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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城市建设部分

    • 发布日期:20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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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 CJJ 64—95
    1.0.5 粪便处理厂(场)接受的粪便应是吸粪车或其他专用运输工具清运和转运的人粪便,其中严禁混入有毒有害污泥。
    《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CJJ/T 30—99
    3.1.11粪便处理厂对出水水质要求和污泥处理要求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3.2.1 接受口接受的原料应是专用运输工具收集的人粪便和化粪池污泥。严禁接受有毒有害污泥。
    3.7.3 加氯间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氯间应防火、防冻、通风良好。
      2 加氯间应配齐防毒面具、检修工具、抢修材料、检漏氨水等,并应将其放置在固定地点。
      3 防毒面具应固定使用人,并对每个面具编定记录卡片。使用完毕的防毒面具应清洗、消毒、晾干,放回原处。
      4 加氯间的各种管道闸阀,发现漏气应及时处理。
    3.10.5 严禁在沼气罐低水位时排水。
    3.10.6 沼气管道内的冷凝水应定期排放。排水时应防止沼气泄漏。
    3.11.2 锅炉必须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证方可投入运行。
    4.7.2 氯瓶的储存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入库前应对氯瓶仔细检查,发现有漏氯可疑部位,应妥善处理后方可入库。
      2 入库的氯瓶应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并做到先入库先使用。
      3 对储存时间过长的氯瓶,应定期移至室外,检验出氯总阀是否正常。
      4 室外贮存氯瓶必须有遮阳措施,严禁氯瓶在太阳下曝晒。
    4.10.5 沼气报警装置应每年检修一次。
    5.1.2 从事电气、加氯、锅炉、水泵、厌氧消化池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审查合格后方准独立上岗。
    5.1.3 粪便处理厂应装备下列防护设备:
      1 消防器材;
      2 保护性安全器具;
      3 呼吸设备;
      4 急救设施。
    5.1.4 应制定火警、易燃及有害气体泄漏、爆炸、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的紧急应变计划。
    5.2.1 因工作需要而经常与含病原体的物质接触的人员,应采取安全防护和预防措施。
    5.2.2 对产生、输送、贮存沼气的设施应做好安全防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沼气泄漏或空气进入;
      2 严禁烟火;
      3 严禁违章明火作业;
      4 进入设施内工作必须采取通风、换气等措施。
    5.2.3 对粪便处理厂其他危险,如触电、火警、机械伤害及一般受伤等,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的安全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启动设备应在电压正常情况下进行。
      2 操作电器开关时,应按电工安全用电操作规程进行。
      3 严禁非岗位人员启闭本岗位的机电设备。
      4 各种设备维修时必须断电,并应挂维修标牌。
      5 在运转中清理机电设备及周围环境卫生时,严禁擦拭设备运转部位,不得将冲洗水溅到电缆头和电机带电部位。
      6 电气工作人员进行巡视操作及检修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7 具有易燃性气体、油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场所,操作人员应熟悉使用灭火装置,严禁烟火。
      8 具有有害气体、异味、粉尘及环境潮湿的场所,必须通风良好。
      9 清捞夹杂物、浮渣及清扫堰口时,应有安全及监护措施。
      10 在构筑物上和敞开式池、井边巡视或操作时,应注意安全,雨天或冰雪天气应特别注意防滑。
    关键词: 建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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