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无障碍设施检查的频次应符合表4.3.1的规定。检查情况可按本规范附录F表格记录。
4.3.2 无障碍设施的检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性检查:检查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居住区、建筑物、历史文物保护建筑无障碍设施因新建、改建和扩建造成的各单位工程接口之间缘石坡道、盲道、无障碍出入口、轮椅坡道、无障碍通道、楼梯和台阶、无障碍电梯和升降平台、过街音响信号装置、无障碍标志和盲文标志等无障碍设施系统性的破坏状况。
2 功能性检查:检查无障碍设施的局部损坏、缺失等不能满足使用功能的状况。
3 一般性检查:检查无障碍设施被占用和污染的状况。
条文说明
4.3 无障碍设施的检查
4.3.1 除本条要求的三类检查之外,维护单位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不定期的巡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