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CJJ16—88
1.0.5 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一般划分为规划、初勘、详勘和开采等四个阶段。各勘察阶段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规划阶段,应大致查明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对地下水资源进行概略评价,并对下一步勘察工作提出建议,为城市总体规划或水源建设的计划任务书的编制提供依据。
初勘阶段,应基本查明勘察区的水文地质条件,提出水源方案并加以比较和论证,确定拟建水源地段,对地下水资源进行初步评价,为水源初步设计提供依据。
详勘阶段,应详细查明拟建水源地段的水文地质条件,对地下水资源作出可靠评价,提出地下水合理开采利用方案,并预测水源开采后地下水的动态及其对环境的影响,为水源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提供依据。
开采阶段,应在已开采区或已建水源地段具备详勘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必要时辅以勘探试验手段,并进行地下水动态与均衡观测等,提高地下水资源评价精度,为水源地的改建、扩建或地下水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4.1.3 水量评价方法应根据需水量,勘察阶段和水文地质条件确定。
各勘察阶段的水量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规划阶段,根据水文地质调查成果,估算补给量,对允许开采量作概略评价;
2 初勘阶段,根据初勘成果,计算补给量,按井群布置形式计算确定允许开采量;
3 详勘阶段,应根据详勘成果,拟定开采方案,预测开采井的水位和水量,以及开采漏斗发展趋势,并论证允许开采量的保证程度;
4 开采阶段,应根据水源开采后动态变化和均衡要素,论证允许开采量的合理性,并预测地下水资源变化趋势和可能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
4.5.1 允许开采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整个开采期内开采量的减少和水位的降低不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内的设计要求;
2 水质、水温变化在允许范围内;
3 不影响已建水源地的正常开采;
4 不发生危害性的环境地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