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1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5.1、5.2、5.4、5.5、5.6规定的5项。
7.3.2 出厂检验应由制造商的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逐台检验。
7.3.3 出厂检验结果均应符合相关要求,如不合格,应重新修正提交检验,重新检验结果符合要求,则判定出厂检验合格,否则判定出厂检验不合格。
7.3.4 出厂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8.1.1 每台卷门机应在明显位置处设置清晰、永久的产品标志和质量检验标志。
8.1.1.1 产品标志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a)制造商名称;
b)产品名称;
c)产品型号;
d)产品主要技术参数:额定工作电压、频率、电机功率等;
e)制造日期及出厂编号。
8.1.1.2 质量检验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a)本标准代号;
b)检验部门名称;
c)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