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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城市建设部分

    • 发布日期:20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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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13-86
    4.0.4 不得间断供水的泵房,应设两个外部独立电源;如不可能时,应设备用动力设备,其能力应能满足发生事故时的用水要求。
    4.0.18 泵房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采暖、通风和排水设施。泵房的防噪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0.19 设计负有消防给水任务的泵房时,其耐火等级和电源以及水泵的 启动、吸水管、与动力机械的连接和备用等,还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的要求。
    4.0.20 向高地输水的泵房,当水泵设有止回阀或底阀时,应进行停泵水锤压力计算。当计算所得的水锤压力值超过管道试验压力值时,必须采取消除停泵水锤的措施。 停泵水锤消除装置应装设在泵房外部的每根出水总管上且应有库存备用。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87
    4.1.2 抽送会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的污水泵站,必须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1.6 立体交叉道路等重要地区的泵站,必须按二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备用的动力设施。
    4.1.7 泵房的采暖、通风、噪声和消防的标准,应符合现行的有关规范的 规定。

    关键词: 建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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