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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学工业污水处理与回用设计规范 GB50684-2011

    • 发布日期:201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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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1 有机污泥采用厌氧消化处理时,宜根据试验资料或类似污泥运行经验确定设计参数。
    11.4.2 消化池进泥的含水率宜小于97%,污泥经消化处理后,其挥发性固体去除率宜大于40%。
    11.4.3 厌氧消化可采用单级或两级中温消化,单级厌氧消化池或两级厌氧消化池的第一级污泥消化温度,宜为33℃~35℃。
    11.4.4 厌氧消化池的总有效容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消化时间计算时,可按下式计算:

    V=Q·t      (11.4.4-1)

    式中:V——消化池总有效容积(m3);
          Q——每日投入消化池的原污泥量(m3/d);
          t——消化时间,宜为20d~30d。
        2 根据挥发性固体容积负荷计算时,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WS——每日投入消化池的原污泥中挥发性干固体重量(kg[VSS]/d);
          LV——消化池挥发性固体容积负荷{kg[VSS]/(m3·d)},宜采用0.6kg[VSS]/(m3·d)~1.5kg[VSS]/(m3·d)。
    11.4.5 厌氧消化池的污泥加热可采用池外热交换器或蒸汽直接加热。
    11.4.6 厌氧消化池内壁应进行防腐处理。
    11.4.7 厌氧消化池应设搅拌设施,搅拌方式可采用污泥气搅拌、机械搅拌或水泵循环搅拌。
    11.4.8 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储罐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11.4.9 污泥消化泵房、污泥气储罐、污泥气压缩机房、阀门控制间等采用的电机、仪表、照明等电气设备,应采取防爆措施,室内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污泥气泄漏报警装置。
    11.4.10 污泥气宜综合利用,并宜根据使用要求进行除湿和脱硫。


    条文说明

    11.4 污泥厌氧消化

    11.4.1 化工污水处理产生的有机污泥由于性质复杂,有些成分对微生物有毒害或抑制作用,故采用厌氧消化处理时应根据试验或类似污泥运行经验确定设计参数。由于剩余活性污泥的C/N只有5左右或更低,单独进行厌氧消化比较困难,故宜与其他有机污泥合并进行厌氧消化,但延时曝气系统的剩余污泥基本稳定,没有必要进行厌氧消化处理。
    11.4.2 污泥的含水率过高会造成消化池容积过大,挥发性固体去除率过低不经济。
    11.4.3 污泥的厌氧消化可以为高温厌氧消化或中温厌氧消化,高温厌氧消化有机物的分解率和产气率高于中温厌氧消化,但运行稳定性较差,对温度变化比较敏感,能耗高。目前,国内外常用的都是中温厌氧消化。中温厌氧消化有单级和二级厌氧消化工艺,设计时可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污泥采用二级消化时,二级消化池只作补充消化,不加热,不搅拌,依靠剩余热量继续消化。
    11.4.4 本条给出厌氧消化池的总有效容积、消化时间、消化池挥发性固体容积负荷等主要数据及公式便于计算。
    11.4.5 厌氧消化池污泥的加热是为了使消化池保持所需的消化温度,本条提出了污泥加热方法的原则规定。
    11.4.6 厌氧消化污泥和污泥气对混凝土或钢结构存在较大的腐蚀性,故厌氧消化池内壁应进行防腐处理。
    11.4.7 厌氧消化池搅拌可以使温度均匀、污泥混合均匀、避免消化池出现死角,提高污泥消化效率。
    11.4.9 使用污泥气的泵房、压缩机房、阀门控制间等场所,存在污泥气泄漏的可能,这些场所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室内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泄漏报警装置。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关键词: 建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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