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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学工业污水处理与回用设计规范 GB50684-2011

    • 发布日期:201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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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1 污水处理和污水回用处理场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处理流程,结合地形、地质、风向、施工安装、维护管理要求布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2 建(构)筑物应按功能和生产危险程度分区,并应集中布置。
    12.2.2 场内应设置通向各建(构)筑物的通道,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车道,单车道宽宜为3.5m~4.0m,双车道宽宜为6.0m~7.0m;
        2 人行道宽宜为1.2m~2m;
        3 人行天桥宽不宜小于1.0m。
    12.2.3 场内各种管道应全面规划,应避免迂回和相互干扰,并应根据处理工艺合理布置超越管线。
    12.2.4 各构筑物高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充分利用地形,宜符合排水通畅,并宜平衡土方的要求;
        2 构筑物宜采用重力流布置,并宜避免多次提升污水;
        3 各构筑物及连接管渠水头损失应根据计算确定,并应留有10%~20%的余地。


    条文说明

    12.2 总体布置

    12.2.1 污水处理和污水回用处理场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处理流程,结合地形、地质、风向、施工安装、维护管理要求布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2 建(构)筑物应按功能和生产危险程度分区,并应集中布置。
    12.2.2 场内应设置通向各建(构)筑物的通道,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车道,单车道宽宜为3.5m~4.0m,双车道宽宜为6.0m~7.0m;
        2 人行道宽宜为1.2m~2m;
        3 人行天桥宽不宜小于1.0m。
    12.2.3 场内各种管道应全面规划,应避免迂回和相互干扰,并应根据处理工艺合理布置超越管线。
    12.2.4 各构筑物高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充分利用地形,宜符合排水通畅,并宜平衡土方的要求;
        2 构筑物宜采用重力流布置,并宜避免多次提升污水;
        3 各构筑物及连接管渠水头损失应根据计算确定,并应留有10%~20%的余地。

    关键词: 建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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