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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城市建设部分

    • 发布日期:20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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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93
    6.2.2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应按设计压力P分为3级,并应符合表6.2.2的要求。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应按设计压力(压表)分级

    6.2.7 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线不得穿越居住区和公共建筑群。
    6.2.8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埋设深度应在土壤冰冻线以下,且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不应小于0.8m。
    6.2.9 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等之间的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2.9—1和表6.2.9—2的规定。

    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等之间的水平净距(m)

     

    6.2.10 输送液态液化石油气的管道,在下列地点应设置阀门:
      (1)起、终点和分支点;
      (2)穿越国家铁路线、高速公路、Ⅰ、Ⅱ级公路和大型河流两侧;
      (3)管道沿线每隔5000m左右处。
    6.2.11 地上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两阀门之间的管段上应设置管道安全阀。地下管道分段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阀,其放散管管口距地面不应小于2m。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93(公告13号)
    6.3.7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贮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贮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3.7—1的规定;半冷冻式贮罐的防火间距可按表6.3.7-1的规定执行;
      (2)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冷冻式贮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3.7-2的规定;
      (3)液化石油气全冷冻式贮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距不应小于表6.3.7-3的规定。

    液化石油气全压力贮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m)

    6.3.8 全压力式贮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3.8的规定。

    6.3.8A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内设有防液堤的全冷冻贮罐与基地内全压力式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93
    6.3.9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总平面必须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包括贮罐区和灌装区)和辅助区。灌瓶间的气瓶装卸平台前应有较宽敞的汽车回车场地。
    6.3.1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当贮罐总容积小于500立方米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和面积不应小于12mxl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x15m。
    6.3.12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和辅助区至少应各设置1个对外出入口。当液化石油气贮罐总容积超过1000立方米时,生产区应设置2个对外出入口,其间距不应小于30m。出人口宽度不应小于4m。
    6.3.13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内严禁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地下贮罐和消防水泵接合器除外)。生产区内的地下管沟必须采用干砂填充。
    6.3.17 液化石油气贮罐和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上贮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地下贮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m;
      (2)数个贮罐的总容积超过3000立方米时,应分组布置。组与组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3)贮罐组四周应设置高度为1m的非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4)防护墙内贮罐超过4台时,至少应设置2个过梯,且应分开布置。
    6.3.19 液化石油气泵宜露天设置在贮罐区内。当设置泵房时,其外墙与贮罐的间距不应小于15m。当泵房面向贮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间距可减少至6m。
    6.3.23 灌瓶间和瓶库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3.23的规定。

    灌瓶间和瓶库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6.3.25 灌瓶作业线上应设置灌瓶量复检装置,且应设置检漏装置或采取检漏措施。
    6.3.31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库与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m。
      注:当两者毗连时,且邻向装卸台一侧的汽车槽车库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间距不限。
    6.3.35 使用液化石油气或残液做燃料的锅炉房,其附属贮罐应设置在独立的贮罐室内。贮罐设计总容积不应超过1d的使用量,且不应大于10立方米。
    6.3.36 锅炉房与附属贮罐室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且贮罐室面向锅炉房一侧的外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贮罐室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6.4.3条执行。
    6.3.37 液化石油气气化室与锅炉房毗连时,必须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两者门、窗开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m。
    6.4.2 气化站和混气站站址的选择应按本规范第6.3.6条的规定执行。站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93(公告13号)

    6.4.3 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贮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4.3的规定。

    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贮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93
    6.4.9 独立设置的气化间、混气间与站内非明火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与站内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6.4.12 液化石油气可与空气或其他可燃气体混合配制成所需的混合气。混气系统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体中,液化石油气的体积百分含量必须高于其爆炸上限的1.5倍;
      (3)在混气系统中应设置当参与混合的任何一种气体突然中断或液化石油气体积百分含量接近爆炸上限的1.5倍时,能自动报警并切断气源的安全装置。
    6.5.2 瓶装供应站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
    6.5.5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5.5的规定。

    6.5.6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6.5.7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修理间和生活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6.6.8 独立瓶组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6.8的规定。

    独立瓶组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6.7.1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和最高工作压力在0.6MPa以上的气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应采用钢号为10、20或具有同等性能以上的无缝钢管。最高工作压力在0.6MPa以下的气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可采用钢号为Q23.5-A的镀锌钢管。
    6.7.3 阀门及附件的配置应按液化石油气系统设计压力提高一级。
    6.7.4 液化石油气贮罐、容器、设备和管道上严禁采用灰口铸铁阀门,寒冷地区应采用钢制阀门。
    6.7.5 液化石油气管道系统上的胶管应采用耐油胶管,其最高允许工作压力应大于系统设计压力的4倍(内含4倍)。
    6.7.7 液化石油气贮罐和容器本体及附件的材料选择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6.7.9 液化石油气贮罐最大设计允许充装质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G——最大设计允许充装质量(kg);
       ρ——40℃时液态液化石油气密度(kg/m3);
       Vh——贮罐的几何体积(m3)。
    6.7.10 液化石油气贮罐必须设置安全阀。
    6.7.11 液化石油气贮罐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选用全启封闭弹簧式;
      (2)容积为100m3或l00m3以上的贮罐应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
      (3)安全阀应装设放散管,其管径不应小于安全阀出口的管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贮罐操作平台2m以上,且应高出地面5m以上;
      (4)安全阀与贮罐之间必须装设阀门。
    6.7.13 液化石油气气液分离器、油气分离器和气化器应设置封闭弹簧式安全阀。
    6.7.17 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器。
    6.8.1 具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不低于“二级”设计的规定;
       (2)门、窗应向外开;
       (3)封闭式建筑物应采取泄压措施,其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地面应采用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6.8.2 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式建筑物应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当采用强制通风时,其装置通风能力,在工作期间按每小时换气10次,非工作期间按每小时换气3次计算。当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总面积不应小于300cm2/m2 地面。通风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靠近地面设置。
    6.8.5 液化石油气贮罐应牢固地设置在基础上。卧式贮罐的支座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支座。球形贮罐的钢支柱应采用非燃烧隔热材料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
    6.9.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其消防用水量应按贮罐区一次消防用水量确定。液化石油气贮罐区消防用水量应按其贮罐固定喷淋装置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总容积超过50m3或单罐容积超过20m3的液化石油气贮罐或贮罐区和设置在贮罐室内的小型贮罐应设置固定喷淋装置。喷淋装置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平m2方米。着火贮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贮罐直径(卧式贮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的相邻贮罐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2)水枪用水量不应少于表6.9.1的规定。

    水枪用水量

    6.9.2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形管网,其给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事故时,其余干管仍能供给消防总用水量。
    6.9.3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连续时间6h计算确定。但总容积小于220m3或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的贮罐或罐区,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按3h计算确定。当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向消防水池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连续时间内的补水量。
    6.9.5 贮罐固定喷淋装置的布置必须保证喷淋时将其贮罐全部覆盖。同时对玻璃板液位计等其他重点部位应另采取淋水保护措施。
    6.9.6 贮罐固定喷淋装置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水枪的供水压力对球形贮罐不应小于0.35MPa,对卧式贮罐不应小于0.25MPa。
    6.9.7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生产区的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液化石油气排入其他地下管道或低洼部位的措施。
    6.9.8 液化石油气站内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应设置小型干粉灭火器和其他简易消防器材。小型干粉灭火器的设置数量可按表6.9.8规定。

    小型干粉灭火器的设置数量

    6.10.1 液化石油气站消防水泵用电负荷应为“二级”负荷。
    6.10.2 液化石油气站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6.10.3 液化石油气站具有爆炸危险建、构筑物的防雷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第二类”设计的规定。防雷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6.10.4 液化石油气站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

    关键词: 建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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