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2 一种型号防火窗进行型式检验时,其抽样基数不应小于6樘,且应是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抽取样品的数量和检验程序见图5。

图5 防火窗试验程序和样品数量 注:方框中数字为样品数量。
9.2.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生产工艺、关键工序的加工方法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正常生产,每三年不少于一次;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g)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9.2.4 防火窗型式检验的判定准则为:
a)固定式防火窗按表6所列项目的型式检验结果,不含A类不合格项,B类和C类不合格项之和不大于二项,且B类不合格项不大于一项,判型式检验合格;否则判型式检验不合格。
b)活动式防火窗按表6和表7所列项目的检验结果,不含A类不合格项,B类和C类不合格项之和不大于四项,且B类不合格项不大于一项,判型式检验合格;否则判型式检验不合格。 表6 防火窗通用检验项目

表7 活动式防火窗附加检验项目

a)制造厂名称与商标(如果有);
b)产品名称、型号和规格;
c)产品贴有标牌,标牌内容参见GB/T 13306的规定;
d)产品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出厂日期。
10.1.2 产品包装箱的箱面标志要求参见GB/T 6388的规定。
10.1.3 产品包装箱上有明显的“怕湿”、“小心轻放”、“向上”字样和标志,其图形要求参见GB/T 19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