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 排水管道系统的划分应根据污水性质、预处理和全厂处理与回用系统方案综合确定。
4.0.2 收集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4.0.3 厂区生活污水宜单独收集。
4.0.4 对突发性重大事故时受到污染的消防水应妥善收集、处置。
4.0.5 第一类污染物浓度超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污水,应在装置区(车间)进行预处理。
4.0.6 含有较高浓度易挥发有毒化合物的污水应进行预处理。
4.0.7 与其他污水混合易产生沉淀、聚合或生成难降解物的污水及含较高悬浮物的污水,应进行预处理。
4.0.8 直接进入污水处理场不利于生物处理的下列污水,应进行预处理:
1 含有较高浓度难生物降解物质的污水;
2 含有较高浓度生物毒性物质的污水;
3 高温污水。
条文说明
4 收集与预处理
4.0.1 化工厂排水应清污分流,排水系统的划分应根据各种排水的水质、水量,结合要求处理的程度及方法综合确定。在设计工厂的排水系统和处理单元时,应把污水中有回收利用价值的物质的回收利用与污水的处理排放结合起来考虑,并应有利于对各种污水进行针对性处理,例如:含酸(碱)污水、含氨污水、含氰污水、含硫污水等。
4.0.2 收集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系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设相应的防火、防爆、通风设施,包括水封井、排气管及检查井井盖密封等。
4.0.3 化工生产污水成分复杂,大多含挥发性有毒害物质或可燃液体,当与生活污水管道合并时,若措施不当,生产污水逸出的有害气体可能窜入生活污水管道,导致卫生和安全隐患。另外,生产污水进入生物处理前,一般需根据水质进行有针对性的预处理,若合并则不利于预处理,故厂区生活污水管道不宜与生产污水管道合并,宜单独收集。
4.0.4 2005年,某公司苯胺车间发生爆炸事故,由于没有在事故状态下设置阻止含有大量苯、硝基苯等物料的消防水排入附近江中的设施,造成水体严重污染。2006年,我国某化工企业六氯车间发生爆炸事故,该公司利用已有的污染雨水回收系统和污水预处理池,收集了事故污水,经预处理后送入污水处理场,没有造成环境次生污染。两起事故都造成了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但两起事件对环境影响不同,其结果表明,必备的防污设施和措施对防范突发性重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至关重要。因此,本条规定,为防止突发性重大事故状态时污染物进入江、河、湖、海等水体,导致水体污染事故,应对泄漏的可燃液体、有毒害物料和受污染的消防水进行妥善收集和处置,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规定,增设有效的设施。
4.0.5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规定,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因此,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污水应在车间进行预处理。
4.0.6 目前国内化工污水处理场多采用曝气生物处理方法,曝气过程会使高浓度易挥发的有毒化合物逸出,对环境和操作人员造成危害,故作此规定。
4.0.7 条文中所提到的这类污水如不进行预处理会增加污水处理场的处理难度,故应进行预处理。
4.0.8 对于化工装置排出的较高浓度难生物降解的污水、含有较高浓度对微生物有毒害物质的污水以及不利于生物处理的高温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场会对污水的生物处理造成困难,加大处理成本,因此,本条规定这些污水应经过预处理才可进入污水处理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