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 污泥处理与处置应符合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可以利用的污泥宜综合利用。
11.1.2 危险废物的污泥应与一般污泥分开处理和处置。
11.1.3 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臭气应妥善处理。
11.1.4 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返回污水处理构筑物处理。
11.1.5 污泥处理量应包括污水物化、生物处理各单元排出的污泥,并应根据污水处理工艺或按类似水质类似处理工艺的运行数据确定。污泥处理设施的规模应与污水处理的排泥操作相适应。
条文说明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条规定污泥处理和处置的基本原则,污泥的处理和处置是确保水处理装置正常运行、防止二次污染、使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容易腐化发臭的污泥稳定化,使有毒、有害的污泥得到妥善处理和处置,使有利用价值的物质得到综合利用,总之,污泥处理和处置的目的是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以及综合利用。减量化可以采用污泥浓缩、脱水、干化等技术;稳定化可采用厌氧消化、好氧消化、污泥堆肥等技术;无害化可以采用焚烧等技术。
11.1.2 化工污水处理的污泥中含有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对污泥中有害物质进行危险废固的判断,如果污泥判断为危险废固的应按照国家危险废固的现行标准进行处理和处置。
11.1.3 本条规定了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臭气的处理原则,可以采用生物处理和活性炭吸附的方法处理臭气。
11.1.4 污泥水含有较多污染物,不得直接排放,可以根据污泥水的性质返回至污水厂构筑物进行物化处理或生物处理。
11.1.5 本条提出了污泥量和污泥处理设施处理能力计算的原则规定。污泥处理能力的确定与污泥处理运行时间和污水处理排泥方式有关,通常污水处理是连续运行的,而污泥处理则多为间断运行(如白天运行),故应考虑两者的协调,如设置污泥调节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