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13—86
5.0.7 城镇生活饮用水的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连接。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直接连接。
5.0.15 设计满流输水管道时,应考虑发生水锤的可能,必要时应采取消除水锤的措施。
5.0.16 金属管道应考虑防腐措施。生活饮用水管道的内防腐不得采用有毒材料。当金属管道敷设在腐蚀性土中、电气化铁路附近或其他有杂散电流存在的地区时,应考虑发生电蚀的可能,必要时应采取阴极保护措施。
5.0.19 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免穿过毒物污染及腐蚀性等地区,如必须穿过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5.0.32 水塔应设避雷装置。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87
1.0.7 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必须按废水水质接入相应的城镇排水管道。
2.2.4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广场、干道、厂区、居住区)、地形特点和气象特点等因素确定。
3.1.4 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附属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3.3.3 管道基础应根据地质条件确定,对地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地段,管道基础或地基应采取加固措施,管道接口应采用柔性接口。
3.6.1 当生产污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中必须设置水封井。水封井位置应设在产生上述污水的排出口处及其干管上每隔适当距离处。
3.9.3 立体交叉地道排水出水口必须可靠。
3.12.2 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