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测量规范》 CJJ 8—99
4.1.4 地形图的基本等高距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地形图的基本等高距(m) 表4.1.4
注:1.同一城市或测区的同一种比例尺地形图,宜采用一种基本等高距。此时不同地形类别的等高线插求点高程精度要求,可按相应的地形类别应采用的基本等高距分别推算;
2.同一幅图不得采用两种基本等高距。
4.1.6 图根点相对于图根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1mm;高程中误差,不得大于测图基本等高距的1/10。
4.1.7 测站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3mm;高程中误差:平地不得大于1/10基本等高距,丘陵地不得大于1/8基本等高距,山地、高山地不得大于1/6基本等高距。4.1.8 图上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与邻近地物点间距中误差,应符合表4.1.8的规定。
图上地物点点位中误差与间距中误差(图上mm) 表4.1.8
森林隐蔽等特殊困难地区,可按表4.1.8中规定值放宽50%。
4.1.9 地形图高程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建筑区和基本等高距为0.5m的平坦地区,其高程注记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得大于±0.15m。
2 其他地区地形图高程精度应以等高线插求点的高程中误差来衡量。
3 等高线插求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应符合表4.1.9的规定。
等高线插求点的高程中误差 表4.1.9
4.2.4 当测区内高级控制点稀少时,应适当埋设标石或测定永久性地物点坐标,埋石点应选在第一次附合的图根点上,并应做到至少能与另一个点(埋石点或测坐标地物点)互相通视,以满足城市地形图修测的需要.
4.2.8 图根导线边长应以检定过的钢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进行测量。使用钢尺量距较差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3000。钢尺丈量的边长应进行下列改正。
1 尺长改正数大于尺长的1/10000时,应加尺长改正。
2 量距时平均尺温与检定时温度相差大于±10℃时,应进行温度改正。
3 尺面倾斜大于1.5%时,应进行倾斜改正。
4.3.4 测图使用的仪器和工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量仪器视距乘常数应在100±0.1以内。直接量距使用的皮尺等除测图前检验外,作业过程中还应经常检验。测图中因测量仪器视距乘常数不等于100或量距的尺长改正引起的量距误差,在图上大于0.1mm时,应加以改正。
2 垂直度盘指标差不应超过±1’。
3 比例尺尺长误差不应超过±0.2mm。
4 量角器直径不应小于20cm,偏心差不应大于0.2mm。
4.5.2 地形测图时仪器的设置及测站上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仪器对中的偏差,不应大于图上0.05mm。
2 以较远的一点标定方向,用其他点进行检核。采用平板仪测绘时,检核偏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采用经纬仪测绘时,其角度检测值与原角值之差不应大于2’。每站测图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定向点方向,采用平板仪测绘时,偏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采用经纬仪测绘时,归零差不应大于4’。
3 检查另一测站高程,其较差不应大于1/5基本等高距。
4 采用量角器配合经纬仪测图,当定向边长在图上短于l0cm时,应以正北或正南方向作起始方向。
4.5.5 高程注记点的分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形图上高程注记点应分布均匀,丘陵地区高程注记点间距宜符合表4.5.5的规定。
丘陵地区高程注记点间距(m) 表4.5.5
注:平坦及地形简单地区可放宽至1.5倍,地貌变化较大的丘陵地、山地与高山地应适当加密。
2 山顶、鞍部、山脊、山脚、谷底、谷口、沟底、沟口、凹地、台地、河川湖池岸旁、水涯线上以及其他地面倾斜变换处,均应测高程注记点。
3 城市建筑区高程注记点应测设在街道中心线、街道交叉中心、建筑物墙基脚和相应的地面、管道检查井井口、桥面、广场、较大的庭院内或空地上以及其他地面倾斜变换处。
4 基本等高距为0.5m时,高程注记点应注至厘米,基本等高距大于0.5m时可注至分米。
4.5.6 在测绘地物、地貌时,应遵守“看不清不绘”的原则。地形图上的线划、符号和注记应在现场完成。
按基本等高距测绘的等高线为首曲线。从零米起算,每隔四根首曲线加粗一根计曲线。并在计曲线上注明高程,字头朝向高处,但需避免在图内倒置。山顶、鞍部、凹地等不明显处等高线应加绘示坡线。
4.6.1 地形图应表示测量控制点、居民地和垣栅、工矿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交通及附属设施、管线及附属设施、水系及附属设施、境界、地貌和土质、植被等各项地物、地貌要素,以及地理名称注记等。并着重显示与城市规划、建设有关的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