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
Fire products identity information management
GA 846-2009
2009-09-16 发布 2009-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管理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9)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大连宏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楼山消防器材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东靖飞、高伟、张立胜、李双庆、元延军、胡群明、王鹏翔、余威、康卫东、张全灵、 孙宏、孙卫东、陈喆、俞颖飞、李强、汪礼苗、冯伟、陈映雄、郭佩栋、刘欣传、陆曦。依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切实加强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和证后监管,建立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系统是十分必要的,通过建立和实施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消防产品身份信息及流向情况,为在生产、销售、安装、施工监理、使用、维护(维修)、产品检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等环节发现和追踪问题产品,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技术手段。本标准规定了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消防产品身份信息及标志、要求、消防产品身份信息专用物品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施工监理、使用、维护(维修)、产品检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A 588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GB/T 5907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消防产品身份信息 fire products identity information
显示消防产品基本信息,主要内容包括消防产品生产单位(制造商)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产品编号、产品一致性描述、产品流向信息等。
3.2
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 fire products identity information label
由专有符号、图案、文字等组成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
3.3
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系统 fire products identity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具备建立、添加、查验、统计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消防产品销售流向信息、消防产品安装使用信息、消防验收及监督检查信息、消防产品检验信息及消防产品维护(维修)等信息,确认消防产品一致性、市场准入的符合性、维护(维修)工作符合性等的管理系统。
3.4
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系统专用物品 special goods for fire products identity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用于建立、查验消防产品相关信息的专用器材、软件、标志及专用作业表单等。
3.5
消防产品生产单位(制造商) producer (manufacturer) of fire products
能够承担消防产品生产质量责任的单位。
3.6
产品一致性 coherence of products
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以及生产单位(制造商)、加工场所等相关内容应与市场准入信息(或证书)中描述的内容相一致,产品的型式结构和关键件(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等)与送检样品相一致。 3.7
上传 upload
按本标准要求,将产品生产单位(制造商)名称、规格型号、关键件(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等)描述、 流向及产品编号等信息通过互联网传送到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的过程。
4.1 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获得市场准入的所有消防产品。
4.2 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的管理、专用物品提供及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的公布,应符合有关规定。
4.3 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应包括下列内容:
a)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的建立;
b)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查验;
c)监督检查:
1)市场准入的符合性确认;
2)消防产品一致性核查、确认;
3)工厂条件的核查、确认(必要时);
4)消防产品质量检验(必要时);
5)维护(维修)工作符合性确认(必要时);
6)维护(维修)产品的质量检验(必要时);
d)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的变更与注销;
e)其他相关内容。
5.1 消防产品身份信息内容至少应包含:
a)生产单位(制造商)名称;
b)产品名称;
c)产品规格型号;
d)产品关键件(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描述;
e)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f)产品市场准入描述;
g)产品一致性描述;
h)产品流向信息;
i)其他相关信息。
5.2 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见附录A。
6.1 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的建立
6.1.1 消防产品生产单位(制造商)应使用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系统专用物品并按6.1.2的规定录入消防产品身份信息,并及时将消防产品身份信息上传至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
6.1.2 消防产品生产单位(制造商)录入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应符合如下要求:
a)录入的生产单位(制造商)名称应与市场准入信息或证书中的名称一致;
b)录入的产品规格型号应与市场准入信息或证书中的规格型号相符;
c)消防产品出厂前已知使用单位的,生产单位(制造商)应在消防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后录入消防产品身份信息;
d)消防产品出厂前已知销售单位的,生产单位(制造商)应在消防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后录入除产品流向信息外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产品确认到达销售单位两个工作日内录入产品流向信息。
6.1.3 消防产品生产单位(制造商)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不得建立相应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
a)消防产品不符合市场准入要求;
b)监督检查不通过;
c)监督检验不合格;
d)市场准入信息(或证书)被暂停使用、撤销或注销;
e)未提供产品质量的真实信息;
f)转借、转卖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系统专用物品或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
g)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系统专用物品或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丢失、损坏后未挂失;
h)经确认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6.1.4 消防产品维护(维修)单位应使用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系统专用物品并按6.1.5的规定录入消防产品身份信息。
6.1.5 消防产品维护(维修)单位录入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应符合如下要求:
a)录入的维护(维修)单位名称应与核定的名称一致;
b)录入的产品规格型号应与核定的规格型号相符;
c)录入准确的流向信息。
6.1.6 维护(维修)单位完成规定的信息录入后,应立即将消防产品身份信息上传至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
6.1.7 消防产品维护(维修)单位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不得建立相应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
a)维护(维修)后的消防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b)监督检查不通过;
c)监督检验不合格;
d)未提供产品维护(维修)质量的真实信息;
e)转借、转卖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系统专用物品或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
f)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系统专用物品或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丢失、损坏后未挂失;
g)经确认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6.2 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的查验
6.2.1 消防产品销售及安装单位在销售及安装消防产品前,应查验消防产品身份信息,并确认其真实性和符合性。
6.2.2 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在消防产品的进场验收、隐蔽工程验收或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中,应全部查验或按相关标准规范查验消防产品身份信息,并确认其真实性和符合性。
6.2.3 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在检测消防设施时,应查验全部消防产品的身份信息,并确认其真实性和符合性。
6.2.4 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对消防产品进行检验前,应查验全部消防产品的身份信息,并确认其真实性和符合性。
6.2.5 消防产品的维护(维修)单位在消防产品维护(维修)前,应查验全部消防产品的身份信息,并确认其真实性和符合性。
6.2.6 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的查验应使用专用物品。
6.2.7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GA 588对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时,应使用专用物品核实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的真实性、符合性。
6.2.8 上述各单位查验完毕后,应及时录入查验信息,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上传。
6.2.9 对存在下述问题的消防产品不得销售、安装、使用:
a)消防产品未按本标准要求加施身份信息标志;
b)消防产品的身份信息真实性、符合性存在问题;
c)消防产品使用的身份信息标志为伪造、冒用、转让及非法买卖;
d)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损毁,无法查验;
e)消防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标准要求对身份信息进行查验;
f)消防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查验证明。
6.3 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的变更与注销
6.3.1 市场准入信息变更后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变更:
市场准入信息变更后,应及时向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单位申请办理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的变更。
6.3.2 消防产品退货后的身份信息变更:
生产单位(制造商)接收使用单位或销售单位退回的消防产品后,应注销原身份信息,并在发生新的销售行为后建立上传新的流向信息。
6.3.3 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的注销:
经确认报废或不再使用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应添加注销信息。
7.1 专用物品主要组成
专业物品主要组成为:
a)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客户端软件;
b)专用识别作业设备;
c)电子密钥(USBKEY);
d)蓝牙适配器;
e)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
7.2 专用物品使用要求
7.2.1 专用物品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申领专用物品。
7.2.2 专用物品使用单位应制定并有效实施消防产品身份信息专用物品使用保管制度,指定专人保管维护消防产品身份信息专用物品。
7.2.3 专用物品出现故障后,使用单位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提供方,提供方应立即安排有关单位完成维修工作。
7.2.4 专用物品、标志丢失后,使用单位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提供方,并按下列要求处理:
a)生产单位(制造商)的专用物品丢失后,经提供方再次核准、发放后,方可投入使用;标志丢失后,应及时向提供方办理挂失手续;
b)其他单位的专用物品丢失后,经提供方再次核准、发放后,方可投入使用。
7.3 专用物品档案要求
7.3.1 专用物品管理应建立档案并实施档案管理制度。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专用物品进、销、存档案;
b)专用物品权限分配、变更、注销档案;
c)数据修改、清理和备份档案;
d)专用物品故障应急处理方案;
e)专用作业表单(参见附录D)档案。
7.3.2 涉及7.3.1中的各项档案保存时间不应少于五年。
7.4 管理软件的运行要求
管理软件的运行要求见附录B。
7.5 专用物品配置要求
消防产品身份信息专用物品配置和专用作业表单使用要求见表1。

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的类型分为I型和II型。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的规格见表A.1。

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如图A.1所示。

A.3.1 标志使用单位申请领用的标志类型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A.3.2 标志加施前应完成产品身份信息注册并上传至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
A.3.3 标志应牢固粘接在产品的平整、明显部位,加施后应方便查验。
A.3.4 标志使用单位应建立并有效实施标志的申领、使用及管理制度。
B.1 软件运行环境要求
B.1.1 设备软硬件要求
配备的计算机及服务器应专机专用,应安装正版软件或正版的操作系统、数据库、防病毒软件等运行软件。使用单位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a)建立良好的设备运行环境;
b)建立有效的防火墙、防病毒等安全措施;
c)进行有效的日常维护,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
d)及时升级软硬件设备,以确保设备终端的正常使用。
B.1.2 互联网带宽要求
为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专用计算机接入互联网的带宽应不低于768 kbps。
B.2 数据安全与备份
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防产品档案信息的安全与备份。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选用应符合表C.1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