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般要求
监控器部件应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定型产品,同时应符合4.2.2~4.2.6的规定。
4.2.2 指示灯、显示器
4.2.2.1 应以红色指示启动信号、电动闭门器和释放器的动作信号和门磁开关的反馈信号;黄色指示
故障、自检状态;绿色指示电源工作状态和释放器的反馈信号。
4.2.2.2 指示灯、显示器功能应有清晰的中文标注。
4.2.2.3 在100lx~500lx环境光条件下,在正前方22.5°视角范围内,状态和电源指示灯、显示器应在3m处清晰可见;其他指示灯显示器显示的字符应在0.8m处清晰可读。
4.2.2.4 采用闪亮方式的指示灯、显示器每次点亮时间应不小于0.25s,其闪动频率应不小于1Hz。
4.2.2.5 用同一个指示灯、显示器显示具体部位的状态时,应能明确、清晰可辨。
4.2.2.6 在100lx~500lx环境光线条件下,显示器显示的字符应在正前方22.5°视角内,0.8m处可读。
4.2.3 熔断器
电源线路的熔断器或其他过电流保护器件的额定电流值不应大于监控器最大工作电流的2倍;当最大工作电流大于6A时,熔断器电流值可取其1.5倍,并应在靠近熔断器或其他过电流保护器件处清楚地标注其参数值。
4.2.4 接线端子
每一接线端子上都应清晰、牢固地标注其编号或符号,相应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
4.2.5 充电器及备用电源
4.2.5.1 充电器的电流应不大于备用电源电池生产企业规定的额定值。
4.2.5.2 备用电源正极连接导线为红色,负极为黑色或蓝色。
4.2.6 开关和按键
开关和按键上或靠近的位置应用中文清楚的标注其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