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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城市建设部分

    • 发布日期:20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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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1386
    2.0.3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当按建筑层数确定生活饮用水管网上的最小服务水头时:一层为10m,二层为12m,二层以上每增高一层增加4m。
    2.0.6 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国家现行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13—86(公告11号)
    5.0.2 从水源至城镇水厂或工业企业自备水厂的输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平均供水量加自用水量确定。当长距离输水时,输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计人管渠漏失水量。向管网输水的管道设计流量,当管网内有调节构筑物时,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条件下,由水厂或自备水厂所负担供应的水量确定;当无调节构筑物时,应按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确定。
    注:上述输水管渠,当负有消防给水任务时,应分别包括消防补充流量或消防流量。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13—86
    5.0.10 配水管网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及设计水压进行计算,并应分别按下列三种情况和要求进行校核:
       一、发生消防时的流量和水压要求;
       二、最大传输时的流量和水压要求;
       三、最不利管段发生故障时的事故用水量和水压要求。
    7.5.1 供生活饮用水的过滤池出水水质,经消毒后,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供生产用水的过滤池出水水质,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87(公告12号)
    1.0.6 工业废水接人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和污泥的排放和利用,且其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关键词: 建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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