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7.1 本节适用于城市道路人行横道口过街音响信号装置的施工验收。
3.17.2 过街音响信号装置的选型、设置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信号灯》GB 14887和《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6的有关规定。
Ⅰ 主控项目
3.17.3 装置应安装牢固,立杆与基础有可靠的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安装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17.4 装置设置的位置、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量测检查。
3.17.5 装置音响的间隔时间、声压级符合设计要求。音响信号装置应具有根据要求开关的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现场测试。
Ⅱ 一般项目
3.17.6 过街音响信号装置的立杆应安装垂直。垂直度允许偏差为柱高的1/1000。
检查数量:每4组抽查2根。
检验方法:线锤和直尺量测检查。
3.17.7 信号灯的轴线与过街人行横道的方向应一致,夹角不应大于5°。
检查数量:每4组抽查2根。
检验方法:拉线量测检查。
条文说明
3.17 过街音响信号装置
Ⅰ主控项目
3.17.5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信号灯》第一号修改单GB 14887-2003/XG1-2006第5.28条要求:盲人过街声响提示装置应能在人行横道信号灯的绿灯时间内发出过街提示声音,声音基本波形为正弦波,音响频率为700Hz±50Hz,持续时间0.2s,周期为1s,白天声压级应不超过65dB(A计权),夜间声压级应不超过45dB(A计权)。该标准第6.27条要求:用数字存储示波器、频谱分析仪、声级计测量盲人过街声响提示装置的波形、音响频率、周期、声压级,应符合第5.28条要求。
根据各地使用过街音响信号装置的经验,临近居住区的装置在夜晚安静的环境中会影响到居民休息,因此制定本条要求装置可以根据情况开启和关闭。
Ⅱ 一般项目
3.17.6 采用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中的第E.0.1条单层柱高度≤10m的允许偏差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