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3.1 防火窗的耐火性能按GB/T 12513的规定进行试验。
8.13.2 活动式防火窗的耐火性能试验,除满足8.13.1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下述规定:
a)开始试验前,活动窗扇处于开启状态;
b)开始进行耐火试验的同时,采用秒表计时,观察并记录窗扇自动关闭时间;
c)若窗扇在耐火试验开始60s(含60s)内可靠地自动关闭,则继续进行耐火试验,否则耐火试验可以停止。
8.13.3 防火窗的耐火性能判定准则为:
a)隔热性防火窗的耐火性能按GB/T 12513关于隔热性镶玻璃构件判定准则的规定进行判定。
b)非隔热性防火窗的耐火性能按GB/T 12513关于非隔热性镶玻璃构件判定准则的规定进行判定。
9.1.1 防火窗的出厂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7.1.1、7.1.2、7.1.3、7.2.1、7.2.2、7.2.3,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法参见GB/T 2828.1,抽样方案由生产企业自主确定。
9.1.2 防火窗的出厂检验项目中任一项不合格时,允许通过调整、修复后重新检验,直至合格为止。
9.1.3 防火窗必须经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逐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