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28—89
4.0.3 用任何一种穿越方法施工时均应保证:
一、供热管道在套管断面中的位置应符合设计纵横断面要求;
二、在穿越施工进行中,掘进施工后,穿越结构上方土层及建筑物不得沉陷坍塌;
三、穿越工程上方及四周土体不受冲刷。
4.0.4 在进行盾构掘进时,应根据设计要求,仔细填充构造外壁与四周土壤之间的空隙。
4.0.5 顶管或顶涵顶进时,顶进外周壁及上顶部不得超挖,容易坍塌的土壤要进行加固以防止上顶坍塌。上顶部空隙要及时充填密实。
4.0.7 在穿越结构的顶进过程中,必须对穿越结构进行测量和纠偏。一个穿越段顶进偏差应不超过:高程,±20mm;中心线,±40mm。
5.1.8 施焊单位首次使用新的钢材品种、改变焊接材料类型、焊接方法和焊接工艺时,必须在施焊前进行焊接工艺试验。
5.2.5 用钢板制造可双面焊接的容器对口,错边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纵焊缝:不超过壁厚的10%,且不大于3mm。
二、环焊缝:
1 壁厚小于或等于6mm时,不超过壁厚的25%;
2 壁厚大于6mm且小于或等于10mm时,不超过壁厚的20%;
3 壁厚大于10mm时,不超过壁厚的10%3Hlmm,且不大于4mm。
5.2.7 不得在焊缝两侧加热延伸管道长度。不得用螺栓强力拉紧和夹焊金属填充物等方法对接管口。
5.3.2 氧—乙炔焊接,应先按焊件周长等距离适当点焊,点焊部位必须焊透,厚度应不大于壁厚的2/3。每道焊缝应一次焊完,根部必须焊透,中断焊接时,火陷应缓慢离去。重新焊接前,应检查已焊部位是否有缺陷,发现缺陷应铲除重焊。
5.3.3 焊件组对时的定位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用的焊条性能应与焊接所采用的焊条相同;
二、焊工应为该焊口的施焊焊工;
三、质量应符合焊缝质量标准;
四、根部必须焊透;
五、在焊件纵向焊缝的端部(包括螺旋管焊缝)不得进行定位焊。
5.3.4 手工电弧焊焊接钢管及管件时,厚度在6mm以下带有坡口的接头,焊接层数不得少于两层。管道接口焊接应考虑焊接顺序和方法,防止受热集中而产生附加应力。
5.3.5 多层焊接时,第一层焊缝根部必须均匀地焊透,不得烧穿。各层接头应错开,每层焊缝的厚度为焊条直径的0.8--1.2倍,不允许在焊件的非焊接表面引弧。
5.3.6 每层焊完之后,应清除熔渣、飞溅物等并进行外观检查,发现缺陷,必须铲除重焊。
5.4.4 焊缝无损检验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设计和本规范规定检验的焊缝必须进行检验。当无规定时,由焊接检查人员和焊接检验人员共同确定;
二、每位焊工至少应检验一个转动焊口和一个固定焊口;
三、施焊转动焊口时,对经无损检验不合格的焊工取消施焊资格;
四、固定焊口经无损检验不合格时,应对该焊工施焊的焊口按规定的无损检验比例加倍抽检,仍不合格时,对该焊工所焊的全部焊缝均应进行无损检验,并取消其施焊资格;
五、返修后的焊缝应进行表面质量及百分之百的无损探伤检验,检验数量不包括在规定检验数中。
5.4.6 管道穿越铁路干线(不包括专用线),在铁路路基两侧第一个焊口范围内的全部焊口应百分之百的进行无损检验,此数量不计在规定的检验百分数中。
5.4.7 穿越城市主要干线的管道,道路两侧各5m范围内的焊口应百分之百进行无损检验。检验量不计在规定的检验数量中。
5.4.11 选用超声波探伤,必须经过施工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超声探伤部位应用射线探伤复验。复验数量为20%。
5.4.14 个别管道焊缝不具备水压试验条件时,必须进行百分之百无损探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