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99—99
5.3.4 便桥两端应设置限载、限速和禁止超车、停车等标志。人行便桥应设置禁止机动车或机械通行标志,并应设置护栏。
5.4.2 存土点不得选在建筑物、地下管线和架空线附近,基坑两侧10m范围内不得存土。在已回填的隧道结构顶部存土时,应核算沉降量后确定堆土高度。
5.4.4 基坑开挖宽度,放坡基坑的基底至隧道结构边缘距离不得小于0.5m。设排水沟、集水井或其他设施时,可根据需要适当加宽;支护桩或地下连续墙临时支护的基坑,隧道结构边缘至桩、墙边距不得小于1m。
5.4.11 土方及打桩、降水、地下连续墙等施工机械,在架空输电线路和通讯线路下作业时,其施工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技术安全规范的规定。
5.4.16 基坑必须在隧道和地下管线结构达到设计强度后回填。
基坑回填前,应将基坑内积水、杂物清理干净,符合回填的虚土应压实,并经隐检合格后方可回填。
5.5.2 钢筋运输、储存应保留标牌,并分批堆放整齐,不得锈蚀和污染。
5.5.11 钢筋绑扎必须牢固稳定,不得变形松脱和开焊。变形缝处主筋和分布筋均不得触及止水带和填缝板,混凝土保护层、钢筋级别、直径、数量、间距、位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固定应牢固、位置正确。
5.7.2 混凝土灌注地点应采取防止暴晒和雨淋措施。
混凝土灌注前应对模板、钢筋、预埋件、端头止水带等进行检查,清除模内杂物,隐检合格后,方可灌注混凝土。
5.7.10 混凝土抗压、抗渗试件应在灌注地点制作,同一配合比的留置组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压强度试件:
1)垫层混凝土每灌注一次留置一组;
2)每段结构(不应大于30m长)的底板、中边墙及顶板,车站主体各留置4组,区间及附属建筑物结构各留置2组;
3)混凝土柱结构,每灌注10根留置一组,一次灌注不足10根者,也应留置一组;
4)如需要与结构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其留置组数可根据需要确定。
2 抗渗压力试件:每段结构(不应大于30m),车站留置2组,区间及附属建筑物各留置一组。
6.2.1 隧道结构围护墙采用钢筋混凝土灌注桩或地下连续墙时,位置必须正确,以线路中线为准,其允许偏差为:
1 平面位置:
1)支护桩:纵向±50mm、横向0+30mm;
2)地下连续墙0+30mm;
2垂直度3‰。
6.3.3 钢筋混凝土顶、楼、底板和梁的土方开挖时,必须严格控制高程,并应夯填密实、平整,其允许偏差为:高程0+30mm;平整度l0mm并在1m范围内不多于一处。 如遇有软弱或渣土层时,应采取换填或其他加固措施。
6.3.4 隧道洞内每一结构层土方,应根据地质和结构断面尺寸分层、分段进行开挖,其开挖断面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规定,不得出现反坡。
6.3.5 隧道洞内土方在未完成相应层的隧道结构前,不得继续开挖下层土方。
7.3.12 注浆施工期间应对地下水取样检查,如有污染应采取措施。
7.3.13 注浆过程中浆液不得溢出地面及超出有效注浆范围。地面注浆结束后,注浆孔应封填密实。
7.4.3 爆破参数应依照浅孔、密布、弱爆、循序渐进的原则按表7.4.3选用,并必须经现场试爆后确定。
7.5.11 隧道开挖前应制定防坍塌方案,备好抢险物资,并在现场堆码整齐。
7.6.9 混合料应搅拌均匀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配合比:水泥与砂石重量比应取1:4~4.5。砂率应取45%~55%,水灰比应取0.4-0.45。速凝剂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2 原材料称量允许偏差为:水泥和速凝剂±2%,砂石±3%。
3 运输和存放中严防受潮,大块石等杂物不得混入,装入喷射机前应过筛,混合料应随拌随用,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0min。
7.6.12 喷射混凝土2h后应养护,养护时间不应少于是14d,当气温低于十5℃时,不得喷水养护。
7.6.18 锚杆应进行抗拔试验。同一批锚杆每100根应取一组试件,每组3根(不足100根也取3根),设计或材料变更时应另取试件。
同一批试件抗拔力的平均值不得小于设计锚固力,且同一批试件抗拔力最低值不应小于设计锚固力的90%。
7.10.1 隧道施工应设双回路电源,并有可靠切断装置。照明线路电压在施工区域内不得大于36V,成洞和施工区以外地段可用220V。
7.10.3 隧道施工范围内必须有足够照明。交通要道、工作面和设备集中处并应设置安全照明。
7.10.4 动力照明的配电箱应封闭严密,不得乱接电源,应设专人管理并经常检查、维修和保养。
7.10.8 隧道施工应采用机械通风。当主风机满足不了需要时,应设置局部通风系统。
7.10.9 隧道内通风应满足各施工作业面需要的最大风量,风量应按每人每分钟供应新鲜空气3立方米计算,风速为0.12--0.25m/s。
7.10.12 隧道凿岩必须湿作业,装渣、放炮后必须喷雾洒水净化粉尘,喷射混凝土时必须采取防尘措施并定期测定粉尘和有害气体的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