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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城市建设部分

    • 发布日期:20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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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CJJ16-88
    2.1.14 地方病区的地下水水质调查,应查明饮用水化学成分,了解地方病的类型,病区的环境特征和发病规律,并与卫生医疗部门研究确定水中致病物质种类、含量及其与水文地质因素的关系。
    5.1.1 地下水水质评价,应在查明地下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指标,毒理学指标、微生物学指标和放射性物质及其变化规律的基础上进行。
    5.1.3 对天然情况下,地下水中某些元素或成分过多或不足,而影响水源利用的地区,应在查明其形成和分布规律的基础上进行水质评价。
    5.1.4 在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地区,应在查明污染状况的基础上,着重对与污染有关的组分进行水质评价,并提出改善水质或防止水质进一步恶化的措施。
    5.2.4 人工补给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人工补给后不致引起地下水水质变坏;
      2 补给水源的物理、化学和细菌等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或工业用水等供水目的的要求;
      3 补给水源中不应含有过高悬浮物、气体及能发生化学沉淀的物质,以免影响回灌效果。

    关键词: 建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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