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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2002年版)

    • 发布日期:201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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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1  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表11.0.1规定。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系列一览表              表11.0.1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系列一览表

    注:▲必要指标;△选用指标。

    11.0.2  各项指标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1.0.2.1  规划总用地范围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当规划总用地周界为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小区路或自然分界线时,用地范围划至道路中心线或自然分界线;
          (2)当规划总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用地范围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
       11.0.2.2  底层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该幢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
          (2)底层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场院或因公建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均应计入公建用地。
       11.0.2.3  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有关用地内;
       11.0.2.4  绿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2条的规定: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2)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3条的规定: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m;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m;
          (4)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范表7.0.4—2要求;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m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本规范附录A第A.0.4条的规定;
          (5)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11.0.2.5  居住区用地内道路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同级道路及其以下各级道路计算用地面积,外围道路不计入;
         (2)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
         (3)小区路、组团路,按路面宽度计算。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人行便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4)居民汽车停放场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5)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11.0.2.6  其它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
         (2)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用地,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11.0.2.7 停车场车位数的确定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它各型车辆的停车位,应按表11.0.2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

    各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        表11.0.2

     各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

    条文说明

    11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11.0.1 技术经济指标是从量的方面衡量和评价规划质量和综合效益的重要依据,有现状和规划之分。

    目前居住区的技术经济指标一般由两部分组成:土地平衡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但各地现行的技术经济指标的表格不统一,项目有多有少,有的基本数据不全,有的计算依据没有注明。环境质量方面的指标不多。因此,本规范要规定统一的列表格式、内容、必要的指标和计算中采用的标准。

    正文表11.0.1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有必要指标和选用指标之分。即反映基本数据和习惯上要直接引用的数据为必要指标;习惯上较少采用的数据或根据规划需要有可能出现的内容列为可选用指标。

    居住区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也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四项,它们之间存有一定的比例关系,主要反映土地使用的合理性与经济性,它们之间的比例关系及每人平均用地水平是必要的基本指标。在规划范围内还包括一些与居住区没有直接配套关系的其他用地,如外围道路或保留的企事业单位、不能建设的用地、城市级公建用地、城市干道、自然村等,这些都不能参与用地平衡,否则无可比性。但“其他用地” 在居住区规划中也必定存在(外围道路),因此它也是一个基本指标,居住区用地加“其他用地”即为居住区规划总用地。

    反映居住区规模有用地、建筑与人口(户、套)三个方面内容,除用地外,人口(户、套)、住宅和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及其总量也是基本数据为必要指标。非配套的其他建筑面积是或有或无,因此,是一个可选用的指标。

    平均层数与住宅建筑密度关系密切,是基本数据,属必要指标,高、中高层住宅比例也是住宅建设中的控制标准属必要指标;毛密度由于反映居住区用地中的总指标,反映了在总体上相对的经济合理性,所以它对开发的经济效益,征地的数量等具有很重要的控制作用。住宅建筑套密度是一个日渐被人认识、重视的指标,在详细规划的实施阶段根据户型的比例、标准的要求等去选定住宅类型后,可以通过居住区用地、住宅用地等基本数据计算;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是与居住区的用地条件、建筑气候分区、日照要求、住宅层数等因素对住宅建设进行控制的指标,是一个实用性强、习惯上也是控制居住区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属必要指标;建筑面积毛密度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内住宅有公建的建筑面积之和,它可由居住区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推算出来。由于公建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还没有进行单体设计而是按指标估算,因配建的公建与住宅建筑面积有一定的比例关系,即住宅是基数,住宅量一确定,配建公建量也相应确定,因而以往宅建筑面积的毛、净密度、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为常用的基本指标。

    环境质量主要反映在空地率和绿地率等指标上。与住宅环境最密切的是住宅周围的空地率,习惯上以住宅建筑净密度来反映,即以住宅用地为单位1.00,空地率=1-住宅建筑净密度。居住区的空地率习惯上以建筑毛密度反映,即居住区的空地率:1-建筑(毛)密度。住宅建筑净密度和建筑毛密度越低其对应的空地率就越高,为环境质量的提高提供了更多的用地条件。绿地率是反映居住区内可绿化的土地比率,它为搞好环境设计、提高环境质量创造了物质条件,为此都属必要指标。

    居住区建筑密度,是居住区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是居住区重要的环境指标,属必要指标。

    由于旧区改建规划范围内一般都有拆迁,因此“拆建比”在一定程度上可反映开发的经济效益,是旧区改建中的一个必要的指标,在新建居住区中不作为必要的指标。

    为了可比及数值的一定精度,除户、套和人口数及其对应的密度数值外,其余数值均采用小数点后两位。

    在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如采用的统计口径不准确(如把住宅正常间距内的小绿地计入公共绿地)或计算口径不统一,则不能如实地反映规划水平及其经济合理性,也难核实、审评和比较。为此,正文条文是对各类各项用地范围的划定、面积和相关指标的计算口径作出规定。

    关键词: 建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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