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幕墙训练设施技术要求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the training facility of fire screen
GA/T 969-2011 2011-12-09发布 2012-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灭火救援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10)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警官培训基地、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天津市杰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东、刘建民、张学魁、张福东、孙军田、李文波、苏联营、马龙、张立国、武荣。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火幕墙训练设施已应用于消防部队训练。利用火幕墙训练设施,消防部队及其他灭火救援人员可开展适应性训练、心理素质训练和技战术训练等项目。为规范此类产品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等技术要求,以确保火幕墙训练设施的训练效果及操作等相关人员的安全,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火幕墙训练设施的术语与定义、分类与型号、设施构成、技术要求、安全要求、验收、维护与保养等。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火幕墙训练设施的设计、建设与维护。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163 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316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A/T 623 消防培训基地训练设施建设标准
SH 3038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火幕墙训练设施 training facility of fire screen
采用燃油、燃气的燃烧模拟火场高温效果,并利用金属墙面将热能集中于训练侧,用于消防人员灭火救援训练的设施。
3.2
双燃料型火幕墙训练设施 dual-fuel training facility of fire screen
可同时使用燃油、燃气两种燃料,也可单独使用其中一种燃料的火幕墙训练设施。
4.1 分类
火幕墙训练设施根据其使用的燃料不同分为燃气型、燃油型和双燃料型三种,见表1。
4.2 型号
火幕墙训练设施按墙面尺寸分为大、中、小三种型号,见表2。火幕墙墙面长度不宜小于4 m,也不 宜大于10 m。
4.3 型号编制
火幕墙训练设施应由火幕墙、燃烧装置、燃料供给装置、水冷却保护装置、控制装置以及安全监控装置等组成。
5.2 火幕墙
火幕墙应由墙面、框架、基座和基础四部分组成,如图1所示。
5.3 燃烧装置
燃烧装置由点火装置和燃油、燃气喷嘴组成。
5.4 燃料供给装置
5.4.1 燃料供给装置分为燃油供给装置和燃气供给装置。
5.4.2 燃油供给装置主要由油箱、输送管道、油泵、电磁阀、闸阀和过滤器等组成。
5.4.3 燃气供给装置分为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给装置和管道天然气供给装置两种:

a)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给装置主要由储气钢瓶、减压阀、集气管、单向阀、安全阀、输送管道、电磁 阀、闸阀和过滤器等组成;
b)管道天然气供给装置应设有背压式调压器、电磁阀、闸阀、过滤器和安全阀等。
5.5 水冷却保护装置
水冷却保护装置应由水泵、阀门、管道、喷头和水带接口等组成。
5.6 控制装置
控制装置主要由控制柜、控制阀和电气控制设备等组成。
5.7 安全监控装置
安全监控装置主要由闭路监控系统、探测器和电气安全控制设备等组成。
6.2 训练场地
6.3 火幕墙
6.4 燃烧装置
6.5 燃料供给装置
6.6 水冷却保护装置
6.7 控制装置及控制室
6.1.1 火幕墙训练设施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并按经协商确定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建造安装。
6.1.2 火幕墙训练设施各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自制件、外购件应有合格证书,附有验收标记。如技术上有变动,须经设计部门同意并签批;
b)原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书或质量保证书。原材料的代用须经设计部门同意并签批。
6.1.3 火幕墙训练设施的平面、立面布置应有利于开展训练,并便于安装和检修。
6.2.2 火幕墙训练场地地面应平整,火幕墙正面至少应设一条双向消防车道。
6.2.3 火幕墙训练场地内应至少设置2个室外消火栓。
6.2.4 火幕墙训练场地应设排水设施。6.3.1 火幕墙墙面应符合以下规定:
a)墙面应具有良好的耐热性能,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b)墙面材料可采用不锈钢钢板、耐热钢板或普通钢板。不锈钢钢板宜选用材质不低于SUS304的不锈钢钢板,厚度不小于12 mm;普通钢板宜选用材质不低于Q235B的钢板,厚度不小于20 mm。
6.3.2 火幕墙框架应符合以下规定:
a)框架用于增强墙面的强度和抗变形能力,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b)框架(含立柱)可采用槽钢、工字钢、H型钢或普通钢板制成,立柱应选用不小于30#的工字钢或不小于300 mmX200 mm的H型钢,边框宜选用不小于20#的槽钢,普通钢板厚度不应小于 20 mm。
6.3.3 火幕墙基座应符合以下规定:
a)基座应牢固可靠,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承载力;
b)基座应采用厚度不小于20 mm的钢板制成,材料宜选用材质不低于Q235B的钢板,确保焊接质量、基座的强度和承载力;
c)基座与基础应采用螺栓连接,基座与框架可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
6.3.4 火幕墙基础应符合以下规定:
a)基础和预埋地脚螺栓的设计应根据墙体(墙面和框架)荷载及当地地质、风速计算确定;
b)基础应采用长、宽、高均不小于1000 mm的C30现浇钢筋混凝土,高出地面距离不小于200 mm;
c)基础内预埋地脚螺栓外螺纹不应小于M30,地脚螺栓长度不应小于800 mm,每个支撑点预埋地脚螺栓不应少于4根,预埋地脚螺栓露出混凝土上表面的长度不应小于120 mm。
6.4.1 点火装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点火宜采用电子点火装置;
b)电子点火装置应能直接点燃液化石油气、管道天然气和柴油等;
c)电子点火装置应能反复使用,并具有抗油、抗水、抗结焦、耐高温以及自净化等功能。
6.4.2 燃油、燃气喷嘴应符合以下规定:
a)燃油、燃气喷嘴应能耐高温,连续工作2 h不应有明显变形;
b)燃油喷嘴应具有良好的雾化性能;
c)燃油、燃气喷嘴应均匀布置,喷嘴中心轴线与火幕墙墙面平行,可形成连续火焰;
d)燃气型燃烧装置可采用气孔代替燃气喷嘴,气孔直径宜为2 mm~5 mm,孔间距宜为50 mm~100 mm;
e)液化石油气或管道天然气工作压力宜在0.3 MPa~0.6 MPa之间,柴油油泵出口压力宜在0.3MPa~0.8 MPa之间。6.5.1 燃料储存装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燃料储存装置设置在室外时,应避免暴晒;设置在室内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b)燃料储存装置与火幕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0 m;
c)燃料储存装置日常储备的燃料量不应大于火幕墙训练设施3 h的燃料使用量;
d)液化石油气储存装置应选用YSP118型钢瓶;燃油储存装置宜选用标准油箱,并在油箱上安装阻火透气帽和磁性液位计,油箱周围1.5 m范围内的地面应填充黄沙防护;
e)油泵宜设置在储油箱附近,并且油箱底标高应高于泵轴中心线;
f)燃料储存区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 50140的规定。
6.5.2 管道应符合以下规定:
a)燃油、燃气输送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无缝钢管应符合GB/T 8163的规定,壁厚不应小于3 mm。管道焊接部位不得有砂眼、气孔、裂纹、夹渣等缺陷;
b)当采用管道天然气作为燃料时,应从城市中压供气管上铺设专用管道供给,并应经过滤、调压后使用;
c)设置在火幕墙墙面上的燃油、燃气管道宜采用环形布置或平行布置,如图2所示;

d)布置在火幕墙墙面上的燃油、燃气管道外壁距墙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0 mm。对于双燃料型火幕墙训练设施,燃油管道和燃气管道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 mm;
e)燃气管道设计、铺设应符合GB 50028和GB 50316的规定;
f)所有管道应涂刷防锈漆作为底漆,不同介质的输送管道应涂刷色环或不同颜色的面漆加以区分;g)燃油、燃气输送管道及其附件不应使用铸铁件,也不应采用能被燃油、燃气腐烛或溶解的材料,以保证所有管道连接严密紧固、无泄漏;
h)在油泵进口管上应设置过滤器,过滤器的滤网网孔宜为20目~30目,滤网流通截面积宜为其进口管横截面积的4倍~6倍;
i)燃气、燃油管道宜设置于地下,不应穿越建筑物。地下燃气、燃油管道应埋设于当地冻土层以下,且覆土厚度不小于以下规定:
1)埋设在车行道下时,不小于0.8 m;
2)埋设在非车行道下时,不小于0.6 m;
j)燃油、燃气输送管道的立管上不应设置阀门。
6.6.2 喷头应均匀布置,并应保证喷洒的冷却水在火幕墙墙面上不留空白点。
6.6.3 冷却水管径、流量应由计算确定,管径不宜小于50 mm,压力不宜小于0.3 MPa,流量不宜小于 0.5 L/(s•m)。
6.7.1 控制装置应具有超量、超压报警和故障报警等功能。
6.7.2 燃油、燃气的燃烧应能实现分级控制,以保证其具有不同的燃烧效果。
6.7.3 火幕墙训练设施应设控制室,控制室内应设燃料流量和压力显示装置。
6.7.4 控制室应设有瞭望窗口,其设置应使控制操作人员具有良好的视野,能观察到整个训练区。 6.7.5 控制室应设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使其不受烟火的危害,且距离火幕墙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 m。
6.7.6 控制室内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 50140的规定。
7.1 火幕墙训练设施应具有熄火保护功能,确保点火不成功时能自动切断燃料供给。
7.2 燃料输送管道上应同时设置自动和手动控制阀。
7.3 安全监控系统摄像头的设置应能保证全面观察到火幕墙训练场地。
7.4 火幕墙训练设施所用电机、电磁阀、油泵、电气元件等设备处于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应采用防爆型设备。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SH 3038的规定。
7.5 燃料储存区应安装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燃料泄漏时应能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7.6 燃油、燃气压力低于0.2 MPa时,控制系统应能自动切断燃油、燃气供应。
7.7 燃油管道应设回油管,确保熄火后未燃的油回流到油箱。
7.8 火幕墙下方应设置挡火设施,防止火焰从火幕墙下方穿越。
7.9 火幕墙训练设施应设防雷接地。
7.10 训练场地应设有清晰、醒目的危险区域警示标识。8.1 验收的组织
火幕墙训练设施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邀请消防作战训练等使用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供货厂商及业内专家组成验收组,共同进行。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中应至少有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8.2 验收资料
火幕墙训练设施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a)经批准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b)施工记录和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c)竣工图和设计变更记录;
d)竣工报告与调试记录;
e)设计说明书;
f)设施整体及其主要设备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g)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h)主要设备的检验报告、试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
8.3 验收规则
8.3.1 验收项目
竣工验收应包括第5章~第7章规定的全部内容。验收项目按表3进行。

验收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方为合格。
8.4 验收报告
8.4.1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附录A的规定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表格形式可按火幕墙训练设施的结构形式和功能组成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8.4.2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4.3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火幕墙训练设施及各部件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9.1 火幕墙训练设施使用单位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定期检查维护等规章制度。
9.2 每次使用前应检查部件是否完好,控制设备、安全装置是否有效,操作是否灵活可靠。严禁设施带
故障运行。
9.3 火幕墙训练设施正在运行时,禁止向燃料储存装置内添加燃料。
9.4 使用单位每半年应对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维护,对燃料储存装置、燃料输送管道等重要设备 进行密闭性和耐压试验,对检查情况、维护措施、检修项目及处理结果登记存档。
9.5 火幕墙墙面应根据使用情况,至少每半年涂刷一次耐热漆,背面涂刷一次防锈漆。
9.6 使用单位对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操作培训。火幕墙训练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格式见表A.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