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 污水处理场设计规模宜按平均时处理污水量计,处理污水量应包括生产污水量、生活污水量、初期污染雨水量和未预见污水量。
3.0.2 污水处理工程设计的最高时污水量应按生产污水量、生活污水量、初期污染雨水量和未预见污水量之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污水量应按各装置(单元)最大连续小时污水量与同时出现最大间断小时污水量之和确定。
2 生活污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确定。
3 初期污染雨水量宜按一次降雨初期污染雨水总量和调蓄设施的排空时间计算确定,宜采用下式计算:
式中:qs——初期污染雨水量(m3/h);
Fs——污染区面积(m2);
Hs——降雨深度(mm),宜取10mm~30mm;
ts——初期污染雨水调蓄池排空时间(h),宜小于120h。
4 未预见污水量宜按各装置(单元)平均时生产污水量的5%~15%计。
3.0.3 污水处理场一次提升泵站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时污水量确定。
3.0.4 污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调节设施前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时污水量设计,当采用泵提升时,构筑物、配水管(渠)尚应按工作泵最大组合流量复核过水能力;
2 调节设施后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流量宜按平均时污水量设计。
3.0.5 污水处理场设计水质的确定,当设计资料齐全时,应按各装置平均时污水量和水质加权平均计算确定,当设计资料不全时,可按同类企业运行水质确定。
3.0.6 污水回用处理工程的设计规模宜根据污水水量和回用水需水量综合确定。
3.0.7 采用二级处理的出水作回用水源时,回用处理设计水质可按二级处理出水标准确定。
条文说明
3 设计水量、水质
3.0.1 本条提出污水处理场设计规模的表示方法和收集、处理污水的范围。设计规模影响工程投资,本条提出设计规模按平均时处理污水量计,表示污水处理场公称处理能力,是用来计算污水处理场技术经济指标的依据。平均时污水量按日处理污水量除以24h计。
3.0.2 本条给出最高时污水的计算方法:
1 为了正确地确定最高小时生产污水量,应对各装置的生产情况、排水规律进行分析,确定同时出现的最大间断小时污水量,按最大连续小时污水量和同时出现的最大间断小时污水量之和计。
3 初期污染雨水量的计算方法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SH 3095提出的计算方法。由于一次降雨收集的初期污染雨水总量较大,通常设调蓄池削减初期污染雨水流量,以减少对污水处理构筑物的冲击负荷。初期污染雨水调蓄池按储存一次降雨初期污染雨水量计,考虑到在5日内再降雨时,地面应视为基本干净,不再收集,故初期污染雨水量宜按调蓄池排空时间小于120h确定。
4 未预见污水量指设计时未考虑或不可能确定的实际污水量,包括事故污水,可按生产污水量的5%~15%计,本款的未预见水量不包括突发性重大事故,如爆炸、火灾造成的大量物料泄漏和灭火时产生的混有大量化工物料的污水。
3.0.3 污水处理场一次提升泵站除特殊情况外,均建在处理构筑物最前端,故应按最高时污水量设计。
3.0.4 本条对污水处理构筑物设计流量作了规定,由于调节设施对水量进行了调节,污水流量已趋均匀,故污水调节设施后处理构筑物宜按平均时污水量设计。
3.0.5 由于各装置(单元)排出的污水量、污染物成分、浓度有差异,确定设计水质时按各装置(单元)的平均时污水量和污染物浓度进行加权平均计算确定,可使设计更精确,当设计资料不全时,可参照同类企业运行数据。
3.0.6 污水回用处理工程设计规模不但决定于污水的水量,同时也决定于回用水用户的需水量,故需综合确定。
3.0.7 二级处理出水的水量、水质较稳定,水质较好,宜作为回用水源。当二级处理出水用作回用水源时,宜按二级处理出水水质标准和预期水质波动情况综合确定回用处理的设计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