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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2002年版)

    • 发布日期:201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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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 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 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 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 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  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1 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12 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 配建设施
      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2.0.14 其它用地(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2.0.15 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2.0.16 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0.17 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0.18 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2.0.19 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0.20 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0.21 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2 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3 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²)。
    2.0.24 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²)。
    2.0.25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²)。
    2.0.26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²)。
    2.0.27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²/hm²)。
    2.0.28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²/hm²)
    2.0.29  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²/hm²)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²)与居住区用地(万m²)的比值表示。
    2.0.30 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1 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2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0.32a 停车率
    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2b 地面停车率
    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3  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2.0.34 (取消该条)
    2.0.35 (取消该条)
     

    条文说明

    2 术语、代号

    术语,是本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制定本规范的前提条件之一。

    本章内容是对本规范涉及的基本词汇给予统一用词,统一同解或将使用成熟的词汇纳入,肯定,以利于对本规范内容的正确理解和使用。

    一、统一用词、统一涵义。就是将尚无统一规定,而需要做有规定的术语给予确切的名称和内涵。

    如对本规范的命名,即对“城市居民聚居地”的称呼有称“住宅区”的,也有称“居民区”或“居住区”的均有,几幢住宅或成片住宅,有配套设施的或无配套设施的均可以用以上某一同代之,用词混乱、涵义不清。经分析,要满足城市居民居住生活的基本需要,除住宅外,还必须配建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建、道路和公共绿地等设施。从这一基本观点出发,本规范认为,“居住区”一同较其他用词更能准确地反映以居住为主的,有相应配套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的真实涵义。因此,本规范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的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城市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统称居住区,并对其涵义给予统一规定。

    又如,对居住区用地内的“四项用地”的总称有的称生活居住用地,有的称居住区用地、居住用地、新村用地、新村小区用地等,对第一项用地(住宅建设用地)有的称居住用地,有的称住宅用地。由于称呼混乱、计算口径也不统一,造成规划方案的技术数据可比性差,对方案评审带来困难,本规范根据我国多数地区的使用习惯,并考虑体现用地性质的确切性,把四项用地的总称定为居住区用地,既具有概括居住生活所需的多项功能的涵义,又有别于包含“其他用地”在内的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居住用地。把第一项用地称为住宅用地,则具有明显的单一性,不易混淆。

    再如,对反映绿化效果有关的指标用同,以往常用的是“绿化覆盖率”,也有用“绿地率”的,涵义不同,效果不一。经分析,“绿化覆盖率”仅强调规划树木成材后树冠覆盖下的用地面积,而不管其占地面积的实际用途,而所占用地与使用性质还往往不一致,因而,本规范规定统一采用“绿地率”。

    此外,居住区用地、其他用地、容积率等均属此类。

    二、对成熟的术语纳入、肯定。如住宅建筑密度、住宅建筑面积密度、道路红线、停车率、地面停车率、建筑线等属此类。

    三、为便于在居住区规划设计图纸中对规划范围内不同类别用地的标注,特规定了居住区用地平衡表中各类、各项用地的代号,以利于计算和统计。

    关键词: 建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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