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及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 投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式投产满三年时;
d)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f) 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为5.1.6、5.2~5.19规定的试验项目。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6.2.3 检验结果按GB12978 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每只监控器均应有清晰、耐久的产品标志,包含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及型号;
b) 执行标准代号;
c) 制造商名称或商标;
d) 接线柱标注;
e) 制造日期或产品编号;
f) 生产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