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 填充材料
防火门门扇内填充对人体无毒无害的防火隔热材料,按照GB 8624—2006的规定检验其燃烧性能,按照GB/T 20285—2006的规定检验其产烟毒性危险分级,结果应符合本标准5.2.1.2的要求,或提供国家认可授权检测机构出具有效的相应检验报告。
6.3.2 木材
按照GB/T 4823—1995的规定,检验防火门门框、门扇各零部件使用木材的材质,结果应符合本标准5.2.2.1的要求。
按照GB/T 8625—2005的规定,检验防火门用木材的难燃性,结果应符合本标准5.2.2.2的要求,或提供国家认可授权检测机构出具有效的相应检验报告。
难燃木材的含水率,使用含水率测定仪在防火门同一部件上任意测定三点,计算其平均值,结果应符合本标准5.2.2.3的要求。
6.3.3 人造板
防火门使用的人造板,按照GB/T 8625—2005的规定,检验防火门用人造板的难燃性,结果应符合本标准5.2.3.2的要求,或提供国家认可授权检测机构出具有效的相应检验报告。
难燃人造板的含水率,使用含水率测定仪在防火门同一部件上任意测定三点,计算其平均值,结果应符合本标准5.2.3.3的要求。
6.3.4 钢材
6.3.4.1 防火门门框、门扇和加固件使用钢质材料的性能应有生产厂商提供的合格材质检验报告。
6.3.4.2 钢质材料的厚度采用千分尺测量,在防火门同一部件上任意测定三点,计算其平均值,结果应符合本标准表3的要求。
6.3.5 其他材质材料
防火门使用的其他材质材料,按照GB/T 20285—2006的规定检验产烟毒性危险分级和GB/T 8625—2005的规定检验难燃性或按照GB 8624—2006的规定检验其燃烧性能,结果应符合本标准5.2.5的相应要求,或提供国家认可授权检测机构出具有效的相应检验报告。
6.3.6 粘结剂
防火门使用的粘结剂,按照GB/T 20285—2006的规定检验产烟毒性危险分级,结果应符合本标准5.2.6.2的要求,或提供国家认可授权检测机构出具有效的相应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