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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50335-2002

    • 发布日期:20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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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1 污水回用系统的设计和运行应保证供水水质稳定、水量可靠和用水安全。再生水厂设计规模宜为二级处理规模的80%以下。工业用水采用再生水时,应以新鲜水系统作备用。
    7.0.2 再生水厂与各用户应保持畅通的信息传输系统。
    7.0.3 再生水管道严禁与饮用水管道连接。再生水管道应有防渗防漏措施,埋地时应设置带状标志,明装时应涂上有关标准规定的标志颜色和“再生水”字样。闸门井井盖应铸上“再生水”字样。再生水管道上严禁安装饮水器和饮水龙头。
    7.0.4 再生水管道与给水管道、排水管道平行埋设时,其水平净距不得小于0.5m:交叉埋没时,再生水管道应位于给水管道的下面、排水管道的上面,其净距均不得小于0.5m。
    7.0.5 不得间断运行的再生水厂,其供电应按一级负荷设计。
    7.0.6 再生水厂的主要设施应设故障报警装置。有可能产生水锤危害的泵站,应采取水锤防护措施。
    7.0.7 在再生水水源收集系统中的工业废水接入口,应设置水质监测点和控制闸门。
    7.0.8 再生水厂和用户应设置水质和用水设备监测设施,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7.0.9 再生水厂主要水处理构筑物和用户用水设施,宜设置取样装置,在再生水厂出厂管道和各用户进户管道上应设计量装置。再生水厂宜采用仪表监测和自动控制。
    7.0.10 回用系统管理操作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各工序应建立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执行岗位责任制,并应持证上岗。

     

    条文说明

    7 安全措施和监测控制

    7.0.1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应精心设计,使用水有安全保障。污水厂二级处理能力应大于再生水厂处理能力,以此克服污水厂变动因素大的影响,提高供水保证率。工业用户采用再生水系统时,应备用新鲜水系统,这样可保证污水再生利用系统出事故时不中断供水。

    7.0.2 再生水厂原水变化较大,事故停水、停电,或水量减少、水质变动等情况会时有发生。这时要及时通知用户,使用户采取应急措施。供水部门和用户之间应有便捷的通讯联系。

    7.0.3 城市敷设再生水输配水管道时,严禁再生水管道与给水管道误接,防止污染生活饮用水系统,防止人们误饮误用。

    7.0.4 输送不同水质的管道相互间距离,美国要求很严,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作了最小距离规定。

    7.0.5 这是指向工业供水的再生水厂而言。

    7.0.6 故障包括:正常供电断电、生物处理发生故障、消毒过程发生故障、混凝过程发生故障、过滤过程发生故障、其他特定过程发生故障。为克服水锤故障,应设水锤消除设施,如采用多功能水泵控制阀、缓闭止回阀等。

    7.0.8 再生水厂和用户都要进行水质分析和利用效果检验,宜有连续测定装置。分析检验结果应做好记录和存档工作。

    7.0.10 过去污水处理厂以达标排放为目的,转为再生水厂后,操作人员应进行专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以保证污水再生利用系统正常运行。

    关键词: 建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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