2.7.6 能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按法定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并能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6.2.7.7 能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提出的拟处罚意见,并能按规定制作和送达消防行政处罚的有关法律文书。
6.2.7.8 能依法判定当场收缴消防罚款的情形并能当场收缴罚款;能依法判定适用分期、延期、暂缓、减免交纳罚款的情形;能填写罚没款票据;能依法处理没收的消防产品和违法所得;能依法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提出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并能撰写强制执行材料。
6.2.8 火灾事故调查应会的基本技能
6.2.8.1 能确定火灾现场的保护范围,设置火灾现场保护的替戒标志。
6.2.8.2 能确定火灾事故调査询(讯)问的主要对象,拟定询(讯)问提纲;能围绕着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火源、电源等分布和使用情况、现场存放物品的种类和特性、起火原因、火灾性质、火灾事故责任等内容,有目的地进行调査询(讯)问;能制作火灾事故调查询(讯)问笔录。
6.2.8.3 能根据火灾现场绘制火灾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比例图和立剖面图。
6.2.8.4 能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选配相应的火灾现场勘查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能使用火灾现场勘查装备,对一般火灾进行火灾现场的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和专项勘验;能制作火灾现场勘査笔录。
6.2.8.5 能按规定拍摄火灾现场的方位照片、概貌照片、重点部位照片和细目照片。
6.2.8.6 能依法收集、提取有关证据。
6.2.8.7 能按法定程序对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提出火灾事故调查认定意见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6.2.8.8 能在法定时限制作和送达火灾事故调査类的法律文书;能撰写火灾事故调査报告。
6.2.9 火灾统计管理应会的基本技能
6.2.9.1 能根据火灾损失程度依据规定判定火灾等级。
6.2.9.2 能搜集、整理和分类汇总有关火灾数据统计资料。
6.2.9.3 能利用火灾统计软件在计算机和信息网上进行火灾统计。
6.2.9.4 能对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的发生、扑救以及火灾处理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撰写火灾事故的专题报告。
6.2.9.5 能制作火灾月报表。
6.2.10 城乡消防规划管理应会的基本技能
6.2.10.1 能调査和收集与城乡消防规划有关的基础资料;能参与撰写城乡消防规划的现状调査综合 报告。
6.2.10.2 能判定城乡消防安全布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能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写出书面报告。
6.2.10.3 能依法判定和査处妨碍城乡公共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
6.2.11 消防宣传应会的基本技能
6.2.11.1 能配合重大消防事件和消防安全活动日制定消防宣传活动实施计划。
6.2.11.2 能根据消防宣传工作需要选配相应的消防宣传装备和器材。
6.2.11.3 能撰写消防宣传的稿件、拍摄消防宣传的摄影素材;能对消防事件进行采编报道;能编写消防宣传的培训讲义。
6.2.11.4 能使用消防宣传装备,传播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与逃生自救技能。
6.2.12 消防行政管理应会的基本技能
6.2.12.1 能撰写有关消防管理工作常用的机关公文和一般事务文书。
6.2.12.2 能承担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教学培训任务。
6.2.12.3 能承担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6.2.12.4 能依法确定本行政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台账,并能按规定书面上报备案。
6.2.12.5 能指出各类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的保管期限;能依据《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收集、整理、分类、立卷、归档所承办的消防监督检査、开业(使用)前或举办大型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消防产品质量检査、消防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和火灾统计等消防监督执法有关档案;能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和电子消防监督执法档案。
6.3.1 消防监督检查员的体能要求包括五项内容:100米跑、中长跑、俯卧撑、仰卧起坐、立位体前屈。消防监督检査员体能标准见表1。

消防监督检查员岗位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180标准学时。
A.2 培训单位条件
具有培训管理的专业队伍,具备符合培训要求的教学条件完善的标准教室,配备齐全的消防监督技术装备,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综合训练场所以及符合体能测试鉴定功能的场所等。
A.3 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及要求
担任消防监督检査员培训的教师除应具备较丰富的消防监督管理和培训工作经验外,同时还应取得消防监督检査员岗位资格,具有消防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A.4 培训教材
依据本标准的岗位资格要求编纂的教材,可在培训中使用。
A.5 培训网点建设
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经申请,符合条件者可以作为培训网点进人消防监督检查员岗位资格培训系统。
A.6 培训合格认可形式
参加消防监督检查员岗位资格的被培训者,达到培训规定学时,且消防基本理论知识考试、消防监督管理基本技能考核和体能测试合格,培训单位可对其颁发《消防监督检査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B.1 评价认证机构和专家队伍
B.1.1 消防监督检查员岗位资格评价认证机构根据本标准的岗位资格要求和有关规定,负责对申报者进行评价认证工作。
B.1.2 消防监督检査员岗位资格评价认证机构的成员中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80%。其中担任消防监督检査员岗位资格认证的专家,应具备相关专业髙级职称,并具有评价认证工作经验。
B.2 评价认证的考评目标和指标体系
B.2.1 评价认证的考评目标,是依据本标准的要求,对受评人员的消防职业道德、消防基本理论知识、消防监督管理基本技能和体能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B.2.2 考评指标体系以本标准岗位资格要求规定的消防基本理论知识要求、基本技能要求为重点,辅以体能评价。
B.3 考试制度
消防监督检查员岗位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审题与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和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
B.4 考试内容和考核方式
B.4.1 消防监督检査员岗位资格考试内容包括,消防基本理论知识考试、消防监督管理基本技能考核和体能测试三部分。
B.4.2 消防基本理论知识考试采用标准化闭卷笔试方式。
B.4.3 消防监督管理基本技能考核方式包括而不限于:情景模拟、案例分析、制作法律文书和笔录、消防设施操作与功能测试、检测器具使用等。
B.4.4 体能考核采用达标测试方式。
B.4.5 消防监督管理基本技能考核和体能测试,可在培训结业时进行。
B.5 题库建设
笔试、测评和案例题库以数据库作为载体,每次实施评价时随机组题,以保证每次实施考核的难度基本一致,从而保证考核的客观和公正。原则上题库的年更新率不低于30%。
B.6 消防基本理论知识和消防监督管理基本技能在试题中所占的比例
B.6.1 消防基本理论知识在试题中所占的比例见表B.1。


消防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基本技能考核在设有完善消防设施的场所进行,室内需要配备必要的多媒体设备和必需的消防监督技术装备和检测器具。体能测试在具有鉴定 功能的场所进行。
B.8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消防基本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消防监督管理基本技能考核的评审委员不少于5人。体能测试按运动裁判规则确定考评人员数量。;
B.9 考试合格标准
消防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和消防监督管理基本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达60分及以上为合格。体能考核达标为合格。
B.10 评价认证方法
采取本人自愿申请、培训与考试相结合的方法,对消防监督检査员岗位资格进行综合评价认证。
B.11 评价认证程序
B.11.1 岗位资格申报
申请参加消防监督检査员岗位资格认证,须提供申报表、学历证书复印件、消防监督检査员岗位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消防基本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单。
B.11.2 岗位资格综合评价
消防监督检査员岗位资格评价认证机构,依据本标准岗位资格要求和有关规定,对受评人员的消防基本理论知识考试、消防监督管理基本技能考核和体能测试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给出评价结论。 B.11.3 岗位资格认证
凡通过消防监督检查员岗位资格综合评价的人员,由岗位资格评价认证机构颁发统一印制的《消防监督检查员岗位资格证书》。
[1]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 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二部分 [3] GB/T 19625 职业经理人资质 [4]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规范 [6]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7] GB 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8]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9]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10] GB 50151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1]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12] GB 50166 火灾自动报普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13] GB 50196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4]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15] GB 5026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16] GB 50263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17] GB 50281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18] GB 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19] GB 50370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20] 公安部令第30号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10月 [21] 公安部令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11月 [22] 公安部令第73号 消防监督检査规定,2004年6月 [23] 公安部 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暂行规定,1997年1月 [24] 公安部 公安消防部队干部培训工作暂行规定,2005年11月 [25] 公安部等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1989年9月 [26] 公安部等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1997年1月 [27] 公安部消防局 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2006年3月
[28] NFPA 1031 Standard for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s for Fire Inspector and Plan Examiner, 2003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