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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城市建设部分

    • 发布日期:20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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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桥梁设计准则》 CJJ11—93
    2.0.3 城市桥梁设计宜采用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对特别重要的桥梁可提高到三百年一遇。
      防洪标准较低的地区,若按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设计,导致桥面高程较高而引起困难时,可按实际情况考虑,但仍须确保桥梁结构在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洪水频率下的安全。
    20.4 城市桥梁孔径,应按批准的城市规划中的河道及(或)航道整治规划,结合现状布设。若无规划,则根据现状按设计洪水流量满足泄洪要求和通航要求布置。不宜过大改变水流的天然状态。
    2.0.8 桥梁结构应符合以下规定:
     (4)地震区城市桥梁结构的设计和布置应符合现行的《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2.0.10 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煤气管和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气体管。如条件许可,允许在桥上敷设电讯电缆、热力管、自来水管、电压不高于l0kV配电电缆,但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3.0.3 桥位选择,除符合整个城市规划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适应城市车辆交通和行人的流向、流量需要,必须满足使用上的方便,吸引各种车辆和行人过桥;
      (2)水中设墩的桥位选择在河道顺直,河滩较窄、河床稳定的河段,并使桥位处高水位水流的流向与中、常水位水流的流向之间的偏差角最小;
      (3)水中设墩的通航河流上,还应按下列情况考虑:
      ①墩(台)沿水流方向轴线应尽可能与水流流向一致,其偏角不得超过5度 ;如超过则通航净宽须相应加大。
      ②一般应不小于二个通航孔,水运繁忙的较宽河流上,应设多孔通航;河宽不足二个通航孔,应一孔跨过。
      ③桥位应离开滩险、弯道、汇流口或港口作业区及锚地。
      ④桥位上游河道的直线段长度,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4倍,拖带船队或拖排船队的3倍,下游直线段长度,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1.5倍,受潮汐影响较大(双向流水)河流,其上、下流直线长度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3倍,拖带船队或拖排船队的2倍。
      ⑤相邻二桥的轴线距离,对Ⅰ至Ⅴ级航道不得小于船队长度加船队下水5min航程之和,对 Ⅵ 、Ⅶ 级航道为3min。若不能保证④、⑤要求的距离时,必须在通航的设计布置方面采取航行安全措施。
    3.0. 5 桥位应避开泥石流区。当无法避开时,宜建大垮桥跨过泥石流区。在没有条件建大跨桥时,应避开沉积区,可在流通区跨越。桥位不宜布置在河床纵坡由陡变缓、断面突然变化及平面上的急弯处,以免引起泥石流的阻塞沉积。
    3.0.6桥位上空不得设有架空高压电线。当桥位旁侧有架空高压电线跨河时,桥边与架空电线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塔(杆)架高度。
    4. 3..3. 1作用在城市桥梁上的其它荷载和外力(风力、流水压力、冰压力、地震力、船只或漂流物撞击力、温度变化、混凝土收缩及徐变的影响力和支座摩阻力等),可参照现行的《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
    5.0.2 下承式、中承式桥的主梁、主桁或拱肋和悬索桥、斜拉桥的索面及塔,可设置在人行道上或车行道分隔带上,但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不使车辆撞及。
    5.0.8 桥面横断面布置:
    (1)桥梁人行道或安全道外侧,必须设置人行道栏杆
    7.0.7 梁式桥可按其跨径、温度变形长度和支点反力大小,选取不同的支座。各类支座,特别是板式橡胶支座不论上部构造坡度如何,支座均须水平放置(梁底、墩、台与支座的接触面须成水平)。
    8. 1.4立体交叉的下穿交叉道路(地道或跨线桥下的道路),对其紧靠的墩、台、墙所需要的安全带宽度(机动车道路缘带外侧至墩、台、墙表面的宽度)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下穿道路紧靠柱式墩或薄壁的墩、台、墙时应设防护栏,保护柱、墩、台、墙。防护栏应独立支承,面向机动车道,其表面距路缘带外侧至少0.60m。距柱、墩、台、墙表面至少0.60m。
    ( 2 ) 当下穿交叉道路紧靠实体墩、台、墙时(如大体积溃圬工体):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机动车所需的安全带宽度不小于0.60m;支路不小于0.40m。
    (3)下穿交叉路的非机动车道路缘带外,距柱、墩、台、墙表面不小于0.25m。
    8.2.1跨线桥下,严禁存在生产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等危险品的工厂、车间,或存放此类物品的仓库;如附近有上述危险品设施时,应在平面上与桥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距离较近时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8. 3. 3 各类管线、电缆敷设在地道内,应便于维修、养护。禁止高压电缆(大于10KV)、煤气管及其他可燃性和有毒物料输送管在道路地道内通过。若安排在地道外另行敷设的专用管道内,而专用管道与地道贴近,则其沉降缝、伸缩缝应与地道的沉降缝、伸缩缝错开。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 CJJ 69--95
    2.5.1 天桥与地道的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2.5.1.1 结构在制造、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规定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
    2.5.2 天桥上部结构,由人群荷载计算的最大竖向挠度,不应超过下列允许值: 梁板式主梁跨中L/600; 梁板式主梁悬臂端L1/300; 桁架、拱L/800。 注:I为计算跨径;L1为悬臂长度。
    2.5.4 为避免共振,减少行人不安全感,天桥上部结构竖向自振频率不应小于3Hz。
    2.5.7 地道结构,以汽车荷载(不计冲击力)计算的最大挠度不应超过L/600。 注:用平板挂车或履带车荷载验算时,上述允许挠度可增加20%。
    2.6.1 天桥必须设桥下限高的交通标志。
    2.6.4 当天桥上方的架空线距桥面不足安全距离时,为确保安全,桥上应设置安全防护罩,安全防护罩距桥面的距离不宜小于2.5m。
    2.6.6 在地道两端,应设置消火栓,配备消防器材。在长地道内,应按有关消防规范,设置消防措施和急救通讯装置。
    2.6.8 天桥或地道结构不得敷设高压电缆、煤气管和其他可燃、易爆、有毒或有腐蚀性液(气)体管道过街。
    3.4.5 栏杆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3.4.5.1 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
      3.4.5.2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
    3.7.2 天桥的地基与基础,应保证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及耐久性。
    3..9.1 天桥的墩、柱应在墩边设防撞护栏。
    3.9.5 挂有无轨电车馈电线的天桥,馈电线与天桥间应有双重绝缘设施,天桥应有接地设施。
    4.2.4.2 地道内的装修材料应采用阻燃材料。
    4.5.1 地道通道及梯道地面设计平均亮度(照度)不得小于2.2nt(≈30lx),应合理布设灯具,使照度均匀;地道进出口设计亮度(照度)不宜小于2.2nt(≈30lx)。

    关键词: 建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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