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应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综合医院的选址尚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综合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二、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功能分区明确,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建筑物的朝向、间距、自然通风、采光和院区绿化应达到相关标准,提供良好的医疗和工作环境。
五、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医院建筑可适当集中布置。
六、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二十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
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m2/床)
注: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m2/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
第二十八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0m2,承担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应按每位学生30m2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九条 新建综合医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当地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新建综合医院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5%;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条文说明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的选择对一所综合医院的建设和发展至关重要。它对建设投资的多少、工期的长短以及建成后效益的好坏,都有很大的制约作用,应该认真对待。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选址应遵循的原则。
综合医院的选址,除应考虑外界对医院环境的影响外,尚应考虑由于医院的特殊工作性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二者要统筹兼顾。要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协调好医院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本条明确了综合医院建设规划应该遵循的几项主要原则。做好总体规划是综合医院建设工作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和医院自身客观规律的总体建设规划,就不可能建好一所综合医院。
在实际工作中,几项主要原则应予全面贯彻,不可偏废。否则,不是造成土地的浪费就是制约了医院当前的建设和未来的发展,都会给国家和建设单位带来损失。
本条提出了在综合医院总平面布置中应采取的节约用地措施。实际工作中有关人员应把节约用地的原则贯穿于综合医院建设过程的始终,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的前提下,尽可能科学合理地节约建设用地。
第二十七条 1989年进行的全国卫生部门房屋建筑情况普查结果(1988年底数据)显示,全国2365所200床及以上规模综合医院的床均用地面积为117.99m2。
2003年调查结果显示,床均用地面积为82.01m2。
详细情况见附表3。
附表3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情况统计(m2/床)
从附表3的统计可以看出,不同规模的综合医院之间床均用地面积的差距是比较大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医院所处的位置不同。位于中心城市内的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比较紧张,一般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所以床均用地面积就小。其他地区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相对宽松一些,床均用地面积也就随之增大。
二、从普查与抽查的结果看,某些规模医院的床均用地面积差距较大。一是由于普查与抽查样本的数量相差悬殊,二是因为10多年来很多医院都不同程度地在原址进行了改扩建,建设用地没有增加,床位规模扩大了,致使床均用地面积减少。
三、不合理扩大医院规模。有的医院尤其是一些城市医院,本来用地就很紧张。为了扩大规模又在原址扩建,使床均用地面积越来越小。这种做法既不符合医院自身的客观规律,不利于医院的长远发展,也会造成患者的就诊、住院环境与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医院周边交通状况的日益恶化。
1988年的调查数据表明,我国综合医院的建筑容积率大多在0.5~0.7之间;2002年的调查数据表明,这项指标已增加到0.6~1.4之间,医院的环境质量下降明显。为保证综合医院保持较好的环境质量,本建设标准通过对调研资料的综合分析,根据我国现阶段综合医院的现实情况和实际需要,以0.7的建筑容积率为基点规定了不同规模的综合医院中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7项设施的床均用地面积指标。并在指标以外确定了11m2/床的幅度面积,用于预防保健用房、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这样,既可保证建设用地的实际需要,又使医院的发展用地得以保障,避免土地的浪费。
对于1000床以上的综合医院,可参照1000床用地指标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全国的综合医院中,设有科研机构和承担教学任务的只是少数医院,而且各自承担的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多少差异很大。但随着科教兴院意识的增强,开展科研工作和承担不同规模、不同层次学生带教任务的医院在逐渐增加,配置适度规模的科研、教学用房是必要的,有利于医院的业务技术发展和科研、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一般说来,科研和教学设施的用地面积与医院的床位规模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所以本建设标准规定,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科研工作人员和在院学生人数的多少另行增加建设用地。
承担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每位学生30m2增加建设教学设施的用地面积。
第二十九条 在综合医院的建设过程中,同步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是必须的建设内容之一。对地下停车设施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或不适宜建设地下停车设施的项目,有关部门应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确定符合需要的用地面积。
第三十条 综合医院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绿化用地,通过精心的设计、种植和管理,为病人和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医疗、康复和工作环境。同时,绿地对医院的功能分隔、卫生防护、空气净化、减少污染和改善医院建筑用地周围的小气候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绿化用地的落实,就要科学合理地控制建筑密度。1993年11月原建设部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授权制定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明确了医院的绿地率不低于35%。根据这一规定并结合全国62所综合医院的现状调查结果,在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以后,本建设标准规定,在新建综合医院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应不低于35%。考虑到改建、扩建综合医院一般用地比较紧张的情况,所以将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绿地率指标调整为不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