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 污水处理与回用水处理建(构)筑物的设计应根据处理规模、运行安全、维护方便等因素确定,各处理单元构筑物不宜少于两座(池),并宜按并联运行设计。
12.3.2 污水处理与回用处理工程应根据工程规模、监控水平、管理体制等实际情况确定辅助建筑物的组成和面积。
12.3.3 污水处理构筑物应设排空设施。
12.3.4 污水处理构筑物应有防渗漏技术措施。
12.3.5 寒冷地区的构筑物应有保温防冻措施。
12.3.6 加药间应设通风设施,并应根据制备、储存、使用药剂的种类和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毒、防爆、防火措施。
12.3.7 污水处理构筑物应设置栏杆、防滑梯等安全设施。高架处理构筑物还应设置避雷设施。
条文说明
12.3 建(构)筑物设置
12.3.1 本条规定主要是从运行可靠、管理机动灵活、适应性强、维护检修时少影响或不影响其他构筑物运行上确定的。
12.3.2 本条提出了辅助建筑物设计的原则。当污水处理与回用处理场属企业一部分,且在厂区范围内,由企业统一管理,辅助建筑物应由企业统一考虑设置。
12.3.3 处理构筑物应设排空管,平底池应设排水坑,个别深池埋设较深,不便设排空管,可采用临时潜水泵抽空。
12.3.4 构筑物应有防渗漏的技术措施,以免池体渗漏,污染周围环境和地下水。
12.3.5 寒冷地区处理构筑物,为了保障冬季能正常运行,处理构筑物管(渠)和其他设施,应有保温防冻措施。水池可采取池上加盖、池内加热、建于房屋内等措施,视当地气温、处理构筑物运行要求和当地同类构筑物设计经验确定。
12.3.6 加药间是污水处理、回用水处理场中劳动强度较大、操作环境较差的单元(岗位)。加药间使用的药剂包括酸、碱、混凝剂、氧化剂、化学沉淀剂、生物处理投加的磷盐、铵盐及消毒剂等。这些药剂有的有异臭、有毒、有腐蚀性,有的则属易燃、易爆物,在制备、投配、储存环节存在一定危险性,故加药间应有良好的通风。加药间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12.3.7 本条是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处理构筑物大多是水池,高于地面,运行管理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应设置适用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设施。高架处理构筑物为防雷击,应设避雷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