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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10-2008

    • 发布日期:201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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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三十二条 综合医院宜以多层建筑为主。
        门急诊楼、医技楼、病房楼等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病房楼不宜设置阳台。
        综合医院的各类用房及配套设施,应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应符合国家有关抗震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
        综合医院建筑的色彩设计和室内照明,应符合卫生学要求。
    第三十四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要求,尚应考虑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设置无性别卫生间。
    第三十五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综合医院的门(急)诊、病房、重症监护室、手术室、产房等部门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六条 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宜采用吸顶灯具。
        二、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
        三、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四、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五、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 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使用蒸汽和易产生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三十八条 综合医院的院区管网,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管道井并按需要设置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三十九条 综合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保证不间断供电,并宜设置自备电源。
        综合医院应采用双回路供电。
        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第四十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综合医院的手术室、产房、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有关实验室等用房应设置空调和通风设施。
        洁净手术部空气净化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业务技术、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信息系统、通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四十三条 综合医院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四十四条 综合医院应设置医用气体供应系统。
    第四十五条 综合医院应建设污水、污物的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和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存放与处置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条文说明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条明确了确定综合医院建筑标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二条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医院建筑高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实践证明,这是不符合医院的工作特点和我国基本国情的。
        综合医院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医疗业务用房具有在就诊、探视高峰期的短时间内出现大量人流的特点。对于很多业务工作来说,水平联系较垂直联系有更多的优越性,尤其是在应对突发情况的时候,更是如此。所以医疗业务用房不宜建设高层建筑。为此,本建设标准规定,综合医院的各项设施宜以多层建筑为主。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新的科研成果应用于医疗实践的时间在不断缩短,医疗设备更新换代的速度也在不断加快。门诊和医技科室等用房的重新分隔、组合与改造工作在医院中常年不断,采用框架结构体系有利于医院的改造和发展。
        调查表明,阳台在多数医院的病房中作用不大,反而增加了交叉感染的机会和建筑造价。所以本建设标准规定,病房楼不宜设置阳台。
        医院是治病救人的场所,建筑结构的安全尤为重要。医院内各类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抗震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方面总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综合医院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要求无障碍设施要更加完善、适用,保障残疾患者及其他到医院来的残疾人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建筑装修方面的几项具体要求。
    第三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医疗业务用房室内装修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条所列的几类用房,在使用过程中常年遭受蒸汽和水的侵扰,屋顶和墙面潮湿不干、腐蚀严重,甚至发霉、破损、脱落,加之地漏安装不规范,使得地面长期积水且渗漏不止。不仅带来工作上的不便,而且会造成污染。为此,在建设过程中从设计开始就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好室内的装修、蒸汽的排放和楼地面的排水与渗漏问题。
    第三十八条 实践证明,对蒸汽、冷热水和冬季供暖采用分区专线供应的方法,既便于日常的维修与管理,又可以节约能源。
        由于医院内的管道种类多、线路长,遇有较大故障就要凿墙断壁,甚为不便,适当加大下水管口径,采取有效的防堵塞措施并设置管道井和设备层,有利于日常的维修、保养与医院的改造和发展。
        不少医院的室外管沟不但低矮狭窄,且由于没有采取防水措施,沟内积水严重,不仅腐蚀管线,也不利于维修。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渗入,并便于维修、改造和通风。
    第三十九条 综合医院的工作特点要求具备安全可靠的不间断供电条件,应实行双路供电(来自不同变电站的两路电源)。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自备电源。
        院区以内应采用分路供电的方式,目的是为了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转。
        鉴于医院工作的特殊性,还应考虑设置突发供电故障时的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应保证医院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时间段的用电需求。
    第四十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的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的要求。由于医院工作性质和工作对象的特殊性,防火和消防工作尤为重要。从医院的设计、建设到使用、管理,每个环节都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并制定突发火灾时的紧急灭火和疏散方案,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一条 本条是关于综合医院部分用房设置空调与空气净化设施和建设洁净手术室的规定。
        在项目的建设中,采取中央空调、区域空调还是分体空调,要根据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实际需要和投资状况等酌情确定。
    第四十二条 本条明确了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实际工作需要的信息系统、通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本条是关于综合医院标识系统的要求。医院标识要完善、简洁、清晰、内容明确,而且要有无障碍标识。有实际需求的,尚应设置中英文对照标识。
    第四十四条 本条是关于综合医院医用气体供应设施的要求。
        医院在建设液氧站或制氧机房以及架设管线时,要结合总体规划,留有未来发展需要的余地。
    第四十五条 本条是关于综合医院污水、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定。
        这是一项很重要的配套设施,要与医疗用房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保证污水、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关键词: 建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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