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污水处理场应设调节、均质设施。
5.2.2 调节、均质设施的容积宜根据进水水量、水质变化资料,或按同类企业资料确定。当无法取得资料时,调节设施容积可按12h~24h平均时流量计,均质设施容积可按8h~12h平均时流量计。
5.2.3 污水处理场宜设非正常情况下超过进水指标的事故污水储存池,储存池容积可按8h~12h平均时流量计。
5.2.4 调节与均质设施可以合并设置,但不应少于2个(格),且每个(格)可单独运行。
5.2.5 调节、均质设施应设搅拌设施。
5.2.6 储存含有挥发性有毒、有害物污水的设施应加盖,并应对废气进行妥善处理。
条文说明
5.2 调节与均质
5.2.1 化工污水水量水质变化较大,为保证后续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应对污水的水量水质进行调节与均质。水量、水质的调节与均质有利于稳定污水的水量和水质,减少对生物处理的冲击负荷,对有毒害的物质起到稀释作用,对短期排出的高温污水可起到降温的作用,pH值变化较大的污水可起到一定的中和与调节作用,减少pH值调节所需的酸碱量。
5.2.2 均质调节设施容积的确定一般应取得污水水质、水量的变化规律资料,经计算确定。由于化工企业工艺复杂,装置多,要取得准确资料比较困难,故可按同类企业资料确定。根据各化工设计院的经验,调节设施容积多在12h~24h平均流量之间,均质设施容积多在8h~12h平均时流量之间,因此,当无法取得资料时,可根据化工企业规模、性质、装置复杂程度,按上述方法计算。
5.2.3 基于化工企业是多产品、多装置的联合企业,使用的物料多种多样,设备多,操作温度、压力范围广,生产中难免发生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事故,在设备检修冲洗时也难免出现高浓度污水外排,因此本条提出宜设事故储存设施,主要应对某些化工装置一般性生产局部事故排出超标污水,造成污水处理场运转困难,如可能导致生物处理设施微生物中毒,或出水无法达标的情况,至于发生突发性重大事故,如爆炸、火灾造成物料大量泄漏,以及灭火时混合大量消防污水的情况,应由化工企业通盘考虑,设置重大事故应急处置设施,并应充分利用污水处理现场已有事故污水储存设施。
5.2.4 调节与均质设施可以分建也可合建,但为了便于维护和清淤,规定调节与均质池不宜少于2格,每格可以单独运行。
5.2.5 调节均质设施设搅拌设施的目的是均质和防止悬浮固体沉积在池底。
5.2.6 含有挥发性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会影响周围环境和操作人员健康,故储存含有挥发性、有毒、有害物污水的设施应加盖,并宜采取机械抽风换气,以防止有害物质及可燃气体在池内积聚,造成事故。排出的废气按环保要求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