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汇总
消防车 第3部分:泡沫消防车 GB7956.3-2014
2018-06-05 09:00  点击:40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消防车第3部分:泡沬消防车
Fire fighting vehicles—Part 3: Foam fire fighting vehicle
GB 7956.3-2014
2014-09-03发布   2015-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 7956的本部分的第4章、第6章和7.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GB 7956《消防车》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第2部分:水罐消防车;
——第3部分:泡沫消防车;
......
本部分为GB 7956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车泵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4)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琳、万明、王志辉、蒋旭东、田永样,傅建桥、殷伟德、邹宗华。
GB 7956的本部分规定了泡沫消防车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 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泡沫消防车。
本部分不适用于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和高倍泡沫消防车。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181 漆膜颜色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 6245—2006 消防泵
GB 7956.1-2014 消防车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 19156 消防炮通用技术条件
GB 6245和GB 7956.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 7956.1—2014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泡沫消防车 foam fire fighting vehicle

主要装备车用消防泵、水罐、泡沫液罐和水-泡沫液混合设备的消防车。
[GB 7956.1—2014,定义3.1.3]
3.2
泡沫比例混合器  foam proportioner

通过负压或正压供给泡沫液,使泡沫液和水按一定比例混合的装置。
3.3
车用泡沫系统  foam system

将泡沫液、水与空气充分混合产生泡沫实施灭火的系统,由安装在消防车上的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或喷射装置、专用组件(如泡沫液罐、泡沫液泵)及管路等组成。
4.1 基本要求
4.2 整车要求
4.3 底盘改制要求
4.4 消防水力系统要求
4.5 仪器、仪表的要求
4.6 器材摆放、固定和配备
4.7 警报灯具
4.8 随车文件、工具及易损件
泡沫消防车(以下简称“泡沫车”)除应符合GB 7956.1-2014的通用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4.2.1 —般要求
4.2.1.1 燃抽箱容量应满足泡沫车行驶100km后在消防车额定流量和出口压力下连续工作2h。
4.2.1.2 主操作面板区域离地1.2m以上不应有大于65mm的出水口。
4.2.1.3 泡沫车应有手控发动机转速控制器,控制器操作机构便于操作,并能保持稳定的发动机转速, 操作人员在消防泵操作处应能看清所有压力显示装置、消防泵转速表以及其他指示器。
4.2.1.4 泡沫车各自动控制机构应有手动应急措施。
4.2.1.5 操作面板上消防泵出口和进口压力表联接处应提供测试用连接管,接口规格为M10×1.5mm 的外螺纹,螺纹长度不小于15mm,接口位置应便于外接压力表的安装,并标注标识。
4.2.2 操作说明和标识
4.2.2.1 操作说明和标识应包括以下内容:
——消防泵额定流量和出口压力数值及操作说明;
——选用泡沫的类别(适用时)及混合比;
——消防泵出口压力显示(精度不低于2.5级);
——消防泵进口压力显示(精度不低于2.5级);
——消防泵转速显示及累计工作时间显示;
——水罐和泡沫液罐的液位显示;
——发动机水温显示;
——发动机机油温度显示;
——仪表板照明灯和开关;
——紧急停止按钮;
——冲洗标识和开关位置;
——面板上仪表及开关的用途说明牌。
4.2.2.2 泡沫比例混合系统的控制调节应安装在操作仪表板处,便于人员操作。
4.2.2.3 操作面板上应有水、泡沫管路系统简图及基本操作说明。
4.2.2.4 在水罐注水口处应设有“水罐注水口 ”字样的标牌,标牌应永久性固定。
4.2.2.5 在泡沫罐加液口处或邻近位置应设有“泡沫罐注液口”字样的标牌。在明显位置处应注明可使用的泡沫液类型,并用红色字体注明“不要将不同类型、不同企业的泡沫液混装”的警告性文宇。标牌 应永久性固定。
4.3.1 泡沫车的底盘改制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4的要求。
4.3.2 当罐体直接安装在底盘上时,应保证罐体与底盘弹性联接且不与底盘直接接触。
4.4.1 消防泵
4.4.1.1 选用的车用消防泵(以下简称"消防泵”)应符合GB 6245—2006的相关规定。
4.4.1.2 消防泵放余水装置应操作方便,并应直接将余水排出车外。
4.4.1.3 消防泵与发动机功率匹配应:
——消防泵额定工况的轴功率与发动机额定功率之比:汽油机不应大于55%;柴油机不应大于60%;
——取力器的增速比不大于1.5。
4.4.2 消防管路
4.4.2.1 —般要求

4.4.2.1.1 所有消防管路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或采取防腐蚀措施。
4.4.2.1.2 管路布置应便于消防泵及传动机构的维护和保养。
4.4.2.1.3 消防管路应用不同颜色区分,消防泵进水管路及水罐至消防泵的输水管路应为GB/T 3181规定的G05深绿色,泡沫罐与泡沫液泵或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输液管路应为GB/T 3181规定的Y08深黄色,消防泵出水管路应为GB/T 3181规定的R03大红色。
4.4.2.2 消防泵进水管路
4.4.2.2.1 当消防泵进水口设在侧面时,应在车辆两侧均设进水口。单侧进水口应满足泡沫车额定压力和流量的要求。
4.4.2.2.2 额定流量不小于100L/s的泡沫车进水管路应设置阀门。
4.4.2.2.3 进水管路应保证45s内能够放尽进水管路内的余水。
4.4.2.2.4 消防泵的每个进水口和吸水管之间应安装抗腐蚀滤网,滤网的过流面积不应降低消防泵的额定压力和流量。滤网上的孔不应通过:
——对于额定流量不大于30L/s的消防泵,为大于或等于8mm的颗粒;
——对于额定流量大于30L/s的消防泵,为大于或等于13mm的颗粒。
4.4.2.2.5 进水管路在0.8MPa静水压下不应出现管路漏水、冒汗、密封件渗漏等现象;在1.2MPa静水压下不应破裂,不应产生影响正常使用的永久变形。
4.4.2.2.6 泡沫车应配置吸水管,每车携带的吸水管长度不应小于8m。
4.4.2.3 消防泵出水管路
4.4.2.3.1 出水管路的通径和数量应保证泡沫车在额定工况下的出水流量。
4.4.2.3.2 出水管路最低处应保证45s内能够放尽出水管路内的余水,放余水应便于操作。
4.4.2.3.3 出水口中心离地高度大于1.2m时,出水口应向下倾斜,且离操作踏板上平面的高度应不大于1.2 m。
4.4.2.3.4 出水管路应安装可关闭出水管路和消防泵连接的止回阀。
4.4.2.3.5 出水管路应经静水压密封试验,试验压力为出水管路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值的1.1倍。试验后,管路及各连接处不应出现渗漏。
4.4.2.3.6 出水管路应经静水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出水管路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值的1.5倍。试验后,不应出现明显变形和结构破坏。
4.4.2.3.7 在出水管路最大工作压力下,手动启闭的出水阀开启和关闭力不应大于200N(不使用辅助装置)。非手动启闭的出水阀按正常操作方法可开启和关闭。当出水管路中没有压力时,手动启闭的出水阀开启和关闭力不应大于50N。
4.4.2.3.8 出水阀应有指示启闭方向的指示标牌,在出水阀操作位置可见处应有“缓慢打开出水阀”的警示标牌,出水阀结构上应保证从开启至最大开度的时间应大于5s。
4.4.2.4 水罐至消防泵的输水管路
4.4.2.4.1 水罐至消防泵的输水管路上应设置阀门且操作方便,泡沫车额定流量大于60L/s时不应采用手动开启。
4.4.2.4.2 当水罐内输水管路的进口设置在排污孔邻近部位时,应保证污物不进入消防泵内。
4.4.2.4.3 输水管路进口应设置滤网,并应满足泡沫车额定工况要求。
4.4.2.4.4 额定流量不大于100L/s的泡沫车,水罐至消防泵的输水管路应能保证抽取罐容量90%以上的水,额定流量大于100L/s的泡沫车,水罐至消防泵的输水管路应能保证抽取罐容量85%以上的水。
4.4.2.5 泡沫罐至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输液管路
4.4.2.5.1 泡沫罐至泡沫液泵或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输液管路应能抽取罐容量95%以上的泡沫液。
4.4.2.5.2 泡沫罐输液管路通径应满足泡沫比例混合器的最大流量要求,并在大气压力为101kPa下, 承受85kPa真空度5min,不应有渗漏和肉眼可见的变形。泡沫液输液管路进口应装有滤网。
4.4.3 水罐和泡沫液罐
4.4.3.1 罐体要求

4.4.3.1.1 泡沫车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2m³时,容积误差不应超过土2%;容积小于12m³且不小于1m³时,每减少1m³,其误差绝对值增加0.1%;容积小于1m³时,容积误差不应超过10%。
4.4.3.1.2 罐体和阀门应采用防腐材料或经过防腐处理。
4.4.3.1.3 罐容积超过2m³,罐内应设防荡板,罐容积超过3m³,罐内应设纵向防荡板,防荡板隔出的单腔容积不应大于2m³。
4.4.3.1.4 容积大于1m³的罐顶部应设置可供人员进出的人孔及人孔盖,人孔直径不小于0.4m。水罐人孔盖在罐内压力超过0.1MPa时可自动卸压。
4.4.3.1.5 水罐和泡沫液罐最低处应设置排污孔,排出的淤物不应接触车身或底盘零部件。
4.4.3.1.6 水罐和泡沫液罐应设置液位或液量的指示装置。
4.4.3.1.7 水罐和泡沫液罐应能承受0.1MPa的静水压力。经0.1MPa静水压强度试验,罐体两侧面不应出现明显残余变形,相连接的管道、阀门均不许有渗漏。
4.4.3.1.8 泡沫液罐应设置呼吸口,呼吸口应保证正常输送泡沫液。
4.4.3.2 注液装置
4.4.3.2.1 消防泵至水罐的注水管路应设置阀门,阀门应方便操作。注水管路通径不应小于65mm,管路中不应有积水。
4.4.3.2.2 从车辆外部向水罐注水的管路通径不应小于65mm,管路应保证罐内水不会倒流,管路中不应有积水。注水口应加防护盖。
4.4.3.2.3 泡沫液泵至泡沫液罐间的注液管路应设置不锈钢阀门,阀门应便于操作。注液管路应采用壁厚不小于1.5mm的不锈钢管,通径不小于40mm。
4.4.3.2.4 泡沫罐注液口应有保护盖。
4.4.3.3 溢水装置
应在水罐内设置通大气的溢水管路,溢水管路直径不小于水罐与消防泵间输水管路直径的30%。溢水管路应高出罐顶。
4.4.4 车用泡沫系统
4.4.4.1 车用泡沫系统一般要求

4.4.4.1.1 泡沫炮或泡沫/水两用炮、泡沫液泵和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过流表面应使用抗泡沫液腐烛的材料或涂层。
4.4.4.1.2 车用泡沫系统应设冲洗装置,冲洗装置应避免在冲洗过程中水流回泡沫液罐或水罐。
4.4.4.1.3 车用泡沫系统应有外吸泡沫液接口和联接软管,二者的拆装应方便。
4.4.4.1.4 在车用泡沫系统中应设有防止水倒流入泡沫液罐的措施。
4.4.4.1.5 车用泡沫系统在以系统最大工作压力和最大流量运行时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不应有渗漏现象。
4.4.4.1.6 车用泡沫系统的棍合比精度应符合表1要求。 车用泡沫系统混合比精度要求 4.4.4.2 泡沫比例鹿合器
4.4.4.2.1 标志牌

泡沫比例混合器应设置有下列内容的永久性标志牌:
——产品名称与型号;
——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混合液流量与进口压力范围;
——适用的消防泵流量与压力范围;
——混合比;
——泡沫液类型;
——生产企业名称;
——生产日期。
4.4.4.2.2 液流方向
在泡沫比例混合器外壳明显位置以箭头表示液流方向。
4.4.4.2.3 主要性能指标
企业应提供泡沫比例混合器的主要性能指标,包括进口工作压力范围、流量范围,混合比精度等,并应符合4.4.4.1.6的要求。
4.4.4.2.4 静水压密封、强度要求
4.4.4.2.4.1 比例混合器应经静水压密封试验,试验压力为规定最大工作压力值的1.1倍。试验后,比例混合器壳体及各连接处不应出现渗漏。
4.4.4.2.4.2 比例混合器应经静水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规定最大工作压力值的1.5倍,试验后,比例混合器壳体及各连接管路不应出现明显变形和结构破坏。
4.4.4.2.5 负压式泡沫比例鹿合器
4.4.4.2.5.1 在大气压力为101kPa下,负压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在85kPa真空度条件下,1min内真空度的降低数值应不大于0.5kPa。
4.4.4.2.5.2 负压式泡沫比例混合器进、出口的压力差应不大于进口工作压力的35%。
4.4.4.2.6 正压式泡沫比例混合器
4.4.4.2.6.1 正压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液泵应符合GB 6245—2006第7章的规定。
4.4.4.2.6.2 泡沫液泵的动力源和驱动装置应能保证供泡沫液泵正常工作。
4.4.4.2.6.3 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与比例混合器的工作压力和流量范围相适应。
4.4.4.2.6.4 泡沫液泵应设有泄压阀,泄压阀在供泡沫液泵最大工作压力的1.1〜1.5倍范围内能自动泄压。
4.4.4.2.6.5 当泡沫罐内液体剩余量达到标称容量的4%〜6%范围内时,泡沫液泵应能自动停机。
4.4.4.3 消防炮
4.4.4.3.1 泡沫车配备的泡沫炮或泡沫/水两用炮喷射性能应符合GB 19156的规定。
4.4.4.3.2 消防炮装车后,俯角不应小于7°。
4.4.4.3.3 车顶炮的进水管路应设置控制启闭的阀门。
4.4.4.3.4 车顶炮应有锁紧机构和支撑机构,车前炮应有锁紧机构,锁紧机构能够在消防炮喷射时将炮锁止在任何俯仰和回转角度,支撑机构在泡沫车行驶时能够可靠支撑消防炮。
4.4.4.3.5 消防炮为无线遥控时,消防炮的遥控信号不应对消防车其他控制系统和通讯系统的工作造成干扰。
4.4.5 泡沫车最大真空度及密封性
在大气压力为101kPa下,消防车引水装置所能形成的最大真空度应不小于85kPa。引水系统的密封性在最大真空度条件下,1min内真空度的降低数值应不大于2.6kPa。
4.4.6 引水时间、最大吸深时泵的性能要求
4.4.6.1 在大气压力101kPa、水温20℃下时,泡沫车的最大吸深不应小于7m。引水时间应符合表2的要求。 7m吸深时引水时间 4.4.6.2 在最大吸深时,消防泵的流量和出口压力应满足表3的规定。
4.4.7 泡沫车连续运转要求
泡沫车6h连续运转试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在连续运转试验过程中,发动机转速不应超过发动机的额定转速;
——发动机无异响、过度振动、漏水、漏油、漏气等异常现象;
——发动机出水温度小于90℃;
——发动机机油温度小于95℃;
——变速器及功率输出装置的润滑油温度应小于100℃;
——功率输出装置的输出轴轴承座海度应小于100℃。 7m吸深时泵的性能 4.4.8 泡沫车超负荷运转要求
进行超负荷运转试验,发动机和消防泵应工作正常,无过度振动、漏油等现象。4.5.1 泡沫车的仪器、仪表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6的规定。
4.5.2 泡沫车显示负压的真空表应选用压力真空联用表。
4.6.1 器材的摆放和固定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10、5.11的规定。
4.6.2 泡沫车配备的器材、附件应不低于表4的规定。 器材配备表
器材配备表警报灯具性能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7.28〜5.7.31的要求。
4.8.1 泡沫车交付用户时除应交付车辆注册所需资料外,还应随车交付用户以下中文文件资料:
——底盘操作手册;
——底盘维修手册及零部件目录;
——底盘质量保证书和售后服务说明书;
——底盘合格证;
——底盘随车工具清单;
——泡沫车电气原理图;
——泡沫车使用说明书;
——泡沫车维修、保养手册及零部件目录;
——泡沫车合格证;
——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
——泡沫车随车工具及易损件清单;
——所配总成及附件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4.8.2 泡沫车除随车配置底盘工具外还应随车配置消防装置的专用工具。
4.8.3 泡沫车应随车配置全套消防装备电路保险丝。
5.1 基本要求试验
5.2 整车要求试验
5.3 底盘改制试验
5.4 消防水力系统试验
5.5 仪器、仪表的要求检查
5.6 器材摆放、固定和配备检査
5.7 警报灯具试验
5.8 随车文件、工具及易损件检査
试验按GB 7956.1—2014第6章的相关内容进行,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GB 7956.1—2014第5章的相关要求。
5.2.1 一般要求试验
5.2.1.1 泡沫车在满载条件下行驶100km后,停在平整、坚硬的地面上,在3m吸深下,将吸水管接在 消防泵进口并放入水中,启动发动机并接合消防泵,并在额定工况下连续工作2h,判断试验结果是否 符合4.2.1.1的要求。当试验条件不是标准环境条件时,应按GB 6245—2006中10.4.1的规定进行修正。
5.2.1.2 检査泡沫车操作面板侧的出水口,并用卷尺测量其直径和离地高度,判断检査结果是否符合 4.2.1.2的要求。
5.2.1.3 检査泡沫车的手控发动机转速控制器,判断检査结果是否符合4.2.1.3的要求。
5.2.1.4 检査泡沫车各自动控制机构,判断检査结果是否符合4.2.1.4的要求。
5.2.1.5 检査操作面板上消防泵出口和进口压力表联接处的测试用连接管,用游标卡尺测量连接螺纹直径和长度,用螺纹规测量螺距,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2.1.5的要求。
5.2.2 操作说明和标识试验
5.2.2.1 目测栓査操作面板上的指示或显示,判断栓査结果是否符合4.2.2.1的要求。
5.2.2.2 目测检査泡沫比例混合系统的控制调节装置的位置,判断检査结果是否符合4.2.2.2的要求。 5.2.2.3 目测检査操作面板上的水、泡沫管路系统简图及基本操作说明,判断检査结果是否符合4.2.2.3的要求。
5.2.2.4 检査水罐注水口,判断检査结果是否符合4.2.2.4的要求。
5.2.2.5 检査泡沫液加液口处或邻近位置的标牌和文字,判断检查结果是否符合4.2.2.5的要求。
5.3.1 按照GB 7956.1—2014中6.4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3.1的要求。
5.3.2 检査罐体与底盘的联接方式,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3.2的要求。
5.4.1 消防泵试验
5.4.1.1 査阅泡沫车选用消防泵的相关资料,判断检査结果是否符合4.4.1.1的要求。
5.4.1.2 检査消防泵的放余水装置,判断检査结果是否符合4.4.1.2的要求。
5.4.1.3 査阅企业设计资料中消防泵与发动机的匹配参数,判断检査结果是否符合4.4.1.3的要求。
5.4.2 消防管路试验
5.4.2.1 一般要求试验

5.4.2.1.1 检査消防管路的材质或防腐措施,判断检査结果是否符合4.4.2.1.1的要求。
5.4.2.1.2 目测检查所有消防管路的布置情况,判断检查结果是否符合4.4.2.1.2的要求。
5.4.2.1.3 目测检查所有消防管路的颜色,判断检查结果是否符合4.4.2.1.3的要求。
5.4.2.2 消防泵进水管路试验
5.4.2.2.1 目测检查消防泵进水口位置。泡沫车停在平整、坚硬的地面上,在3m吸深下,将连接好滤水器的吸水管接在消防泵进口并放入水中,启动发动机并接合消防泵,判断检查结果是否符合4.4.2.2.1的要求,当试验条件不是标准环境条件时,应按GB 6245—2006中10.4.1的规定进行修正,检查消防泵压力和流量。
5.4.2.2.2 检查额定流量大于100L/s的泡沫车进水管路的阀门,判断检查结果是否符合4.4.2.2.2的要求.
5.4.2.2.3 消防泵运转结束后,放尽水管路余水,用秒表测定放尽余水的时间,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2.2.3的要求。
5.4.2.2.4 目测检查消防泵的每个进水口和吸水管之间的滤网,用游标卡尺测量过流断面处滤网孔尺 寸,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2.2.4的要求。
5.4.2.2.5 试验时将各进、出水口封闭,用试压泵向管内压水,达到试验压力后保持3min,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2.2.5的要求。
5.4.2.2.6 用卷尺测量吸水管长度,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2.2.6的要求。
5.4.2.3 消防泵出水管路试验
5.4.2.3.1 消防车停在平整、坚硬的地面上,将吸水管接在消防泵进口并放入水中,各出口和流量计相连,启动消防泵,在额定工况下运转,待运转稳定后测量泵的流量和压力,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2.3.1的要求。
5.4.2.3.2 消防泵运转结束后,放出水管路余水,用秒表测定放尽余水的时间,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2.3.2的要求。
5.4.2.3.3 用卷尺测量出水口中心离地高度,目测检查出水口倾斜方向,用卷尺测量出水口中心离操作踏板上平面的高度,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2.3.3的要求。
5.4.2.3.4 目测检査出水管路的止回阀安装,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2.3.4的要求。
5.4.2.3.5 将消防泵出口止回阀后的出水管路注满水,排除残余空气,关闭出水阀,用试压泵向管路内缓慢加压至规定试验压力,保持3min,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2.3.5的要求。
5.4.2.3.6 将消防泵出口止回阀后的出水管路承压零件注满水,排除残余空气,关闭出水阀,用试压泵向管路内缓慢加压至规定试验压力,保持3min,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2.3.6的要求。
5.4.2.3.7 手动启闭的出水阀,在出水管路最大工作压力下,在出水阀操作手柄顶端施加操作力,用拉力计测量开启和关闭力大小。当出水管路中没有压力时,在出水阀操作手柄顶端施加操作力,用拉力计测量开启和关闭力大小,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2.3.7的要求。
5.4.2.3.8 检查消防泵出水管路的出水阀及指示标牌、警示标牌,并用秒表测量阀门完全打开所用时 间,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2.3.8的要求。
5.4.2.4 水罐至消防泵的输水管路试验
5.4.2.4.1 检查水罐至消防泵的输水管路阀门,判断检查结果是否符合4.4.2.4.1的要求。
5.4.2.4.2  目测检查水罐内输水管路的进口位置,判断检查结果是否符合4.4.2.4.2的要求。
5.4.2.4.3 目测检查输水管路进口滤网。使用罐内供水,把各出口和流量计相连,启动消防泵,在额定工况下运转,待运转稳定后测量泵的流量和压力,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2.4.3的要求。
5.4.2.4.4 当车辆水平时,将水罐内灌满水,测量总重,启动消防泵,在泡沫车额定压力和流量下,从水罐向消防泵供水,待水罐不能供水后停止,测量总重,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2.4.4的要求。
5.4.2.5 泡沫液罐至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输液管路试验
5.4.2.5.1 将泡沫罐内灌满泡沫,启动泡沫液泵,待泡沫罐不能供液后停止,测量抽出的泡沫液重量,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2.5.1的要求。
5.4.2.5.2 目测检查输液管路进口滤网。把输液管路出口和流量计相连,泡沫比例混合器在最大工况 下运转,待运转稳定后测量流量和压力。输液管路进口与真空泵相连接,封闭其他开口,开启真空泵抽真空至85kPa,关闭真空泵,测定5min内真空度下降值。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2.5.2的要求。
5.4.3 水罐和泡沫液罐试验
5.4.3.1 罐体要求试验

5.4.3.1.1 用称重法测量泡沫车罐容量,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3.1.1的要求。
5.4.3.1.2 选取200mm×200mm的罐体材料样品,按照GB 4351.1—2005中7.7.1规定进行盐雾试 验,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3.1.2的要求。
5.4.3.1.3 检查罐内防荡板设置,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3.1.3的要求。
5.4.3.1.4 目测检查人孔及人孔盖,用卷尺测量人孔直径。关闭人孔盖,将水罐注满水,封闭各出入口, 用试压泵向罐内缓慢加压至规定试验压力,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3.1.4的要求。
5.4.3.1.5 目测检查水罐和泡沫液罐排污孔,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3.1.5的要求。
5.4.3.1.6 目测检查水罐和泡沫液罐的液位或液量的指示装置,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3.1.6的要求。
5.4.3.1.7 将水罐和泡沫液罐注满水,分别封闭水罐和泡沫液罐各出入口,用试压泵向罐内缓慢加压至规定试验压力,保持3min,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3.1.7的要求。
5.4.3.1.8 目测检查泡沫罐呼吸口,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3.1.8的要求。
5.4.3.2 注液装置试验
5.4.3.2.1 目测检查消防泵至水罐注水管路内的阀门,用卷尺测量注水管路通径,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3.2.1的要求。
5.4.3.2.2 用卷尺测量从车辆外部向水罐注水的管路通径,向水罐内注满水,目测检查管路情况,目测检查注水处的防护盖,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3.2.2的要求。
5.4.3.2.3 检査泡沫液泵至泡沫液罐间的注液管路阀门。用游标卡尺测量注液管路壁厚和通径,核査 注液管路材质报告,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3.2.3的要求。
5.4.3.2.4 目测检査泡沫罐注液口的密封保护盖,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3.2.4的要求。
5.4.3.3 溢水装置试验
目测检査水罐内的溢水管路,用卷尺测量溢水管路尺寸,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3.3的要求。 5.4.4 车用泡沫系统试验
5.4.4.1 车用泡沫系统一般要求试验

5.4.4.1.1 检查泡沫系统管路、泡沫炮或泡沫/水两用炮、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过流表面,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4.1.1的要求。
5.4.4.1.2 检查泡沫系统内的冲洗装置,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4.1.2的要求。
5.4.4.1.3 检查泡沫系统的外吸泡沫液接口和联接软管,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4.1.3的要求。
5.4.4.1.4 目测检查泡沫系统中的防倒流装置,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4.1.4的要求。
5.4.4.1.5 泡沫系统在最大工作压力和最大流量下运行,保持稳定运行3min,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 4.4.4.1.5的要求。
5.4.4.1.6 车用泡沫系统精度试验方法如下:
用滴管取试验用1%型B类泡沫液,分别向3只100mL的量筒内滴入1mL、2mL、3mL泡沫液, 然后将试验用水加入各量筒至100mL,制成1%、2%、3%标准浓度的混合液,充分混合,分别用折光仪 读出折光系数,在坐标纸上做出折光系数与混合液浓度的标定曲线。待所接泡沫析出混合液后,用同一折光仪测出析出液体的折光系数,将此折光系数与标定曲线进行对比即可确定所接泡沫样本的混合比,其结果应符合4.4.4.1.6的规定。如采用电导率仪测试,其标定和比对方式同A类泡沫液。
用滴管取试验用3%型B类泡沫液,分别向3只100mL的量筒内滴入1mL、3mL、5mL泡沫液, 然后将试验用水加入各量筒至100mL,制成1%、3%、5%标准浓度的混合液,充分混合,分别用折光仪 读出折光系数,在坐标纸上做出折光系数与混合液浓度的标定曲线。待所接泡沫析出混合液后,用同一折光仪测出析出液体的折光系数,将此折光系数与标定曲线进行对比即可确定所接泡沫样本的混合比, 其结果应符合4.4.4.1.6的规定。
用滴管取试验用6%型B类泡沫液,分别向3只100mL的量筒内滴入3mL、6mL、9mL泡沫液, 然后将试验用水加入各量筒至100mL,制成3%、6%、9%标准浓度的混合液,充分混合,分别用折光仪 读出折光系数,在坐标纸上做出折光系数与混合液浓度的标定曲线。待所接泡沫析出混合液后,用同一折光仪测出析出液体的折光系数,将此折光系数与标定曲线进行对比即可确定所接泡沫样本的混合比, 其结果应符合4.4.4.1.6的规定。
5.4.4.2 泡沫比例混合器试验
5.4.4.2.1 标志牌检查

目测检查泡沫比例混合器外壳的永久性标志牌,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4.2.1的要求。
5.4.4.2.2 液流方向检查
目测检查泡沫比例混合器外壳的液流方向,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4.2.2的要求。
5.4.4.2.3 主要性能指标试验
将泡沫比例混合器按正常使用状态安装在试验管路上,进口管路直管段长度不小于泡沫比例混合器进口直径的10倍,出口管路直管段长度不小于泡沫比例混合器出口直径的5倍,压力表精度不低于 1.6级。以标准混合比数值为中间值,用量筒至少配备3种混合比的泡沫混合液标准样,将其各自搅拌均匀后,采用析光仪、导电仪或其他有效的仪器读取数值,调节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进口压力及流量达到规定值,稳定后将喷出的泡沫混合液取样。在析光仪、导电仪或其他有效的仪器上读取数值并与泡沫混合液标准样对照,求得混合比。试验分别在最小、中间、最大进口压力下以及最小流量值、中间流量值、 最大流量值条件下进行,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4.2.3的要求。
5.4.4.2.4 静水压密封、强度试验
5.4.4.2.4.1 将泡沫比例混合器进、出口封闭并注满水,排除残余空气、用试压泵缓慢加压至规定试验压力,保持3min,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4.2.4.1的要求。
5.4.4.2.4.2 将泡沫比例混合器进、出口封闭并注满水,排除残余空气。用试压泵缓慢加压至规定试验压力,保持3min,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4.2.4.2的要求。
5.4.4.2.5 负压式泡沫比例混合器试验
5.4.4.2.5.1 将负压式泡沫比例混合器进口与真空泵相连接,封闭其他开口。开启真空泵抽真空至85kPa,关闭真空泵,测定1min内真空度下降值,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4.2.5.1的要求。
5.4.4.2.5.2 负压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压差试验分别在最小、最大进口压力下以及最小流量值、最大流量值条件下进行。调节负压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进口压力及流量达到规定值,稳定后读取负压式泡沫比例混合器进口压力与出口压力值,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4.2.5.2的要求。
5.4.4.2.6 正压式泡沫比例混合器试验
5.4.4.2.6.1 査阅泡沫车选用供泡沫液泵的资料,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4.2.6.1的要求。
5.4.4.2.6.2 对供泡沫液泵的动力源和驱动装置进行检査,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4.2.6.2的要求。
5.4.4.2.6.3 查阅企业供泡沫液泵与比例混合系统的资料,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4.2.6.3的要求。
5.4.4.2.6.4 向供泡沫液泵缓慢加压至泄压阀开启,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4.2.6.4的要求。
5.4.4.2.6.5 当供泡沫液泵运行时,将泡沫液罐内液位降低至供泡沫液泵自动停机,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4.2.6.5的要求。
5.4.4.3 消防炮试验
5.4.4.3.1 泡沫炮或泡沫/水两用炮喷射性能试验方法如下:
a) 泡沫射程测定,泡沫射程的测定应在平坦的场地上进行。试验时在炮的进水口处装一压力表, 压力表精度不低于1.6级。消防炮的仰角为30°士1°,顺风向喷射,风速小于2m/s,试验时当消防炮进水口压力达到额定工作压力并稳定后,用秒表测定不少于10s时间连续洒落泡沫的最远点为射程最远点,以消防炮出口铅锤线与地面交点为原点,最远点至原点之间的直线距离即为泡沫的射程。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4.3.1的要求。
b) 发泡倍数测定,泡沫挡板采用轻质耐腐蚀金属材料制作,挡板的结构和尺寸见图1。泡沫接筒用轻质耐水材料制作,接筒底部装有玻璃开关和玻璃管。接筒结构和尺寸见图2。
试验时调整好泡沫比例混合器的比例,消防炮先向其他方向喷射,待达到额定工作压力并稳定后再转向泡沫挡板,用泡沫接筒接从挡板上流下的泡沫直至泡沫充满接筒并开始记时,用刮片刮去顶部多余的泡沫,擦净外表面,在电子秤上称出盛满泡沫的接筒重量,用式(1)计算发泡倍 数,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4.3.1的要求。 式中,
N——发泡倍数;
Vc——泡沫接受器的容积,单位为立方厘米(cm³);
Wp——泡沫接受器装满泡沫时的总质量,单位为克(g); We——泡沫接受器质量,单位为克(g); p ——混合液的密度,取1.0g/cm³。
c)25%析液时间的测定,将量杯放在衡器(精确到1g)上去皮。将盛有泡沫的泡沫接筒放在支架上,打开底部开关使析出液体流入量杯内,当量杯内的泡沫混合液量等于时,停止记时,计时器示的时间就是泡沫25%析液时间,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4.3.1的要求。按式(2) 计算:
图1 挡板的结构和尺寸
图2 接筒结构和尺寸 d) 温度修正,对泡沫灭火剂应进行温度修正如下:
——发泡倍数:当混合液温度大于20℃,不作修正;当混合液温度小于20℃时,温度每降低1.7℃,发泡倍数应增加0.1; ——析液时间:当混合液温度大于20℃,温度每升髙1.7℃,析液时间增加0.1min;当混合液温度 小于20℃,温度每降低1.7℃,析液时间减少0.1min。
5.4.4.3.2 用角度仪测量车载炮的俯仰角和回转角,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4.3.2的要求。
5.4.4.3.3 目测检查车顶炮进水管路,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4.3.3的要求。
5.4.4.3.4 检查车顶炮的锁紧机构和支撑机构,车前炮的锁紧机构,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4.3.4的要求。
5.4.4.3.5 消防炮采用无线遥控时,检查泡沫车其他控制系统和通讯系统,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 4.4.4.3.5 的要求。
5.4.5 泡沫车最大真空度及密封性试验
将泡沫车配备的规定长度的吸水管,一端封闭,另一端接在消防泵的一个进水口上,封闭其余进水 口,泵和吸水管路中不应有水存留。启动引水装置至最大真空度,待稳定后记下该值,然后关闭引水装置,测量1min内真空度的下降值。当试验条件不是标准环境条件时,应按GB 6245—2006中10.4.1的规定进行修正。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5的要求
5.4.6 引水时间、最大吸深时泵的性能试验
5.4.6.1 泡沫车停在平整、坚硬的地面上,将泡沫车配备的吸水管,一端接消防泵的进水口,另一端接滤水器,投入水池或其他水源中,当大气压力为101kPa,水温20℃时消防泵叶轮回转中心距水面7m高 (滤水器应完全沉没在水中)。启动引水装置,测定自引水装置开始工作,到消防泵出口压力表显示压力的时间。
试验后,放尽消防泵及吸水管中的余水,再重复进行两次单个吸水口引水时间试验,当试验条件不 是标准环境条件时,应按GB 6245—2006中10.4.1的规定进行修正。判断三次试验结果是否符合 4.4.6.1 的要求。
5.4.6.2 按照5.4.6.1的试验方法测定单个吸水口最大吸深时泵的性能,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6.2 的要求。
5.4.7 泡沫车连续运转试验
5.4.7.1 进行连续运转试验时的工况分配如下:
——装有低压泵的泡沫车,应在额定工况下连续工作3h,继续在流量为额定值的70%、出口压力不小于额定值130%的条件下连续工作3h;
——装有中低压泵的泡沫车,应在低压额定工况下连续运转3h,继续在中压额定工况下连续运转3h;
——装有高低压泵的泡沫车,应在低压额定工况下连续运转3h,继续在高压额定工况下连续运转3h;
——装有中压泵或高压泵的泡沫车,应在其额定工况下连续工作6h。
5.4.7.2 泡沫车停在平整、坚硬的地面上,在3m吸深下,将连接好滤水器的吸水管接在消防泵进口并放入水中,启动发动机并接合消防泵,分别按5.4.7.1规定的工况和时间运转。当试验条件不是标准环境条件时,应按GB 6245—2006中10.4.1的规定进行修正。
B.4.7.3 待泡沫车运转稳定后开始计时,每隔15min测量一次下述规定的各参数并检査发动机、取力 器有无异响、过度振动、漏水、漏油,漏气等异常现象,做好记录。试验过程不应间断,并保持泵的出口压力和流量不低于规定值。试验中可随时调节发动机辅助冷却器:
——消防泵的进口压力;
——消防泵的出口压力;
——消防泉的流量;
——消防泵的转速;
——发动机的出水温度;
——取力器的润滑油温度;
——取力器的输出轴轴承座温度。
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7的要求。
5.4.8 泡沫车超负荷运转试验
泡沫车停在平整、坚硬的地面上,启动消防泵,调节泵出口压力为规定值的1.1倍,流量满足额定 值,待运转稳定后开始计时,10min后停止运转,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8的要求。5.5.1 按照GB 7956.1—2014中6.6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5.1的要求。
5.5.2 检査泡沫车显示负压的仪表,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5.2的要求。
5.6.1 按照GB 7956.1—2014中6.10、6.1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6.1的要求。
5.6.2 目测检査随车器材的种类、数量,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6.2的要求。
按照GB 7956.1—2014中6.7.28~6.7.3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7的要求。
5.8.1 查阅随车交付的相关文件,文件内容是否清晰完整,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8.1的要求。
5.8.2 目测检査随车配置的专用工具、密封件和保险丝是否齐全,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8.2〜4.8.3 的要求。
6.1 检验分类
6.1.1 出厂试验

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表5中出厂检验的内容,其结果应符合GB 7956.1—2014和本部分的规定。
6.1.2 型式试验
6.1.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新产品试制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批量生产后,主要结构部件设计及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应抽样进行相应项目的试验;
——产品停产两年后,恢复生产;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
6.1.2.2 检验项目应包括表5中型式检验的内容。
6.2 判定规则
表5第1项中5.1.4、5.1.5、5.1.6、第3项、第5项中5.5.7、第8项、第13项、第16项、第17项、第18 项中4.4.2、第22项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其余项目有一项未达到本部分要求时,允许对不合格项进行返工,经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泡沫车检验项目
泡沫车检验项目
泡沫车检验项目
泡沫车检验项目7.1 标志
泡沫车的标志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2的规定。 7.2 包装
7.2.1 泡沫车出厂采用裸装,所有车门,工具箱均应关闭锁紧。
7.2.2 随车文件用防潮材料包装。
7.2.3 外露镀铬件应涂防锈油,车外照明灯、警灯应用塑料薄膜包扎,
7.2.4 采用铁(水)路运输时,发动机不得有余水,燃料箱不得有余油,蓄电池应断开正负极接头。
7.3 运输
7.3.1 采用行驶运输时,应遵守使用说明书相关新车行驶的规定。
7.3.2 采用铁(水)路运输时,应执行铁(水)路运输的相关规定。
7.4 贮存
泡沫车需长期贮存时,应将燃柚和水放尽,切断电路,停放在防雨、防潮、防晒、无腐蚀气体侵害及通风良好的场所,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