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6.2 无障碍住房的吊柜、壁柜、厨房操作台安装预埋件或后置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应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必须经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16.3 通往无障碍住房和无障碍客房的轮椅坡道、无障碍通道、无障碍电梯和升降平台、楼梯和台阶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3.4节、第3.5节、第3.11节、第3.12节的规定。
3.16.4 无障碍住房和无障碍客房的门应符合本规范第3.10节的规定。
3.16.5 无障碍住房和无障碍客房的卫生间应符合本规范第3.14节的规定。
3.16.6 无障碍住房和无障碍客房的浴室应符合本规范第3.15节的规定。
Ⅰ 主控项目
3.16.7 无障碍住房和无障碍客房的套型布置。无障碍客房内的过道、卫生间,无障碍住房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过道和阳台等基本使用空间的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钢尺量测检查。
3.16.8 无障碍客房设置的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6.9 无障碍住房和无障碍客房所设置的求助呼叫按钮和报警灯的安装部位和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报警信息显示、传输可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用钢尺量测检查,现场测试。
3.16.10 无障碍住房和无障碍客房设置的家具和电器的摆放位置和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钢尺量测检查。
3.16.11 无障碍住房和无障碍客房的地面、墙画及轮椅回转空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量测检查。
3.16.12 无障碍住房的厨房操作台、吊柜、壁柜必须安装牢固。厨房操作台的高度、深度及台下的净空尺寸、厨房吊柜的高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用钢尺量测检查。
3.16.13 橱柜的高度和深度、挂衣杆的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钢尺量测检查。
3.16.14 无障碍住房的阳台进深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用钢尺量测检查。
3.16.15 晾晒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6.16 开关、插座的选型、位置和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用钢尺量测检查。
3.16.17 无障碍住房设置的通讯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现场测试。
Ⅱ 一般项目
3.16.18 无障碍住房和无障碍客房的地面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3.5.15的规定。
3.16.19 无障碍住房厨房操作台、吊柜、壁柜,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应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6.20 无障碍住房的厨房操作台、吊柜、壁柜的抽屉和柜门应开关灵活,回位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开启和关闭检查。
3.16.21 无障碍住房的橱柜、厨房操作台、吊柜、壁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16.21的规定。
条文说明
3.16 无障碍住房和无障碍客房
Ⅰ 主控项目
3.16.7 根据设计规范要求,无障碍住房和无障碍客房的设计要求应符合表11的规定。无障碍客房的平面布置如图19所示。
根据设计规范要求,无障碍厨房的设计要求应符合表12的规定:
3.16.8 根据设计规范要求,无障碍客房位置应便于到达、疏散和进出方便;餐厅、购物和康乐等设施的公共通道应方便轮椅到达。
3.16.10 本条指的家具是随建筑装修设置的固定家具。电器一般都是活动的,但往往建筑预留给电器的位置,决定了最终电器设置的高度和位置,所以列出,以使各相关单位能在施工前考虑到这种情况。
3.16.12 根据设计规范要求,操作台高度宜为0.75m~0.80m;深度宜为0.50m~0.55m。台面下方净宽、高、深应大于或等于O.60m×0.60m×O.25m。吊柜柜底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20m;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25m。
3.16.13 根据设计规范要求,橱柜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20m,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40m。挂衣杆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40m。
3.16.14 根据设计规范要求,阳台深度不应小于1.50m。
3.16.15 根据设计规范要求,阳台应设可升降的晾晒衣物设施。
3.16.17 电话应设在卧床者伸手可及处。根据设计规范要求,对讲机按钮和通话器高度应为1.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