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 CJJ 17—88(局部修订公告 第19号)
3.0.4 填埋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一、专用水源蓄水层与地下水补给区;
二、洪泛区;
三、淤泥区;
四、居民密集居住区;
五、距公共场所或人畜供水点800m以内的地区;
六、直接与航道相通的地区;
七、地下水水面与坑底距离2m以内者;
八、活动的坍塌地带、地震区、断层区、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溶岩洞区;
九、珍贵动植物栖息养殖区和国家大自然保护区;
十、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和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十一、军事要地、基地,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
4.0.2 填埋场必须防止对地下水的污染。不具备自然防渗条件的填埋场和因填埋物可能引起污染地下水的填埋场,必须进行人工防渗,即场底及四壁用防渗材料作防渗处理。如:土工布、硬质塑料等材料作防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