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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城市建设部分

    • 发布日期:20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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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CJJ16-88
    2.5.1 为供水目的而进行的水文地质勘察,在下列情况下必须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
      1 集中水源地;
      2 缺少地下水动态变化资料,难以进行资源评价;
      3 地下水水质遭受污染或有恶化趋势;
      4 以泉水作为供水水源。
    6.1.1 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在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资源和全面掌握开采动态变化基础上进行。
    6.1.8 地下水开采地区,应根据开采动态特征和出现的问题采取下列措施:
      1 对地下水位下降较大,已形成难以恢复的降落漏斗和水质恶化地区,一般多在集中开采区或得不到地表水补给地区,应采取重点限制开采或人工补给地下水措施;
      2 对地下水出现连续下降但可周期性恢复地区,或出现地面沉降征兆地区,一般多在集中开采区的外围或靠近补给源地区,应采取一般限制开采的措施;
      3 对地下水虽被利用,但开采量不大,水质良好并没有严重污染地区,应采取监视措施。
    6.2.5 为防止人为原因造成地下水的污染,新建水源时,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型式和水源地附近卫生状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建立卫生防护带的建议。卫生防护带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般卫生防护带,不得设立无污水处理的工厂;不得有渗漏严重的污水河、渠道通过;不得设置污染的渗坑、渗井。
      重点卫生防护带,不允许工业废水或城市生活污水进行农业灌溉,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质,不得施用持久性剧毒的农药和过量施用有机化肥。

    关键词: 建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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